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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役男體位標準「大加嚴」!身高≧150得服常
時間Sun Dec 14 14:05:09 2025
役男體位標準「大加嚴」!身高≧150得服常備役 BMI大於45才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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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近日預告體位判定修法方向。(示意圖/記者林敬旻攝)
記者蘇靖宸/台北報導
藝人閃兵案讓國人關注免役制度是否有漏洞。國防部近日預告修法方向,將替代役體位細分為A、B兩級,必將「體位區分標準表」自現行193項次刪減至180項次。若修法通過,BMI值大於45者才屬免役;身高部分,常備體位從158公分≦身高≦195公分,下修為身高≧150公分,並刪除最高限制。另外,過去被診斷有椎間盤突出症不需服常備役、扁平足足弓角大於168度與脊椎側彎逾25度者則免役等,修法後都將不適用。
國防部12日預告「體位區分標準」修正草案。國防部指出,相較新加坡、南韓等亞洲徵兵國家的低免役率,內政部役政司統計台灣役男免役率高達16%,另考量醫療科技進步,部分疾病已能有效治癒或控制良好,所以通盤檢討體位區分標準,以符合國家政策及兵役公平。
國防部列出5項修正要點:第一、「體位區分標準表」自現行193項次刪減至180項次,包括常備役、替代役及免役體位,並修正「身高體重體位區分標準表」、「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及「肺功能檢查作業」;另考量替代役因單位不同其服勤性質有明顯差異,替代役體位改區分A級、B級。
第二、增訂運動功能應依體位區分表的重要關節體位區分標準表為判定標準;另體位區分標準表所稱的「不堪服役」,指行動不便致生活需他人照顧者。第三、增訂體位的判定,應以體檢或複檢時的健康狀況及功能障礙對服役能力影響為準,例如提供符合該病症專科別的診斷證明書、病例等相關佐證資料;若符合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與體位區分標準免役體位判等對照表規定者,經出具效期內的證明文件,得逕判定體位,此外證明文件的效期必須超過1年。
第四、因應1年期義務役,在體檢或複檢時體位未定的人,治療觀察期從6個月修正為1年,且增訂未屆滿1年者,如其復原情形良好,檢附佐證資料已達常備役體位,得依役男意願提前安排複檢。第五、增列體檢複驗「不提供相關佐證資料」致無法獲得正確結果時的體位判定效果。
根據修正草案,在BMI值方面,常備役體位維持現行16.5≦BMI≦32;替代役體位A級 15≦BMI<16.5 或 32<BMI≦37.5;替代役體位B級 BMI<15 或 37.5<BMI≦45;免役體位BMI>45。身高部分,現行常備役體位從158公分≦身高≦195公分改為只要身高≧150公分,刪除最高限制;145公分≦身高≦149公分為替代役A級,另身高≦144公分則免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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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部「體位區分標準」修正草案,身高與BMI的區分標準都加嚴。(圖/國防部提供)
而在藝人閃兵案時受討論的心臟血壓、脊椎、扁平足等也有新規定。修法通過後,輕度高血壓仍列為常備役體位;中度、重度高血壓經治療,無實質器官病變者各別列為替代役體位A級、B級,且應住院1至3天接受24小時連續血壓紀錄;另免役體位則需依高血壓合併器官病變及後遺症判定。
脊椎側彎方面,過去脊椎側彎逾25度、經手術治療、椎體滑脫症第一度,且神經功能檢查神經電生理檢查顯示有神經根病變等人,皆為免役體位,但修法後,僅列「椎體滑脫、脊椎骨病變或脊椎骨畸形側彎經融合手術治療,影響運動功能符合免役體位標準者」、「持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證明者」;凡未具前2項條件的脊椎側彎逾25度者皆需服替代役,並再依不同標準細分為A、B兩級。另新增經手術治療未滿1年者為「體位未定」。
扁平足部分,過去只要足弓角大於168度者皆為免役,但修法後將其刪除,會被判定為替代役體位A級;常備役體位則從足弓角小於等於165度,改為小於等於168度。另空凹足 Hibb's 角度大於90度者、重度拇趾內、外翻併外生骨疣或拇囊炎者、畸形足有礙穿軍鞋者、先天性或後天性無甲症等,則判定為替代役體位B級。
而過去被判定有椎間盤突出症不需服常備役,修法改為經治療後,神經功能檢查的神經電生理檢查無神經根病變或脊髓病變者需服常備役,僅經治療且持身心障礙證明者才達免役標準,其餘則區分為替代役體位A級、B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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