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mmc109815038: 不是很懂XDDDDD 02/09 20:02
有這種煩惱的話,事先花錢找專業人士作家族財產移轉規劃就好了。
※ 編輯: ptt0219 (1.162.8.93), 02/09/2016 20:22:03
夫或妻之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乃立法者就夫或妻對家務、教養子女及婚姻共同生活貢獻所為之法律
上評價。因此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共同協力所形成之聯合財產中,
除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者外,於配偶一方死亡而聯合財產關係消滅
時,其尚存之原有財產,即不能認全係死亡一方之遺產,而皆屬遺產
稅課徵之範圍。(按:民法第1030條之 1條文內容,已將「聯合財產
制」改為「法定財產制」。)
真那麼會計較,就學郭董放大絕--向法院登記分別財產制:
http://goo.gl/CWm9DI
PS1:夫妻採取分別財產制,不得請求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
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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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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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ptt0219 (1.162.8.93), 02/09/2016 20:02:05
如果從法律的演進來說:
以前傳統父系社會中,女人是男人的財產,妻子、女兒是丈夫、
父親的財產。女人出嫁,等於家庭勞動力的損失,因此男方得用金錢
、貨物、牲畜來交換的。
雖然繼受歐陸的男女都有繼承權的民法在台灣已經實施很久了,
但台灣社會目前還有女兒不能分遺產的習俗,這是因為台灣社會以前
受過清朝統治、深受清朝女兒在有男性繼承人時不得繼承遺產的律法
所影響的原因。
司法院釋字第 620號解釋文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解
釋:
明定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