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ke1234: 自己轉賣剛好證實差價損失 07/09 08:31
女1810萬訂預售屋!建商聽「台積電設廠」秒轉賣4452萬 挨告賠慘了
4.完整新聞內文:
曾姓女子購買高雄橋頭某知名建商銷售的預售屋店面,雙方談妥總價1810萬元後,曾女立
刻下定金,但因台積電要在當地設廠,導致房價瞬間高漲,建商反悔,私下又將房屋以
4452萬元轉售他人,曾女認為受騙提告賠償,法院歷經二審均認定建商毀約,判決要賠償
差價2822萬元。
根據判決書,曾女於民國108年7月間於高雄市橋頭區,透過代銷公司購買某知名建設公司
預售屋,並於108年7月4日先付訂金2萬元預定該預售案,但雙方尚未談妥買賣價金。
經過現場銷售人員多次磋商後,經曾女同意以售價1,690萬元、車位120萬元,總價為
1,810萬元購買,於108年11月9日在銷售現場與建設公司簽訂買賣預訂單,約定於同年12
月15日簽約,並給付訂金。
但事後建設公司卻卻拒絕簽約,並將他所預定的房屋轉賣給王姓男子。曾女認為遭到欺騙
,且她請求建商賠償時,該棟房屋不動產價值已增高為4,622萬元,扣除原價1,810萬元及
訂金,要求建商賠償2,822萬元。
建設公司辯稱,兩造就房地買賣價金具體付款方式、契約簽訂日期及有關其他費用之負擔
、貸款、交屋約定、違約等均未合意,買賣契約無從成立。況且,預訂單上載明:「此價
位須經公司同意,否則已繳價金無息退還」、「此價位須經公司同意始可售出,如不同意
原金無息退還,均無條件解約」,顯見雙方並無以1,810萬元簽訂買賣合約之預約合意,
建設公司可以返還訂金,拒絕簽訂本約。
法院調查後,根據雙方所提證物和證人證詞,認定買賣預約已成立,且未經合法解除仍屬
有效,建設公司即負有簽立買賣本約的義務,卻在未訂立本約前,擅將該房地出售予第3
人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認定有過失,判決賠償2822萬元,建設公司不服上訴,被高雄
高分院駁回,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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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二三審都上訴駁回了
姆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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