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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視角對權力結構的解析 完全依附在大法官是絕對正確之下 有種渾然不覺的先射箭後畫靶味道 在大嬸法開始以前大法官可以解釋憲法,所以大法官行使職權不需依附法律 這完全是實例扭曲邏輯 換個角度 為什麼不能是本來百廢待舉沒有體制之下 大法官行之自行訂定的會議規則 這是一種暫時、權宜 而大嬸法出現 代表秩序化、體系化和文明化的發生 大法官都是傻子不質疑會大嬸嗎? 有沒有可能是當年的大法官已經接受大嬸是秩序女神的化身 認為這樣的制度更加合憲所以才不主張? 姆咪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88.18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66243847.A.78A.html
Victoryking: 首先那不是我的看法 那是憲法法院的看法 再來法律上 12/20 23:21
Victoryking: 比較不會也亞里斯多德式的發展式解釋方式 因為一旦你 12/20 23:21
Victoryking: 認為大法官行使職權是來自立法權 那79之前都廢了 就 12/20 23:22
Victoryking: 組織不合法阿 12/20 23:22
rainnawind: 79之前可以合憲阿 因為"還沒有"法律阿 12/20 23:22
Victoryking: 當然我現在馬上可以生瓜硬劈掰出來各種保障法安定性 12/20 23:22
Victoryking: 的理由 不得不怎樣怎樣 然後保住1-79的組織合法性 12/20 23:22
rainnawind: 那之後呢?是不是都依照法律? 12/20 23:23
Victoryking: 不能這樣解釋啦 如果這是法律保留 沒有法律就不能幹 12/20 23:23
Victoryking: 只有法律說什麼能做 你才能做 12/20 23:23
rainnawind: 這是一個走向制度化的進程 大法官本質權能沒有立法 12/20 23:23
rainnawind: 否則為什麼司法權和立法權要分開? 12/20 23:23
Victoryking: 警察最常問 法律又沒規定不行 但法律保留原則的意思 12/20 23:24
Victoryking: 是 只有法律規定你能做 你才能做 法律沒規定 那就都 12/20 23:24
Victoryking: 不能做 12/20 23:24
rainnawind: 權力分立的設計上立法權就應該要可以用法律制衡司法 12/20 23:24
Victoryking: 立法權本來就可以制衡司法權阿 12/20 23:25
rainnawind: 因為沒有法律可以釋憲? 憲法規定可以阿 憲78授權了 12/20 23:25
rainnawind: 為行使之權之需 "暫時"採行妥協之規則 12/20 23:26
Victoryking: 三權分立互相制衡 但審判獨立是司法權不能侵害的核心 12/20 23:26
Victoryking: 如果制衡到侵害審判獨立那就越權了 12/20 23:26
rainnawind: 這是在"還沒有"法律的時候可以做到的事情 有何問題 12/20 23:26
Victoryking: 憲法78哪有這樣說阿 12/20 23:27
rainnawind: 規定評議規則、人數限制又何來侵害核心權力之有 12/20 23:27
Victoryking: 憲法78根本沒有寫行使職權的規定阿 12/20 23:27
rainnawind: 既然沒有 所以才出現暫時阿 12/20 23:28
Victoryking: 本來就沒有侵害核心阿 你連我寫的文都不看== 12/20 23:28
rainnawind: 因為還沒有中華民國憲法 所以"暫時"使用臨時約法 12/20 23:29
Victoryking: 至少先看一下我寫了啥吧 12/20 23:29
rainnawind: 因為百廢待舉,所以很多東西都可以"暫時" 12/20 23:29
Victoryking: 你現在提到的是制憲權的問題 那是不同層次的 12/20 23:29
rainnawind: 那有制度之後呢?憲政體制是什麼? 12/20 23:30
※ 編輯: rainnawind (36.230.39.201 臺灣), 12/20/2025 23:32:26
Victoryking: 憲政體制是什麼這件事至少需要好幾篇長文才能回答 12/20 23:34
Victoryking: 不是幾句話能夠講完整的 12/20 2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