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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 《KanaCoco (☽美月的愛姆○)》 之銘言: :   : : 推 soda54020: 學長學弟制你懂嗎 12/02 13: 06 : : → Satoman: 你都看貪污治罪條例了,為什麼不看第十七條 == 12/02 13: 06 : : 喔對啊 : : 那第8條也有免除其刑欸 : : 換言之,其實判拘役讓換易科也不是不行 : : 但這件事惡性重大,一定要到徒刑等級才能矯治被告唷 :   : 阿這個我說一下 :   : 免刑會踩到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 也就是會終身不得擔任公務員 :   : 但緩刑不會 很神奇吧 :   : 所以對公務員來說 通常判緩刑比判免刑好 :   : 屬於實務小眉角 :   : 像在下這樣經驗豐富的律師才會知道 可是 可是 該清潔隊員似乎不是經(國家)考試、銓敘或升等任用的公務人員 (清潔隊員有公務人員,但清潔隊員不全部是公務人員) 該清潔隊員屬於臺北市政府依契約聘用的職工 相關規範為‘’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職工工作規則‘’ 第二章有規定解除契約(也就是解聘)的條件 必須要服刑(沒緩刑)才可解聘 所以貪污緩刑是不到一定解聘程度 這裡順帶一提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28條的緩刑但書只有在“內亂外患和貪污”相關罪名以外不成立才適用 換言之,只要貪污罪成立,即使緩刑也是881 所以這就能解釋為何法官要給徒刑以上,好加送一個褫奪公權 因為該清潔隊員被判緩刑,未必會被解聘 只能稱讚該案審理法官真是熟讀熟用各類法規 給該清潔隊員無路可逃的一個判決 褫奪公權就現行規定,其中一個效果是不得擔任公務員, 清潔隊員非公務人員任用法的公務人員,但屬刑法定義的公務員 喔對了 我看自由新聞後續訪問北市環保局長 人家說沒有想讓該清潔隊員離職欸 縱使內部職工考核委員會懲處也是給小過,還沒贈送兩大過讓該員滾蛋 老闆都沒要求員工滾,法官這種滿口“可教化”的動物,竟然熱心成這樣 那個誰,要不要再護航判決沒問題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07.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64659724.A.D2F.html
KanaCoco: 緩刑期滿就可以回來啦 反正對公務員來說比免刑好 12/02 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