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Wardyal: 樓主說甚麼都可以問 也沒有說會回答 12/10 11:02
任何問題都可以嗎
甲以丙為被告,向該管法院起訴,聲明:「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整」;事實主張略為:「乙於民國 113 年 5 月 1 日向甲借款 300 萬元,
逾期未返還借款,甲經多次催告未果。嗣甲查知乙承攬丙所有房屋之裝潢工程,該項工程已完工並經驗收,丙尚餘工程尾款 200 萬元未給付乙,
甲屢屢要求乙向丙催討工程尾款,乙均未予置理。甲為乙的債權人,乙怠於行使對丙的權利,得依民法第 242 條代位權之規定,代位乙行使對丙之權利。」試問:依甲所主張之事實,其訴之聲明是否符合代位權行使之規定?法院應為如何之處理?
問這什麼問題,真的有想要人家回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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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不可以這樣啊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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