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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勝王的解釋 感覺有時候勝王會陷入一種“存在即合理”的解釋盲區 首先在大法官釋憲相關程序法規出現前 民國38年就已經開始解釋憲法(釋字第一號) 一路搞到民國46年,這裡有些人的爸媽已經出生才弄了釋憲程序的法規 為何不能想成是草創了40多年才想到: 大法官這個在民主制度完全沒民主正當性的存在 卻有資格解釋民主國理應最具有正當性的規範:憲法 當大法官失控亂搞行政或立法這兩個具有民主正當性的權力該如何是好 或者說憲法理應不規範到組織運作流程這麼細節的層面 但在民國38年那個兵荒馬亂的年代,誰他媽還有空跟你講細節 直到民國46年雖然還是風雨飄搖, 但至少沒38年岌岌可危的時候 才想到在法律層面用組織和程序牽制住大法官 民主權力本來就是講制衡 假設我國(還認同憲法所言的中華民國)是民主國 即使因為行政和立法對立搞成僵局,弄到大法官動彈不得 那也是某種民意的體現,畢竟行政和立法權就是妥妥的民主正當性擺在那裡, 縱使是“不良制衡”造成的結果 要就是訴諸國家人民的意志解決,而不是大法官用類似自肥的方式幫自己解套 違背民主法治國權力分立制衡的憲法精神而為的憲法判決, 說是解決違憲法律不得不做的行為 等於你連憲法精神都違背了, 還大聲喊“我的權力是來自憲法,你只是個臭立法(律)的” 再換個比喻是太子直接把當皇帝老爸殺掉或直接罵了列祖列宗一頓 再喊著自己繼承王位名正言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188.1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66253297.A.BD7.html
Victoryking: 這個是大法官理由書的說法ㄚ12/21 01:56
大法官來源不侷限“法律”本科系還可包含政治學相關科系的菁英 就是因為要避免法律系瘋狂用法律優位這個較下位階的概念搞自我優越 殊不知一個民主的“權力制衡”就能把它們打爆 民主從來不追求效率 僵住不能搞憲判又如何 追求效率為最高原則是獨裁政權的特點
Victoryking: 而且如果認為他不合理 那就是在79之前解釋都組織不合12/21 01:56
Victoryking: 法12/21 01:56
Victoryking: 而且講個更實在的 更有可能是因為12/21 01:57
rainnawind: 這篇跟我那篇立場踩得差不多 = =12/21 01:57
Victoryking: 在當時根本沒人在意這個東西 大家也不太管大法官12/21 01:58
Victoryking: 直到某天大法官解釋得罪立法院 立法院超人才出來要報12/21 01:58
Victoryking: 復了12/21 01:58
說報復這詞太負面了吧 事實就是具有民主正當性的權力展現制約不具正當性權力的作為啊 你要說憲法賦予大法官解釋它的權力 但立法權也是民意的集結 甚至在有些學者認為民意高於憲法,畢竟在民主國, 憲法只是人民意志的展現形式之一而非唯一 兩股高於憲法的力量對抗, 一個較低力量的受權者進來攪局還嗆其中一方:你知道我大哥是誰嗎? what? 先搞清楚對方大哥是誰好嗎
rainnawind: 不合法是因為還沒有法 但行使職權本身合憲12/21 01:58
XROCK: 可是也是有皇帝就是像你說的這樣繼承王位12/21 01:59
rainnawind: 司法院身為憲政機關本身就有自定自治規章的自主空間12/21 01:59
rainnawind: 就像廁所使用規範 但這不屬於法律 只是為行以行使職權12/21 02:00
rainnawind: 之便的權宜的方式12/21 02:00
rainnawind: 所以79號以前解釋也不會有問題 因為就沒有法被定出來12/21 02:01
rainnawind: 規則沒有確立之前使用暫時未定性的自治條款權充行事12/21 02:01
rainnawind: 等到大審法出來之後又是另一回事12/21 02:02
rainnawind: 你的觀點已經涉及到憲法本身存在合理性論述 撼動憲政12/21 02:14
rainnawind: 框架了12/21 02:15
rainnawind: 事實上大審法會被解釋為報復性修法其來有自,立法院多12/21 02:16
Abby530424: 現在是誰vs誰vs誰12/21 02:16
rainnawind: 次意圖撼動大法官解釋傾向是一個長久以來的問題12/21 02:16
rainnawind: 還有曾經想砍薪水的,這張君勱先生很早就預判到了==12/21 02:17
Abby530424: 不過雨颯 success你們好像都挺常提到憲法作為人民意12/21 02:18
Abby530424: 志的表現 這個東西12/21 02:18
rainnawind: 我的看法是,如果我們承認國家,就必需承認憲政框架,12/21 02:18
a1234555: 憲法是人民意志的展現,真假12/21 02:18
rainnawind: 也必需承認司法的概念上具有一定程度的反多數決性質,12/21 02:19
Abby530424: 我倒覺得不能這麼直接的理解為社會契約類似的東西12/21 02:19
rainnawind: 在這個框架底下,討論選票或民調和大法官熟輕孰重是個12/21 02:20
rainnawind: 沒有意義的問題,因為司法的存在就不是這麼決定的12/21 02:20
rainnawind: @Abby: 可能跟success的想法內涵上有點不太一樣12/21 02:22
rainnawind: 我討論的是權力賦予的關係,勝王說的法哲學的部份12/21 02:22
Abby530424: 我忘記昨天還是凌晨看了一篇在講社會契約論 是你還是12/21 02:23
Abby530424: 羊發的了12/21 02:23
之前我有發過類似提到社會契約論的 但不是昨天
rainnawind: 這件事的核心觀點是:為什麼你可以管我?是因為我有授12/21 02:24
rainnawind: 予你管理我的權限,從而我進入國家這個體系,享有國家12/21 02:24
Abby530424: 例如可能從我的角度 我就看不懂Success回下面推文這12/21 02:25
Abby530424: 段12/21 02:25
rainnawind: 提供的福利和安全保障等影響;而如果我自己違背了這個12/21 02:25
Abby530424: 兩股高於憲法的力量對抗是什麼意思呢12/21 02:25
先不論選舉制度造成的民意扭曲 民意代表應該是哪種類型(政治學有分類) 至少民意(人民意志)在民主國家(於某些學者)認為是高於憲法 在臺灣, 實質行政權最高首長是民選 國會議員,另個名稱都直接說‘’民意代表‘’更不用說民意的正當性
rainnawind: 契約所附帶的規範,那國家有權力制裁我,或是終止契約12/21 02:26
rainnawind: 憲法的內涵是一種基於集體授權產生的概念或成文法典 12/21 02:27
rainnawind: 就是規範權力賦予本身的一些樣態,所以可以理解是一種 12/21 02:28
Abby530424: 可能會離題 我相信許多法律或政治學學者也與你抱持著 12/21 02:28
Abby530424: 類似觀點 但是這是社會契約的另個問題 為什麼人人都 12/21 02:28
Abby530424: 是預設同意? 其次 現在跟過往成為所謂無國籍人士的12/21 02:28
Abby530424: 難度相差太大了12/21 02:28
rainnawind: 契約文書,成文版本這是我有授權你的部份,都在這張紙12/21 02:28
rainnawind: 上12/21 02:28
對,至少我對憲法的看法是你上面的解釋
rainnawind: 我的理解是你有加入社會,或者任何集體集團你就必須有12/21 02:31
沒錯 這就是社會契約論最粗暴直接的解釋
rainnawind: 一定程度上的服膺於某種規範,這是人類互動的本質問題12/21 02:31
rainnawind: 確實他可能會是被動式同意,但這就是「集體」的性質12/21 02:32
※ 編輯: success0409 (49.216.188.12 臺灣), 12/21/2025 02:3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