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urance (格里高爾早)
看板Marginalman
標題Re: 法律人請進 你們怎麼看憲法學會的聲明
時間Mon Dec 22 02:06:40 2025
※ 引述 《walter741225 (瓦特 \|/)》 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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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覺其實勝王最一開始就有講到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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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器不能這樣就停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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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其不能因為少數臨時退出而停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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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實上八個大法官都應該努力讓機器運轉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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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雖然這未必是勝王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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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這比較偏向那五位大法官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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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在就是專業人士紛紛跳出來站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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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位大法官邏輯是
1. 因未符合法律規定不能開會(現況) > 2. 最初大法官開會解釋早於法律設立(例子) >
3. 大法官開會不應受法律規範(推論) > 反對1(結論)
問題來了,立法初期,大法官解釋自然會單獨成立,畢竟那時有憲法而無他法,那種現象應
視為特例
何況,當時的大法官解釋,並未牴觸或反對什麼
其後諸法條生成,構成了網絡,它理當與憲法視為一整體
今天,從2推到3是有疑慮的,當時的特例,是否在現在仍使用?若要適用,則是與其延伸出
的法條相違背,這是否要成為通例?
這是否意味著,開會這件事是不受限制的?無論是否符合開會條件
當初規定出席人數與同意比例,為的是避免共識過於偏頗,這點可以理解
那麼,無視這點而開會,得到一個結論,而這結論品質是可議的,這樣開會又有何意義呢?
或者說,為何這時還硬要召開會議?
其心,可議啊
說真的,大法官如果還留在法律條文裡上下竄,別人看不懂,那還可能真繞過去了
今天整一個鬧劇,違反了既有法律,然後聲稱有著更高的理由
然後連內部意見都沒一致
這是把自己拉下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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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Victoryking: 其實這個只是一支而已 大法官也不是主打這個事實 去 12/22 03:22
→ Victoryking: 推出結論 大法官主要是從違反權力分立跟程序自主權入 12/22 03:22
→ Victoryking: 手 12/22 03:22
→ Victoryking: 這個例子也只是大法官當作程序自主權的例子 但其實還 12/22 03:23
→ Victoryking: 有一大堆例子可以證明程序自主權 大法官這麼說的 12/22 03:23
→ Victoryking: 然後大法官用的是30條1項 也是在法條裡面上跳下竄 12/22 03:25
推 rainnawind: 推你,早期的釋字是特例,不代表大法官可以逾越憲法 12/22 08:51
→ rainnawind: 明文法律保留的程序 12/22 0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