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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這塊我剛好最近讀的很熟 民事上比較容易踩到,主要需要當事人同意.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為公共利益必要才可以免除 責任 刑事上的構成要件就很嚴格了,需要「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或「意圖損害他人利益」 這邊大部分人碰不到第一點,因為通常涉及金錢,第二點這個利益的定義,依照一些我查的 判例,需要行為人除認知侵害個人資訊隱私權或個人資訊自決權外,是否以追求損害其他利 益為目的。如僅單純侵害個人資訊隱私權或個人資訊自決權,並未追求損害其他利益,應無 刑罰之必要 簡單來說單純傳個資不構成刑事責任,還需要有意圖侵犯其他利益,例如財產、名譽、自由 、身體、生命,個人資訊隱私權跟自決權不在這個利益的範圍內 所以如果上位法是只有碰到刑法範疇的話,其實構成挺有難度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7.142.2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72876251.A.4EB.html
Vedan: 我快哭了 對耶 你剛好吃到這個 03/07 17:37
Vedan: 刑法構成要件一定都比較嚴格 03/07 17:38
nothink0: 是啊,最近我快把個資法讀爛了,越讀越覺得我根本是被 03/07 17:39
nothink0: 檢察官一起打包帶進去的 03/07 17: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