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oy3252355 (九月 ~*)
看板Marginalman
標題男性侵國小女童,因「進不去」判決逆轉緩刑免關
時間Thu Dec 18 21:36:56 2025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9210889
原文標題:南投男性侵國小女童 因「進不去」判決逆轉緩刑免關
聯合報 > 記者陳宏睿 台中即時報導
南投縣
陳姓男子與讀國小五年級女童是男女朋友,前年間陳涉在女童的住處等地,用手撫
摸胸部、下體等方式猥褻,還試圖以手指、下體侵訴女童私密處,一審認定陳有4次犯行
,3次強制猥褻、1次強制性交,
判刑3年10月,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法官審酌,女童
已證述,當時陳試圖以生殖器侵入女童下體未遂,但有無以手指侵入,沒有證據,加上陳
已賠償40萬元達成和解,改判2年徒刑、緩刑5年。
檢警調查,陳姓男子在前年4月間
透過Instagram,認識讀國小五年級的12歲女童,陳涉在
同年6月至7月間,分別
在女童雲林縣的住處、女童祖母在南投縣住處等地,不顧女童口頭
說「不要」,以將手伸進女童內衣、隔著女童內褲、外褲等方式,撫摸胸部與下體,還曾
強拉女童,與將生殖器侵入女童下體,因無法進入而未遂,不過陳仍有以手指侵入。
南投地院審理時,陳男坦認有對女童強制猥褻,但涉犯強制性交罪,他則否認,陳辯稱,
當時有想以生殖器進入女童下體,
因「進不去」而沒有插入,隨後即停手,沒有再將手指
侵入下體。
南投地院未採信陳男辯詞,認為此部分有被害女童證詞,可以採信,分別依3次強制猥褻
犯行、1次強制性交犯行,
分別判處1年6月至3年7月不等徒刑,應執行3年10月。
陳男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仍主張沒有以手指侵入女童下體,二審審酌,此案有關陳男以
手指侵入女童下體一節,僅有女童證述,沒有其他證據補強,加上陳男已賠償40萬元,與
女童、家人達成和解,女童與家人也同意,給予陳男緩刑。
二審撤銷一審有關強制性交罪認定,改依強制性交未遂罪論處,
判刑1年10月,其餘上訴
駁回,應執行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另
參加指定機構辦理的法治教育5場
次,仍可上訴。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0、113
性侵害就是犯罪,請撥打110、113
備註:
太久沒轉貼新聞,之前的格式差點找不到==
這篇也是滿多槽點的...在女童住處&女童祖母住處...?
家裡是都沒大人嗎
通篇也沒提到陳姓男子的年齡,第一句就寫男女朋友...
如果是國中生的話大個幾歲是還好啦,
但如果是大20歲說男女朋友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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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歡花的人, ╱ 愛花的人,
會把花摘走。 ╱ 會幫花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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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ken1990710: 好衰喔 12/18 2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