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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alter741225 (瓦特 \|/)》之銘言: : ※ 引述《smart0eddie (smart0eddie)》之銘言: : : https://youtu.be/R3Cv0jNu_LY?
: : 現在越來越虧雞了 : : 直接射頭都無罪 : : 一二三四五 : : ----- : 看影片看不出來是告什麼罪 : 理論上保底傷害罪吧 驗個傷就有了 : 為什麼可以把比較重要的資訊完全略掉R https://i.meee.com.tw/9LbSxuZ.png
牛逼了 此外,法院也指出,受害女顧客提出的診斷證明書僅記載「頭部挫傷」,並未明確記錄是 否造成皮膚或血肉的穿透性傷害,無法作為槍枝具殺傷力的佐證。簡易庭認為,即便林男 確實持空氣槍射擊BB彈,但在缺乏動能測試與傷害性證據的情況下,不足認定其行為構成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所稱「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的違序行為, 最終裁定諭知不罰。 拿BB槍開你 你受傷 不代表BB槍具殺傷力 也就是我拿鋼盔敲法官頭 不能證明鋼盔有傷殺力 對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0.141.8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67531717.A.792.html
walter741225: 提傷害罪是一定成立 01/04 21:02
walter741225: 這段是在講 社會秩序維護法 你沒把槍枝送驗的下場 01/04 21:02
ILoveMegumin: 槍枝的殺傷力是有用焦耳定義的 跟鋼盔不一樣 01/04 21:03
ILoveMegumin: 然後這件就沒送鑑定 你根本不知道幾焦耳 01/04 21:03
Atima: 不是 你槍枝有沒有殺傷力 一定跟社維法有關嗎?? 01/04 21:04
Atima: 拿球棒隨便在路上揮 社維法移送也會過吧 01/04 21:05
walter741225: 因為這個在判就是在判社維法吧 01/04 21:05
walter741225: 看起來刑法 比如傷害罪之類的 不在這裡 01/04 21:06
Atima: 所以他行為還不夠符合「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 01/04 21:06
Atima: 我比較好奇這個 01/04 21:07
walter741225: "但在缺乏動能測試與傷害性證據的情況下" 01/04 21:09
walter741225: 法官的理由就這句 檢察官或律師無法推翻就沒救 01/04 21:09
walter741225: 我感覺這明顯就出包了 只是不知道是誰的包 01/04 2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