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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 《KanaCoco (☽美月的愛姆○)》 之銘言: : 標題: Re: [閒聊] 32塊電鍋送拾荒婦被判刑 : 時間: Tue Dec 2 14:13:52 2025 :   : ※ 引述《ririoshi (角落)》之銘言: : : 我還沒看到判決 但看到有個新聞說 : : 他符合第八條第二項偵查中自白 又符合同條第一項犯罪後自首 : : 這兩項是能同時適用的嗎? : : 我去查民國八十五年的異動條文及理由 感覺好像是不太行 : : 唉 我乖乖等判決再來銳評 或等其他人銳評 :   : 答案是可以 :   : 自首之減刑規定,重在鼓勵行為人自行揭露尚未發覺之犯罪,但自白之減刑規定,則重在 : 憑藉行為人於偵查、審判程序之自白,使案件儘速確定。二者之立法目的不同,適用要件 : 亦異,乃個別獨立減輕其刑之規定。法院若認行為人同時存在此二情形,自得遞減其刑( : 最高法院101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   : 這我熟的 我可以寫成更百花的 自首=逼檢察官重新開啟一個偵查程序 自白=在檢察官問話的時候你全招了 兩件事是完全不一樣的 因為有一種神人 先跑去自首 然後隔一陣子傳喚他開偵查庭 他就翻供給你看 或是 他跑去自首 然後他覺得自己全招了 但實際上沒有招 所以才會說兩者立法目的不同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7.56.2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64656601.A.8E1.html
ririoshi: 有沒有學說認為 自首要包含自白 12/02 14:30
ririoshi: 決議不採的乙說好像有點那味 12/02 14:31
ILoveMegumin: 其實我覺得很難欸 這樣幾乎不可能成立自首 12/02 14:33
ILoveMegumin: 假設被告跟警察自首好了但換檢察官去問時 12/02 14:33
ILoveMegumin: 檢察官要問的要件跟警察要問的要件不同 12/02 14:33
ILoveMegumin: 檢察官可能就會認為被告其實沒有自白 12/02 14:33
ririoshi: 好像確實沒辦法 12/02 14:37
ririoshi: 乙說也是在刑法和毒品防治兩個不同法間 才有機會那個 12/02 14:37
ririoshi: 還是得要當作不同的情形 12/02 14:37
ririoshi: 感恩捏 12/02 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