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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ony577 (雙姓:《姓名權》平等!)》之銘言: : 欠人100元 要還100元 : 若逾期不還 還要算利息 : 但 殺人不一定要償命 (可廢死? 可免死?) 這是甚麼邏輯??? : 難道<殺人者>願意以"比命更值錢"的東西 來賠償<被害家屬>??? : 有人說 死刑存在 並不能遏阻"殺人"事件 : 那... 酒駕重罰 不也不能完全遏阻"酒駕"? : 但"重罰"還是"基本"的 "必要"的防範酒駕之道!!!   殺人未必要償命啊!   執行死刑的獄警要不要償命,不必啊!而且完全沒事~~   因為他雖然該當刑法(下同)第271條殺人罪的構成要件,但他有正當 事由,也就是第2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罰。」法定阻卻違法事由,沒 有違法性,因此不成立此罪。   刑罰必須是行為人的行為符合構成要件該當性、違法性及罪責,才能 處罰行為人。   責任能力是指能夠判斷行為違法與否的辨識能力,以及依此辨識而行 為的控制能力。   精神病患為無責任能力人或是限制責任能力人,罪責較輕甚至無罪責, 依刑法第19條第1項不予處罰或是依刑法第19條第2項得減輕其刑。 刑法第19條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同場加映,連全世界最嚴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也有類似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8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 ,經法定程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 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 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30.13.15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459250378.A.D95.html ※ 編輯: ptt0219 (36.230.13.157), 03/29/2016 19:2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