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ony577 (雙姓:《姓名權》平等!)》之銘言:
: 欠人100元 要還100元
: 若逾期不還 還要算利息
: 但 殺人不一定要償命 (可廢死? 可免死?) 這是甚麼邏輯???
: 難道<殺人者>願意以"比命更值錢"的東西 來賠償<被害家屬>???
: 有人說 死刑存在 並不能遏阻"殺人"事件
: 那... 酒駕重罰 不也不能完全遏阻"酒駕"?
: 但"重罰"還是"基本"的 "必要"的防範酒駕之道!!!
殺人未必要償命啊!
執行死刑的獄警要不要償命,不必啊!而且完全沒事~~
因為他雖然該當刑法(下同)第271條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但他有正當
事由,也就是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沒
有違法性,因此不成立此罪。
刑罰必須是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罪責,才能
處罰行為人。
責任能力是指能夠判斷行為違法與否的辨識能力,以及依此辨識而行
為的控制能力。
精神病患為無責任能力人或是限制責任能力人,罪責較輕甚至無罪責,
依刑法第19條第1項不予處罰或是依刑法第19條第2項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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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場加映,連全世界最嚴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也有類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
,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
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
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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