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滿有趣的 依第92條第2項,第二審撤銷後原則上應該自為判決,有特殊情況才能發回去 他們發回去是用同項第5款 「法院審酌國民參與審判制度之宗旨及被告防禦權之保障,認為適當時。」 很概括的一條,然後在判決裡寫的邏輯是這樣: 1.國民法官庭應該要反映出國民正當法律感情 2.如果法律適用有誤,那審理的結果就沒辦法說有正確反映國民正當法律感情 3.如果第二審的職業法官逕自判決,恐怕會引發職業法官背離國民正當法律感情的疑慮 4.所以我們發回去,你們重新抽人重組一個國民法庭,重跑一次流程來判決 法律適用有瑕疵就能發回去,感覺甚麼案件都能發回去了 特地叫普通民眾來,還要大家能完全正確地適用ㄛ 重跑一次感覺很花時間欸==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53.8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72204512.A.82A.html
Victoryking: 你就說程序正不正義吧 02/27 23:35
ririoshi: 我流淚了 02/28 0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