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KanaCoco: 緩刑期滿就可以回來啦 反正對公務員來說比免刑好 12/02 15:21
※ 引述 《KanaCoco (☽美月的愛姆○)》 之銘言:
:
: : 推 soda54020: 學長學弟制你懂嗎 12/02 13:
06
: : → Satoman: 你都看貪污治罪條例了,為什麼不看第十七條 == 12/02 13:
06
: : 喔對啊
: : 那第8條也有免除其刑欸
: : 換言之,其實判拘役讓換易科也不是不行
: : 但這件事惡性重大,一定要到徒刑等級才能矯治被告唷
:
: 阿這個我說一下
:
: 免刑會踩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 也就是會終身不得擔任公務員
:
: 但緩刑不會 很神奇吧
:
: 所以對公務員來說 通常判緩刑比判免刑好
:
: 屬於實務小眉角
:
: 像在下這樣經驗豐富的律師才會知道
可是
可是
該清潔隊員似乎不是經(國家)考試、銓敘或升等任用的公務人員
(清潔隊員有公務人員,但清潔隊員不全部是公務人員)
該清潔隊員屬於臺北市政府依契約聘用的職工
相關規範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職工工作規則‘’
第二章有規定解除契約(也就是解聘)的條件
必須要服刑(沒緩刑)才可解聘
所以貪污緩刑是不到一定解聘程度
這裡順帶一提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8條的緩刑但書只有在“內亂外患和貪污”相關罪名以外不成立才適用
換言之,只要貪污罪成立,即使緩刑也是881
所以這就能解釋為何法官要給徒刑以上,好加送一個褫奪公權
因為該清潔隊員被判緩刑,未必會被解聘
只能稱讚該案審理法官真是熟讀熟用各類法規
給該清潔隊員無路可逃的一個判決
褫奪公權就現行規定,其中一個效果是不得擔任公務員,
清潔隊員非公務人員任用法的公務人員,但屬刑法定義的公務員
喔對了
我看自由新聞後續訪問北市環保局長
人家說沒有想讓該清潔隊員離職欸
縱使內部職工考核委員會懲處也是給小過,還沒贈送兩大過讓該員滾蛋
老闆都沒要求員工滾,法官這種滿口“可教化”的動物,竟然熱心成這樣
那個誰,要不要再護航判決沒問題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07.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64659724.A.D2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