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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rTaxes (謝謝提醒)》之銘言: : 各位都沒有抓到重點,包括勝王也是。 : 雖然他猜到結果是僅以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而輕判的可能性,但論點不太精確。 : 二審法官會輕判並不是依循於甚麼所謂過去案例,而是關於"立委助理費的定性"。 : 今年二審法官就曾聲請釋憲,若是有過去案例可循,何必大費周章聲請釋憲? 首先你回的那篇 不是我打的最長的一篇 那篇就只是一個懶人包而已 更詳細的我有發另一篇 大概也不只是另一篇 這一年多我都有持續發 至少有5篇以上吧== 會找大法官是因為 過去的案例幾乎全都是 議員 法官認為議員跟立委助理費 不一定能等同看 按照高院見解 立委助理費更像是補助立委的費用 但這個不是我過去講的重點 因為這個比較像是開大招了 後面再說 : 首先,勝王所謂的過去案例的低薪高報,大部分是發生在民間企業主的狀況。 : 有些老闆為了要抵營利事業所得稅會高報員工的薪資, : 因為營業所得是收入扣除營業費用,員工薪資就是屬於費用之一。 : 員工薪水高報,老闆的稅就可少繳一點。 : 這種情況民間常聽到,不算是嚴重情節,就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來認定處罰。 低薪高報也有發生在議員身上阿 只是議員幾乎都是低薪高報+人頭 然後民間企業主根本就跟這些案件無關== 我也沒有提過民間企業主的案例阿 我以前發的文都有附議員的名字 跟民間企業主有啥關係== : 所以勝王所謂的以前案例本來就跟貪污沾不上邊,也並非本案逆轉的關鍵。 我以前講的 都是議員的案例 而且我說的也不是 低薪高報跟貪污沾不上邊了 我一直都有說 而且好幾篇都是 嚴格來說 低薪高報一樣可以解釋成是詐領助理費 法官真的要判這是詐領助理費 本來也就沒毛病 只是過去不會直接這樣判 過去對低薪高報 明顯比人頭寬鬆非常多 而且最高法院也是這麼說的 這兩種類型是不同的 過去遇到低薪高報 不會直接認定他是貪污 通常可以鬼轉 沒有不法所有意圖 在更早期 乾脆直接認為議員助理費根本就是議員的 那議員怎麼分 都沒差 但認為議員助理費是議員的這件事 最高法院已經有定論了 最高法院見解就是說 議員助理費不是議員的 所以現在的鬼轉就是 沒有不法所有意圖 人頭的話除非你能夠實際證明那些人有真的在服務處幹活 不然人頭幾乎必死 跑不掉的 人頭幾乎沒辦法凹到沒有不法所有意圖 : 本案的逆轉關鍵在於"立法委員助理費的性質為何"。 : 因為助理的薪水是由公庫給付的,但過程中要由所屬的立委簽核申請。 : 那麼這筆國家編列的費用,究竟是是屬於公家的?還是立委個人的金庫? 差額型跟人頭型 這兩個類別很重要 最高法院就說 這兩個是不能等同看待的 我付在後面 因為當今天是低薪高報的差額型的時候 常常就是沒有不法所有意圖解套了 只要低薪高報的差額 可以跟議員職務有實質關連 就過關了 過去 或者是說在2015以前 遇到低薪高報 法官常常就直接說 議員助理費是議員的 但遇到人頭 又變成說 議員助理費不是議員的 雖然現在不能這樣玩了 但一樣還有不法所有意圖 而且議員肯定可以拿出一堆議員自費的收據啥的 議員常常會出錢辦東西 花錢的收據 就可以說 這些低薪高報 都是拿來選民服務啥的 而且通常 議員都會凹 這個是助理議員自願的 反正最後都沒有進我口袋就對了 我沒有不法所有意圖 當然不法所有意圖 到底怎麼解釋 是文字的藝術 不過比較具體來說 就是看錢的流向是中飽私囊 還是議員職務支出 如果是後者 基本上就沒有不法所有意圖了 然後自願上交要怎麼解釋 這更是文字的藝術了 實務見解 若民意代表要求公費助理將部分補助費交予助理,而有名實不符情事,雖可能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等刑事責任,但倘若該助理費用,乃流向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之事項,即欠缺不法意圖,而不該當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罪。 若○○所聘用之公費助理於具領補助費後,依○○之指示,而將部分補助費交予○○,致助理補助費並非全然用以支付○○向議會所申報之公費助理薪資,而有名實不符之情形,雖○○可能涉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情事,惟若該助理補助費係流向與○○職務有實質關聯之事項,而非挪為私用,例如用以支付其他超出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助理薪資,而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者,自與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要件不符。 此與○○實際上並未聘用助理,而虛報該未聘用之助理(即所謂人頭助理)以詐領核銷助理補助費之情形尚有不同,自不可相提並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判決參照)。 上面就寫了 低薪高報 差額用在選民服務 跟那種人頭助理詐領助理費 不可相提並論 目前我看好幾個判決的玩法是 人頭助理 大都直接判死 而且人頭助理的可非難性也是大得多 講人話就是惡劣程度高 一次虛報兩三個人頭助理 你跟我說沒有中飽私囊 基本上根本不會給你用什麼大水庫理論 通常只有低薪高報 才有辦法因為沒有不法所有意圖復活 : 二審法官認為<立法院組織法>的條文規定不明確,所以之前曾聲請釋憲。 : https://www.zmedia.com.tw/Document/NewsDetail/34267 :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認定於2020年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之利用職 : 務機會詐取財物等罪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經過上訴,高院承審法官認定,《立法 : 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有牴觸《憲法》疑慮,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對此,憲法法庭裁 : 定不受理。 : 再看"113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6號高虹安涉詐助理費案件新聞稿": :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461199-b7e08-1.html : 在判決理由要旨當中關於助理費的定性為何就佔了整個新聞稿大半的篇幅。 : 其中這一段很有趣: : (四)助理酬金及加班費,本質屬於立法委員補助費性質,初始直接撥入立法委員帳戶,由 : 立法委員以雇主身分統籌管理;意即立委助理並非立法院職員。之後因涉及近百萬元撥入 : 立委帳戶的稅捐問題,才改撥入指定之助理個別帳戶。對於助理費、加班費預算編列的性 : 質及理由並無變革。 : 也就是說,二審法官認為助理費這筆錢本來就是要給立委支配運用的,就是立委的錢。 : 那麼既然本來就是屬於立委的錢,那就不會衍生什麼詐領的問題。 : 另外高虹安要求助理將薪水回繳到"辦公室零用金", : 該零用金本屬於公積金性質,但部分卻是用在高虹安個人的支出。 : 高虹安聲稱有繳回部分,沒繳足只是因為金額項目誤差算錯,這說法二審法官採信了。 : 所以本案逆轉的關鍵在於立委助理費的性質如何認定的法律問題,肯定能打三審。 這個在議員助理費定性已經炒了十幾年了吧 在2015才確定議員助理費不是給議員的 我先把順序排一次 你就能知道是什麼意思 1.最優先要問的是 助理費是否是議員的補助 如果是 那就解套了 如果不是 也不代表就完蛋了 2.現在最高法院已經認定 議員助理費不是議員的 3.那問題關鍵就會變成 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這條的重點在 詐欺 低薪高報騙國家錢 也是一種 但詐欺要有主觀的不法意圖=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所以說 只要 不是意圖為自己所有 那就沒有詐欺的主觀不法意圖 那就根本不構成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所以就算今天高院不認為立委助理費是立委的補助 同樣也可以用 立委本人沒有不法所有意圖 就pass掉這個罪 最後結論一樣還是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那沒有不法所有意圖 具體上是怎樣 若民意代表要求公費助理將部分補助費交予助理,而有名實不符情事,雖可能涉及公務員登載不實等刑事責任,但倘若該助理費用,乃流向與議員職務有實質關聯之事項,即欠缺不法意圖,而不該當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之罪。 「例如用以支付其他超出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助理薪資」,而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者,自與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要件不符。 所以高院才會說: 「浮報加班費欄」共11萬6514元,才是高虹安得以支配的款額;然高虹安尚支付所聘公費助理李忠庭人民幣2萬1000元(當時約新台幣9萬多元至10萬元許)及私聘助理蔡維庭6萬元,已經超出高虹安所得支配之11萬6514元。 意思就是說 對 高虹安拿到了11萬多 但他這個錢 全都是拿去請助理 早就超過這個錢了 就是符合上面最高法院見解說的 如果低薪高報多出來的錢 但你公費助理超出上限了 你只能自己掏錢再私聘助理 而這些錢超過了低薪高報的錢 最高法院就認為 這根本就沒有不法所有意圖 你他媽的 太努力工作了 公費根本不夠用 你當立委為了國家 甚至還自掏腰包請助理 當立委還當到賠上本薪 這難道是為了中飽私囊嗎 真的要中飽私囊 那都是人頭助理賺滿滿的 哪可能自費超上限找助理阿 不可能的8 所以最高法院認為 這根本沒有不法所有意圖 好所以懶人包是 我之前一直講的都是 第二個層次 就是低薪高報的不法所有意圖逃課流 高院是認同這個見解的 因為他明顯指出高紅安私聘花的錢就遠遠高於低薪高報拿到的錢 就是在復讀最高法院的見解而已 但高院這個判決 更狠了 他直接到第一個層次 就直接否決了 高院直接認為 助理費就是補助立委的阿 但在議員的案例上 最高法院明確表達 議員助理費不是補助助理的 議員敢搞啥人頭 基本上通通進去關 議員敢搞低薪高報 那你最好沒有不法所有意圖 所以在高院的見解下 根本不需要討論這個問題 高院:我怎麼看助理費都是給立委的補助R 不過高院也有退步而言之 高院說 首先助理費就是補助立委的 高院再來說 就算不是補助立委的 但高紅安 也沒有不法所有意圖阿 他低薪高報幹來的11萬 都遠遠低於高虹安額外私聘的助理費 那也不能算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阿 (例如用以支付其他超出公費助理人數上限之助理薪資,而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者,自與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2 款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之要件不符。) 所以最後 當然只能判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了 我過去沒有討論第一層就是因為 我覺得重點應該不會在這裡吧 沒想到高院居然真的幹了 所以我前面才會說 這是高院直接開大了 不過你說本案逆轉關鍵是立委助理費認定 但其實按照高院的說法來看 就算高院對立委助理費的認定跟一審一樣 還是會因為無不法所有意圖 不構成詐領助理費 對ㄚ -- https://i.imgur.com/CQh30Jb.gi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2.7.24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65977131.A.F1D.html
chrisjohn214: 確實如此 12/17 21:14
Victoryking: 你怎麼兩分鐘看完阿我自己重看剛剛才看完 12/17 21:18
Victoryking: 您也是館長嗎 我看完起訴書了 12/17 21:19
dave9898: 謝謝解釋 12/17 21:21
DaibaNana: 你好屌喔 我看你解釋都要一陣子了 你還直接看判決書 12/17 21:34
Victoryking: 我只看過一審判決書 二審現在只有新聞稿ㄟ 12/17 21:35
Victoryking: 所以詳細還是要等判決書出來 剛剛查了還沒出來 12/17 21:35
DaibaNana: 唉 我現在都看不了判決書跟解釋文只能看懶人包了 法律 12/17 21:37
DaibaNana: 系失格 12/17 21:37
Victoryking: 看判決書真的很累我每次看完都眼睛痛 12/17 21:38
Victoryking: 憲法判決的話還好 他字比較大 而且會幫你標段落 12/17 21:38
Victoryking: 也看到啥重要段落可以拿紙寫一下 後面翻回去很方便 12/17 21:39
Victoryking: 判決書就純神人東西我操你媽了 12/17 21:39
DaibaNana: 憲判都有懶人包 很棒 12/17 21:39
success0409: 下次叫人自己看判決書比較屌 12/17 21:39
DaibaNana: 小埋 12/17 21:40
ririoshi: 先卡 慢慢看 12/17 21:42
forsakesheep: 大師 12/17 21:49
ririoshi: 我們老師今天上課在噴這立院函覆 誰寫的 說是補助費 12/17 21:50
Victoryking: 好好笑 12/17 21:50
Victoryking: 但其實不法所有意圖 這個也是最高法院在放水 12/17 21:53
Victoryking: 啥時候失效了 其實也不是很意外 12/17 21:54
Victoryking: 一般刑事判決在不法所有意圖上都解釋的比較寬 不會像 12/17 21:55
Victoryking: 現在這個一樣要構成不法所有意圖變的那麼嚴 12/17 21:55
Victoryking: 只能說貪污相關罪的刑真的太重了 然後模糊地帶還他媽 12/17 21:55
Victoryking: 的超多 12/17 21:55
ririoshi: 啥時候修法讓刑責輕一點 不然要各種打補丁 好苦 12/17 21:56
Victoryking: 修了會被罵 12/17 21:57
pyrogenlisa: 大師 12/17 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