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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aul1951 (跑羅)》之銘言: : ※ 引述 《nh60211as》 之銘言: : : 前桃園市長、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涉嫌在華亞科技園區擴大開發案中,收受9.12公頃農 : 地 : : 主500萬元賄款並協助自辦重劃遭起訴。其委任的豪華律師團在桃園地方法院準備程序庭 : 中 : : ,依「毒樹毒果理論」主張檢方監聽程序違法,相關證據應無證據能力。桃園地院合議庭 : 25 : : 日依「權衡法則」裁定,認定檢方並非惡意隱匿且貪污重罪公益性大於個人隱私侵害,監 : 聽 : : 內容及衍生證據「均具有證據能力」,且不得抗告。 : 很明顯阿 : 先拿阿燦開刀明天換阿北 : 跟上次差不多 : 哈哈 我沒看判決書 但大概是另案監聽內容沒有陳報 或是拖太久 另案監聽所取得之證據,未經執行機關報由檢察官陳報法院審查認可,惟基於偵查作為具浮動性,偵查機關實無從事先預測或控制監聽內容及可能擴及之範圍,加以販賣毒品係嚴重危害社會治安之重罪,相關之通訊內容如未即時擷取,蒐證機會恐稍縱即逝,應容許法院於審判時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權衡理論判斷有否證據能力 最一開始的監聽 合法 但是監聽聽到其他案件的大秘寶 但是聽到之後 拖太久沒陳報 就轉到 刑事訴訟法158-4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白話來說就是 拖太久沒報 違法了 但只要客觀上看起來這個違法不是具有主觀惡意的 那158-4通常都會給過 具有主觀惡意 在紅白書裡面是擺在最嚴重的T0 對ㄚ 這樣判跟政治沒啥關係 換其他法官也這樣判 對ㄚ -- https://i.imgur.com/CQh30Jb.gi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0.32.18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74454949.A.8F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