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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這案子前陣子宣判了 撤銷死刑控告 解讀一下到底發生了什麼: 1. 美國法律默認謀殺罪屬於州,路易吉在紐約殺人,檢方(比如司法部)起訴他需要在紐約州法院以紐約的謀殺罪起訴; 2. 紐約是無死刑州,因此,無論他犯什麼樣的罪,州法內他不可能被判死刑; 3. 檢方想尋求死刑,唯一的辦法是把他的行為用聯邦罪刑進行審判(聯邦罪刑是有死刑的)。比如說,你搶劫聯邦資產,那就會適用聯邦罪刑。而在這個案子中,檢方研究後的路徑選擇是:給路易吉聯邦謀殺罪的指控(同時他的州謀殺罪指控並未被撤銷); 4. 但根據1,不是所有的謀殺罪都可以用聯邦謀殺罪起訴的,美國的司法設計盡量保護州權。如果你想要以聯邦謀殺罪起訴路易吉,你需要有前置條件,比如你是聯邦恐怖主義行為,比如你攻擊聯邦官員;但這些條件顯然不符合; 5. 於是,檢方選擇的路徑是:你進行聯邦暴力犯罪,在暴力犯罪中使用槍支致人死亡,因此構成聯邦層面的謀殺罪。而這其實也為檢方為了讓他死想出來了相對可行的路徑。(具體可以看美國聯邦法律924(c)(5)(B)(1),原文不貼了太費勁了,但這部分大概是為了約束用槍的;而具體的聯邦犯罪檢方指控的是聯邦跟蹤罪,interstate stalking,大概可以理解為你跨州跟蹤騷擾某個人。 6. 辯方怎麼打掉的這一點呢?這個非常技術活:所有前文這個924(c)(5)(B)(1)都基於一個前提:你的前置犯罪中涉及人口販運或者暴力犯罪,而這裡的暴力犯罪在法條里寫的非常明確,924(c)(3)特別指出,暴力犯罪在這裡只這樣的重罪:他本身包含使用物理意義上的暴力,且這個重罪本身即帶有暴力色彩。換句話說,他不考慮你這個案子作案實際是不是有暴力,他只看這個罪名本身是不是暴力犯罪。而聯邦跟蹤罪,當然本身不包含暴力元素。因此,辯方邏輯非常清晰,你指控的聯邦罪行不是個暴力犯罪,那924c這個條款壓根不適用,因此什麼聯邦犯罪中使用槍支致人死亡和 聯邦謀殺罪的前提不存在。法官採納了這個說法,於是這個部分直接被移除了。 (感慨一下,美國這幫訟棍的邏輯能力真的強,我繞這個邏輯繞了半天。。 逼站複製的 勝王有啥看法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82.140.187.4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rginalman/M.1788825675.A.BB2.html
S2357828: 有錢人就是屌大 沒死刑還硬幹個條文出來 09/08 08:13
s1d87: 會不會是檢方教他們的? 09/08 09: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