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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nkotsuMiko (遜砲咪口)》之銘言 : ※ 引述《XROCK (天音彼方的小石頭)》之銘言 : : 菸害防制法第12條第1款: : : 菸品、指定菸品必要之組合元件, : : 其促銷或廣告,不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 : 一、 : : 以廣播、電視、電影片、錄影物、電子訊號、 : : 電腦網路、報紙、雜誌、看板、海報、單張、 : : 通知、通告、說明書、樣品、招貼、展示或其 : : 他文字、圖畫、物品或電磁紀錄物宣傳。 : : 就是連提都不能提 對丫 : 話說 : 宣傳=提都不能提嗎 : 連嚴厲斥責都不行ㄇ 其實第15條更好 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下列物品: 一、與菸品或菸品容器形狀近似之糖果、點心、玩具或其他物品。 二、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任何人 不得 展示 廣告 菸/類菸/組合原件 然後為什麼ptt會怕這條 因為第30條 廣告業或傳播媒體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並 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製作廣告、接受傳播或刊載指定菸品或其必要之組合 元件。 有人搞耍 就會害ptt被罰40-200萬 很簡單 你只要去查有關菸害防治法15條的判決書 你就會看到 都是平台被告 比方說Dcard 露天 FB 等等的 有人在這個平台違反菸害防治法15條 平台就會因為第30條被罰錢 一次罰40-200萬 舒服了 阿我隨便找一個判決分享一下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4年度地訴字第139號 節錄判決書內容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以下稱國健署)於民國112年11月19、20日執行網路監測時,查獲 有使用者(用戶名「Chuck」)在原告所經營「Dcard」社群網路平台(下稱系爭平台)上, 刊載「退坑,10條賣21000」等語,及使用者(用戶名「可愛」)在系爭平台上,刊載「Glo L牌煙彈現貨歡迎詢問」等語(下稱系爭內容),遂移由被告下轄衛生局辦理。 簡單來說就是有人在低卡發文要賣煙 然後低卡就被桃園市政府罰40萬 低卡就說 干我屁事 那是他發的文 又不是我們官方的廣告 糙你媽這樣也罰我喔 然後法官就說 無其他相關證據,可證原告就所經營暨管理的系爭平台,存有無從知悉其上已刊載有系爭內 容,或存有而無法拒絕傳播或刊載(包括立即移除)的情狀,則被告認原告就系爭違章行為 之發生,具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就菸防法規範義務之履行,具有期待可能性 之可責性,亦無不合。從而,被告作成原處分,認定原告有系爭違章行為及主觀責任條件, 裁處其法定最低罰鍰額40萬元,核無不法。 簡單來說就是 你(低卡)明明有移除這篇文的能力 但你自己內控機制太差 你有過失 40萬記得交 下面一位 所以可以知道 PTT管很嚴 是有道理的 不然到時候什麼超線的菸文被檢舉 ptt被罰40萬 那我看ptt差不多也要島了 阿你沒辦法要求版主非常理解菸害防治法的規定阿 可能版主覺得還好 但國家機器動的很厲害 然後ptt就倒了 對ㄚ 現在非盈利平台真的太難做了 基本上ptt用戶搞耍 ptt都會被跟著罰 動不動就被罰到屁眼炸開 姆咪 -- https://i.imgur.com/CQh30Jb.gif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7.198.7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87286330.A.DD2.html
KanaCoco: 我裂開了 08/21 12:27
yulis: 15條解釋範圍太大了 根本看到黑影就能開槍打死 08/21 12:29
walter741225: 法官:你要閃開阿 08/21 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