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adeInChina: What? 05/07 19:41
→ MadeInChina: Plz 解釋 05/07 19:42
推文1,指控S板友懷疑我的判決。
推文2,改判無違規。
推文3,指控S板友"掰"作針對文章。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19:44:08
→ GHowPan: 這三洨 05/07 19:50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19:56:44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19:57:53
→ AMTBMIND: ………… 05/07 20:11
推 scatology: .. 05/07 20:25
→ mapxu664: 會有這樣對話還不是因為你的判決引起== 05/07 20:28
所以您想表達什麼?
→ mapxu664: 這可不是「嘲諷」或是什麼「不實指控」了吧? 05/07 20:28
→ mapxu664: 有版友說這個版最有趣的就是公告文,一語中的 05/07 20:30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20:31:29
→ popoting: ilovema19是要不要桶一桶阿 05/07 20:31
你可以看公告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20:31:58
→ antiPUMA: 「非讚美性」文字就算指控?那不含任何褒貶意義的文字也 05/07 20:36
→ antiPUMA: 算是指控囉?因為「非讚美」 05/07 20:36
我改過板規了,請去置底看。
→ mapxu664: 表達"他們兩個的對話是因為你的判決以及版規引用才會有 05/07 20:37
→ mapxu664: 這樣的對話",某些方便來講,就是兩個人都在對版規嘲諷 05/07 20:37
所以呢?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20:39:47
→ antiPUMA: A:你的手機怎麼這麼大台? B:這是平板,不具通話功能, 05/07 20:41
→ mapxu664: 什麼所以呢 你有別的台詞嗎? 05/07 20:41
因為我不知道你想表達什麼阿= =
你直接做個結論好不好?
→ mapxu664: anti大 版規沒改之前就是這樣用了 05/07 20:41
→ mapxu664: 不是真實的又不是讚美就是版規三 05/07 20:42
→ antiPUMA: 然後A被B檢舉後就進水桶了? 05/07 20:43
→ antiPUMA: 我真的笑了 哈哈哈哈哈哈哈 05/07 20:43
請看板規3.2所述
對"他人或發言"不包含物品。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20:56:23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20:56:46
推 GHowPan: 為什麼不能解釋成他在捍衛自己文章的本意? 05/07 21:02
什麼意思?
不過其實無所謂,反正兩個都站內信我引用3.9了。
能握手言和就好。
稍微留意一下公告的改變部分。
→ mapxu664: 我才不要講可能會被桶的話咧 05/07 21:04
※ 編輯: FinalAce (114.36.62.181), 05/07/2015 21:07:37
→ antiPUMA: 不包含物品,那麼即使針對他人穿著的衣飾、配戴的假髮、 05/07 21:25
→ antiPUMA: 指甲彩繪等「物品」以不實方式敘述,也不違反板規3囉? 05/07 21:26
→ FinalAce: 例如:這衣服醜死了<=OK的。 05/07 21:34
噓 Wangdy: 一定要桶就是了,這條不行換一條 05/07 21:51
→ antiPUMA: OK嗎?那就有趣了,今天A對B說:「這髮型醜斃了!」 05/07 22:30
→ antiPUMA: 若B為真髮→進桶;若B為假髮→無違規,是這樣嗎? 05/07 22:31
推 Fancose: 頭髮不算是物品喔,所以會進桶 05/07 22:31
→ Fancose: 又不是認識的人or他說過,不會有人知道是假髮 05/07 22:32
→ antiPUMA: 我有點混亂了,假髮不算物品? 05/07 22:36
→ antiPUMA: 若B為邱毅呢? 05/07 22:37
→ antiPUMA: 我直接講清楚吧,用對象為人或物來作為判斷標準是有問題 05/07 22:40
→ antiPUMA: 的,重點在於「有無造成人格權之減損」,而不在人或物。 05/07 22:40
→ antiPUMA: 第二個重點是,即使對象是人,即使對其為不實之敘述, 05/07 22:43
→ antiPUMA: 也未必會造成其人格權之侵害,但板規卻認定這樣的行為屬 05/07 22:44
→ antiPUMA: 於違規,這點就是讓我大笑的原因。 05/07 22:45
→ shamanlin: 補充樓上,3.2所限制的是「不實」之描述,但很多卻無法 05/07 22:45
→ shamanlin: 判定其是否為不實,本版已有判例,A說B在生氣,只要B 05/07 22:46
→ shamanlin: 說他沒生氣,就可以桶A了,但根本無法證實B是否生氣 05/07 22:47
→ antiPUMA: 是的,一個人的心理狀態,在網路上根本無從得知。 05/07 22:51
→ antiPUMA: 當事人自己更不可能自己證明自己的心理狀態。 05/07 22:52
→ antiPUMA: 否則每個人殺了人之後都自證自己是出於義憤殺人就好了 05/07 22:53
→ antiPUMA: s大所指的是「不實」與否根本無從證明的問題 05/07 22:55
→ antiPUMA: 而我所說的是,即使是「不實」的描述,也未必會造成人格 05/07 22:56
→ antiPUMA: 權上的損失,用不實敘述作為違規標準並不合理。 05/07 22:57
推 HayaSan: 樓上 王牌根本不管什麼人格權 跟他談現實法律是無用的 05/07 23:16
→ shamanlin: 所以他加了一個3.8,但其標準變成由他來心證 05/07 23:16
→ HayaSan: 以前他覺得自由心證很糟 現在判定是否不實卻憑他一人的 05/07 23:17
→ HayaSan: 心證 自打嘴巴到我看了都無言 05/07 23:17
→ mapxu664: 補充一下 板規原本是不實指控現在改成不實描述 05/07 23:25
→ mapxu664: 在未改之前 很多人因為不實言論(描述)而被說是不實指控 05/07 23:26
→ mapxu664: 因而進桶 當時我曾就幾個案例表達不滿 05/07 23:27
→ mapxu664: 板規既然寫是指控 就不應該桶不是指控的推文和發文 05/07 23:28
→ mapxu664: 現在好了 他乾脆把板規三改成不實言論 05/07 23:30
→ mapxu664: 他桶的於法有據 但卻讓我覺得男版變成文字獄了 05/07 23:31
→ mapxu664: 抗議你板規使用錯誤 不代表我認為那些被桶錯的推文該桶 05/07 23:32
→ antiPUMA: OK,我瞭了,這板規實在太逗趣了。 05/07 23:38
→ antiPUMA: 我無福消受,還是速速離開為妙,這裡真是太危險了XD 05/07 23:39
→ shamanlin: 樓上觸犯2.1,對本版做出貶意描述,本版哪有危險 05/08 00:01
→ antiPUMA: 會因為無關褒貶的不正確敘述而進桶,超危險的好嗎XD 05/08 00:10
→ antiPUMA: 要桶就來吧 05/08 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