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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ictoryking (貓咪喵喵)》之銘言: : 那制憲民主該怎麼辦 制憲民主想到了一個方案 : 那就是大法官 : 大法官的職責就是 維護制憲民主的意志 : 避免國會民主 或是人民 推翻制憲民主 : 具體來說 大法官要怎麼維護制憲民主 : 答案就是 當國會民主演變成多數暴力的時候 大法官就要出手宣告違憲 那就回到舊版憲訴法的問題 舊版憲訴法又沒違憲,既然沒違憲就要遵守啊 怎麼能現在發現「欸舊版憲訴法礙到我們大法官了,所以我們現在開始不鳥它」 真的 這些法律人的大便真的只會讓民眾更加不信任司法跟大法官 -- 政治的腐敗並不是指政治家收取賄賂之事,那是個人的腐敗而已。 政治家收取賄賂,卻沒有人能加以批判,這才是政治腐敗。」 - 楊威利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27.65.7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66323931.A.31A.html
wwndbk: 大法官本來就可以不鳥 逗你們玩呢== 12/21 21:32
wwndbk: 還要演戲假裝憲判 我真的枯死 12/21 21:33
Victoryking: 大法官用的條文是新版憲訴法30條第1項 12/21 21:33
Victoryking: 理由書有說他用了程序自主權 選的是這一條 這一條在 12/21 21:33
Victoryking: 舊的憲法訴訟法裡面就有了 12/21 21:33
Victoryking: 大法官不是逃掉這一條 大法官是使用這一條 然後用憲 12/21 21:35
Victoryking: 訴12去掉3位大法官的現有總額 所以現在的現有總額是5 12/21 21:35
Victoryking: 同樣遵守了舊的憲法訴訟法 2/3出席 超過1/2 的這個 12/21 21:35
Victoryking: 門檻規定 12/21 21:35
ririoshi: 用舊版憲訴法ㄚ 只是自己推出能把另外三個扣掉 12/21 21:35
forsakesheep: 太細了,看不懂,對阿 12/21 21:35
Victoryking: 沒事 我有花了不少時間才看懂 12/21 21:35
Victoryking: 也 12/21 21:35
forsakesheep: 你都花時間才能看懂了,一般人表示:啊幹你們就是要 12/21 21:36
forsakesheep: 稱帝就是了還演一堆禪讓喔 12/21 21:36
Victoryking: 字很多 對ㄚ== 本文+協同 至少70頁 12/21 21:37
Victoryking: 那個國會改革的更是死媽了 多到看不完 12/21 21:38
wwndbk: 程序自主權=不用管2/3 阿規則都你們自己訂 12/21 21:38
Victoryking: 有管2/3阿 只是他操作憲訴12扣掉了3個現有總額 12/21 21:39
Victoryking: 所以按照大法官的邏輯來說 我符合2/3的現有總額門檻 12/21 21:39
forsakesheep: 搞成這樣可能法律人自己都懶得看,直接站隊了 12/21 21:40
wwndbk: 謝謝你 講介史 12/21 21:40
Victoryking: 其實正常的憲法判決 法律人根本不會看== 12/21 21:40
Victoryking: 除非是民刑事 然後跟自己業務有關的 12/21 21:40
Victoryking: 大部分人都看懶人包而已 12/21 21:41
forsakesheep: 還好我沒選文組,果然當初覺得隔壁法律系都怪人不 12/21 21:44
forsakesheep: 是我的錯覺 12/21 21:44
redDest: 你念什麼 12/21 21:44
Victoryking: 其實我覺得法律系怪人也還好 我其他社科神人更多 扣 12/21 21:46
Victoryking: 掉經濟系的話 12/21 21:46
Victoryking: 我感覺那種什麼社會 社工 這種社科系 不管台政北東 12/21 21:46
Victoryking: 神人都很多 12/21 21:46
wwndbk: 聖王開個帳號上脆吧 可以電報只看懶人包的藍綠白粉 12/21 21:47
Victoryking: 管院elite文組就是ig發一堆西裝照手抱胸 12/21 21:47
wwndbk: 目前看到的所有懶人包都是錯的 12/21 21:47
rainnawind: 他這種程序自主權的行使邏輯上就是循環論證 12/21 21:48
Victoryking: 那邊又沒人想要正經討論 都只是輸出情緒 12/21 21:48
rainnawind: 他說他符合規定的條件是他解釋了規定 12/21 21:50
rainnawind: 但是解釋規定需要達到符合規定的條件 12/21 21:50
rainnawind: 所以他解釋規定才能達到解釋規定的條件 12/21 21:50
rainnawind: 這件事本身就存在邏輯問題 12/21 21:50
rainnawind: 我沒有在繞口令,勝王應該看得懂 12/21 21:50
Victoryking: 大法官在說的是 他原本就可以不用聽 我的這個原本 比 12/21 21:51
Victoryking: 你修成10個人還早 的這種感覺 12/21 21:51
Victoryking: 就是說 你從一開始這個規定就已經不拘束我了 12/21 21:52
rainnawind: 那就非法治國原則的大神官理論啦 12/21 21:53
Victoryking: 如果你從確認之訴的角度來看 12/21 21:54
forsakesheep: 不行我要去吃湯圓了,越看越糊塗 12/21 21:55
Victoryking: 比方說 我要購買月亮送給你 這個契約自始無效 12/21 21:55
Victoryking: 從一開始 這個契約就根本不生效 沒有生效過 12/21 21:55
Victoryking: 告到法院那邊 法院只是確認 確認他從一開始就沒效果 12/21 21:56
Victoryking: 這種無效是 一開始就無效了 也不需要法官判決他才無 12/21 21:57
Victoryking: 效 法官只是進行確認的動作 12/21 21:57
Victoryking: 並不是法官撤銷了契約效力 是這個效力一開始就無效 12/21 21:58
Victoryking: 沒有法官撤銷也無效 只是有人來爭 法官就來確認這個 12/21 21:58
Victoryking: 是真的無效 12/21 21:58
rainnawind: 反正我的看法跟蔡宗貞等三人意見書還有憲法學會聲明主 12/21 21:58
rainnawind: 張接近,沒有程序正義就不要在那邊543,權力賦予的規 12/21 21:58
rainnawind: 則不是這樣玩的 12/21 21:58
Victoryking: 憲法學會沒有對程序自主權表示意見阿 12/21 21:59
Victoryking: 憲法學會在意的是 憲訴12扣除3個現有總額 這個操作 12/21 21:59
Victoryking: 大法官解釋不足 為什麼可以用12踢掉 這個已經是更後 12/21 21:59
Victoryking: 面的層次了 12/21 21:59
rainnawind: 聲明第二段有 12/21 21:59
Victoryking: 我不知道憲法學會對程序自主權的立場是什麼 不過他們 12/21 22:00
Victoryking: 確實沒有對這個表示意見 12/21 22:00
rainnawind: 你說的是特指程序自主權 那確實是沒講 12/21 22:01
rainnawind: 但我說的是程序 他們聲明有提到程序問題 12/21 22:01
Victoryking: 第二段沒有啊 那個說的是 憲訴12扣掉現有總額的操作 12/21 22:01
Victoryking: 甚至討論憲訴12的這個前提 都需要預設大法官的程序自 12/21 22:02
Victoryking: 主權是合法的 12/21 22:02
Victoryking: 如果程序自主權都不能用 那憲訴12都沒辦法討論 12/21 22:03
Victoryking: 憲訴12嚴格來說 也不能算是程序自主權的問題 12/21 22:03
rainnawind: 就沒在討論程序自主權能不能,而是而是什麼情況 12/21 22:04
Victoryking: 三人意見書才是明確反對程序自主權 大概這樣 12/21 22:04
rainnawind: 我是覺得你有點陷進去了 程序本身是更寬泛的內涵 程 12/21 22:05
rainnawind: 序自主權是只是說這個程序可以自主 12/21 22:05
Victoryking: 其實我覺得三人意見書有點偏弱 12/21 22:05
Victoryking: 我沒有陷進去阿 我一開始就分很清楚 12/21 22:05
Victoryking: 只是因為前面都在討論程序自主權 比方說你說的循環論 12/21 22:06
Victoryking: 證 我還以為你要拿憲法學會反駁 因為憲法學會討論的 12/21 22:06
Victoryking: 東西 是另一個東西 12/21 22:06
Victoryking: 而且三人意見書 感覺都沒有我寫的反對派那篇文好== 12/21 22:07
Victoryking: 看起來很像自誇但我真的這麼覺得ㄟ 12/21 22:07
Victoryking: 我覺得我寫的反對理由 更好 不過我不是老資歷 我只是 12/21 22:07
Victoryking: 路邊一條 12/21 22:07
rainnawind: 那釐清一下,我後面講的是程序,不是程序自主權 12/21 2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