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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nlllnn僅是網路上一個ID,並非網路紅人,亦無在本板公開其 個人資料,因此其真實世界之身分無法被網路上一般使用者所知曉。   網路上一般使用者根本無法將nnlllnn與其真實世界之身分連結 。   故nnlllnn之真實世界的人格及社會評價並不會因LongRanger的 推文而有任何貶損。   有案例可供參考: PTT網戰被罵「金正恩」 帳號不有名不起訴: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70504/1111623/ -- ※ 引述《e223445 (△然然貓(ˊ˙_˙ˋ))》之銘言: (三)裁定說明   使用者LongRanger君於使用者 nnlllnn君之文章推文「快 發作了 誰來餵公子吃藥」   ,足以貶損 n君之社會價值,故判定已達板規1-1之謾罵違規情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2.26.21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enTalk/M.1500031587.A.36A.html
sense5566: 好像不能這樣回公告餒 07/14 19:34
※ 編輯: ptt0219 (1.162.26.215), 07/14/2017 19:37:55
Harrywu119: 沒聽過概念式連結? 07/14 19:41
Harrywu119: ID代表現實人格 07/14 19:41
MMMMM55: 罵id就可以告,判例一堆 07/14 19:48
中華民國第309條沒有刑事判例,第310條只有一個刑事判例如下所述,你 所謂一堆判例是指什麼?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8 年上字第 3074 號 要 旨: 被告等以上訴人吸食鴉片,向縣政府指摘其係屬煙民,不得為自治工作人 員,或因奉令調查,據情報告,均非意圖散布於眾而指述足以毀損他人名 譽之事,自無成立誹謗罪之可言。 ※ 編輯: ptt0219 (1.162.28.189), 07/14/2017 19:50:15
MMMMM55: 自己google 07/14 19:51
MMMMM55: 去問八卦版訟棍,他會告訴你 07/14 19:52
qekezfeed: 我也是煙民啊 07/14 19:56
rocfrank: 我是支持這個判決啦! 也不用法學的程序 法理那麼嚴肅 07/14 20:04
rocfrank: 已所不欲勿施於人 對方不喜歡聽而被判定的這句在現實亦 07/14 20:05
rocfrank: 有案例有所本 07/14 20:07
fattyfatty: 匿名依然有人格權 好像是這樣 07/14 20:39
WWWWW123: nnlllnn紅遍男板 黑特 八卦 汪踢 他是名人欸 07/14 20:46
WWWWW123: 竟然說中校不是紅人 07/14 20:49
mxr: 中校快去征服母豬板啦 07/14 21:08
earl1122: 還是樹懶教主 07/14 21:18
haiduc: 專業給推 這板法律問題沒人比ptt0219專業 07/15 1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