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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 《nh60211as》 之銘言: : 前桃園市長、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嫌在華亞科技園區擴大開發案中,收受9.12公頃農 : 主500萬元賄款並協助自辦重劃遭起訴。其委任的豪華律師團在桃園地方法院準備程序庭 : ,依「毒樹毒果理論」主張檢方監聽程序違法,相關證據應無證據能力。桃園地院合議庭 25 : 日依「權衡法則」裁定,認定檢方並非惡意隱匿且貪污重罪公益性大於個人隱私侵害,監 : 內容及衍生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且不得抗告。 很明顯阿 先拿阿燦開刀明天換阿北 跟上次差不多 哈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0.4.101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74452521.A.8A7.html
Victoryking: 還好吧 另案監聽只要前面那個監聽是合法的 偶然聽到 03/25 23:56
Victoryking: 大秘寶 基本上都會跑158-4 通常都會有證據能力 03/25 23:56
Victoryking: 打錯了 合法改成不是嚴重違法 03/25 23:59
paul1951: 沒有我只是無聊臭一下而已 03/26 0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