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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當初PROPOSAL報的研究方法中,方法是比較各年齡組間 但是實際去收案的時候,連不在年齡分組範圍的也一起收了。 現在發現好像除了年齡的變項的比較,也有其他發現變項可以跑 (例如:1.5歲到2歲組,2.5歲到3歲組,但是我連2~2.5歲間的樣本也有收, 我現在另一個變項跟年齡無關,想用全部的樣本下去跑)。 現在問題來了,在寫研究方法的時候收案對象的總人數並沒有涵蓋 2~2.5歲 之前看文獻有些從研究方法直接分成STUDY1 跟 STUDY2 但是這樣我可能會要大改,不知道而且我看學長姊的論文沒有人這樣做。 目前有的想法是,收案對象把全部的人數寫出來,後面年齡分組的時候,照原本的分組 但是怕閱讀起來很奇怪,怎麼會不同年齡組加起來後跟總人數不一樣 想問一下前輩,像這種狀況怎麼寫比較好~非常謝謝 想說先有基本想法再去跟教授討論會比較好表達。 再次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57.5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aster_D/M.1529124829.A.EA0.html
e7228466: 如果是我會直接改寫研究方法,直接納入研究範圍,就算你 06/19 11:53
e7228466: 提案後還是可以改的吧?(這部分要直接跟老師還是系所確 06/19 11:53
e7228466: 定一下),多做可以收尾有成果,通常不會被說什麼。 06/19 1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