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16V (Handler 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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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日本擬修賣春法 嫖客也要罰
時間Tue Aug 25 08:32:07 2026
日本擬修賣春法 嫖客也要罰
日本法務省(圖)預計在9月提出「賣春法」修正案,嫖客也要罰。資料照片。
日本法務省專家檢討會議今天(24日)提出報告書草案,指出「賣春防止法」中僅針對賣方設有罰則的招攬等罪,應研擬擴大納入嫖客,並調高罰金上限。
日本預計9月提出修正案
日本放送協會(NHK)、富士新聞網(FNN)及「朝日新聞」報導,報告書草案指出,現行的「賣春防止法」雖然針對「賣方」的招攬與等客行為設有「6個月以下拘禁刑或2萬日圓以下罰金」的罰則,卻缺乏針對「買方」的罰則。國會曾有意見批評,這造成「只有被迫
賣淫的女性遭逮捕」,形成扭曲的結構。
日本法務省因此自3月起透過檢討會議討論修法。此次報告書草案指出,多名委員認為「有必要矯正現行法律的不平衡」,因此提出將買方也納入規範對象的方向。法務省預計9月完成報告書,並協調在秋季臨時國會上提出修正法案。
台灣娼嫖皆罰
至於在台灣,有關買春的行為,若在「非合法性交易專區」買春被警方查獲,嫖客與性工作者雙方都會被罰。
台灣法律目前採取「娼嫖皆罰」的原則: 嫖客與賣方的法律責任根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規定,在性交易區域外從事性交易者:嫖客處新台幣30,000元以下罰鍰。性工作者同樣處新台幣30,000元以下罰鍰。
雖然單純的娼嫖是行政罰,但若涉及以下三種行為,就會演變成嚴重的刑事犯罪。
─對象為未成年人:若嫖客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未滿18歲仍進行性交易,將觸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最重可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會留下刑事前科。
─媒介與意圖營利(如:馬伕、應召站老闆、皮條客):法律不處罰單純的買賣雙方,但嚴厲處罰「第三方媒介」。根據《刑法》第 231 條(引誘容留媒介性交猥褻罪),媒介
他人與他人為性交易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迫、恐嚇或剝削:若性交易涉及強迫、人口販運或違反當事人意願,則會面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重刑。(編輯:鍾錦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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