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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悉原告已有男朋友,仍與原告分別於前揭112年11月26日2時許、同年12月3日1時許、同年 12月10日1時許發生性行為 稱:我在113年1月初某日凌晨發燒,身體極度不舒服,沒有接到被告電話,被告就暴怒並要 求我用手機打電話給他,後來我用家裡市內電話打給被告,並不斷求被告放過我,被告當時 給我2個選擇,第1個是他隔天早上9點到我男朋友工作地點,直接跟我男朋友坦白我們發生 過性行為,第2個就是跟他發生性行為15次相抵,我拒絕之後,被告就說他要去找我男朋友 坦白我們發生過性行為,並不斷增加性行為次數,因為我當時發高燒又被被告逼迫,我才口 頭答應他第2個選擇,但我明確跟被告說,即使我與男朋友分手,也不會跟他在一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2.49.9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69589458.A.9F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