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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讓我想到以前保證 什麼連帶保證人“法律名詞” 什麼鬼 主嫌逃走 倒楣的信任那主嫌的人 這情、理、法 怎麼辦呢(哈嘍) 不要朋友親人真的最佳(選擇) 好可怕總是逞罰不到主嫌 ※ 引述《KanaCoco (一直憧憬著的奇蹟之月)》之銘言 : 連帶責任就是這樣啊 : 今天如果抓的到主嫌 那主嫌賠就活該 : 阿問題就是主嫌跑光光 : 這時候勢必有一個衰小鬼 要出來承擔這個「1397萬元」 : 看是要被騙的人自己吞 : 還是把主嫌以外的犯人抓來賠 : 就只有這兩個選項ㄚ : 如果你覺得賣帳戶賺300就只要賠300 那就是讓被騙的人自己吞1397萬-300的意思啊 : 阿這兩個人比起來 立法者覺得被騙的人比較可憐 優先保護被騙的人 : 我覺得很正常吧 這不算法律人奇怪邏輯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0.16.14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66730361.A.40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