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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合理論,試圖截長補短,結合應報理論、一般預防理論及 特別預防理論之優點,並補正其缺點。   結合理論採擷應報理論之優點,認為行為罪責乃刑罰之上限 ,任何人不應因一般或特別預防之理由受超過其犯罪行為及個人 罪責之刑罰,並且綜合調節不同的刑罰目的,尤其是罪責衡平、 再社會化及一般預防的功能。 --   說一下,這四篇是我從林鈺雄老師的《新刑法總則》一書摘錄下來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52.18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59168334.A.733.html ※ 編輯: ptt0219 (1.161.52.186), 03/28/2016 20:37:33
dsfcomtw: 老師啥時寫了刑總?XD 03/29 01:04
ptt0219: 好像都出了第四版了吧? 03/29 1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