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ptt0219: 可是瑞凡,最快也是要在被繼承人死亡之後,才能拋棄繼承04/02 01:05
→ ptt0219: 。04/02 01:05
→ ptt0219: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第1項)。04/02 01:06
→ ptt0219: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04/02 01:06
→ ptt0219: 院為之(民法第1174第2項)。04/02 01:07
原來要過世才能放棄,學到了謝謝
人總是要 學習嘛,不然我也沒繼承過
推 mamajustgo: 兒女能負責的說到底也就自己的人生,爸媽的期許那是04/02 01:15
→ mamajustgo: 路線有交集算剛好,沒有也只能抱歉了……事情會隨時04/02 01:15
→ mamajustgo: 間慢慢轉好吧,小廚娘拍拍加油04/02 01:15
這好難說 嗚嗚謝謝mama
→ takomalu: 人生有些東西就是你怎樣做怎樣求都沒有 先認知一下再繼04/02 01:27
→ takomalu: 續談04/02 01:27
嗯....
推 ZhiShan: 至少把想講的表達出來,也算沒太大的遺憾吧,剩下來的就04/02 02:02
→ ZhiShan: 要靠他們自己想清楚了,畢竟出生背景不同,也許他們也會04/02 02:02
→ ZhiShan: 有想開的一天04/02 02:02
我也這樣想,但總覺得時間不多了
推 peda: 辛苦了 有時講一次不夠 下次繼續講 !你很勇敢了04/02 02:05
謝謝,我很開心
※ 編輯: SinUpSexy (49.219.55.95), 04/02/2018 05:44:56
→ ken720331: QQ 04/02 17:26
推 gracew0709: 心 你也加油 04/02 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