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LoveMegumin (望月穂波的專屬刻印蟲)
看板Marginalman
標題Re: [閒聊] 32塊電鍋送拾荒婦被判刑
時間Tue Dec 2 14:23:19 2025
※ 引述 《KanaCoco (☽美月的愛姆○)》 之銘言:
: 標題: Re: [閒聊] 32塊電鍋送拾荒婦被判刑
: 時間: Tue Dec 2 14:13:52 2025
:
: ※ 引述《ririoshi (角落)》之銘言:
: : 我還沒看到判決 但看到有個新聞說
: : 他符合第八條第二項偵查中自白 又符合同條第一項犯罪後自首
: : 這兩項是能同時適用的嗎?
: : 我去查民國八十五年的異動條文及理由 感覺好像是不太行
: : 唉 我乖乖等判決再來銳評 或等其他人銳評
:
: 答案是可以
:
: 自首之減刑規定,重在鼓勵行為人自行揭露尚未發覺之犯罪,但自白之減刑規定,則重在
: 憑藉行為人於偵查、審判程序之自白,使案件儘速確定。二者之立法目的不同,適用要件
: 亦異,乃個別獨立減輕其刑之規定。法院若認行為人同時存在此二情形,自得遞減其刑(
: 最高法院101年度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
:
這我熟的
我可以寫成更百花的
自首=逼檢察官重新開啟一個偵查程序
自白=在檢察官問話的時候你全招了
兩件事是完全不一樣的
因為有一種神人
先跑去自首 然後隔一陣子傳喚他開偵查庭 他就翻供給你看
或是
他跑去自首 然後他覺得自己全招了 但實際上沒有招
所以才會說兩者立法目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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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ririoshi: 有沒有學說認為 自首要包含自白 12/02 14:30
→ ririoshi: 決議不採的乙說好像有點那味 12/02 14:31
→ ILoveMegumin: 其實我覺得很難欸 這樣幾乎不可能成立自首 12/02 14:33
→ ILoveMegumin: 假設被告跟警察自首好了但換檢察官去問時 12/02 14:33
→ ILoveMegumin: 檢察官要問的要件跟警察要問的要件不同 12/02 14:33
→ ILoveMegumin: 檢察官可能就會認為被告其實沒有自白 12/02 14:33
推 ririoshi: 好像確實沒辦法 12/02 14:37
→ ririoshi: 乙說也是在刑法和毒品防治兩個不同法間 才有機會那個 12/02 14:37
→ ririoshi: 還是得要當作不同的情形 12/02 14:37
→ ririoshi: 感恩捏 12/02 1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