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ul324 (冬城飛雪)
看板Militarylife
標題Re: [心情]33k VS 6k這國家根本很有事
時間Mon Jun 2 00:15:46 2014
※ 引述《braveryhyde (雷)》之銘言:
: 一、憲法本文有沒有違憲的可能?如果沒有,前文推論一點價值都沒有。
比例原則是現代民主法治國家的基本原則,
也可以說是憲法的上位概念,
至於憲法本文有無可能違憲,
就看我們怎麼定義"違憲"的"憲"囉,
如果"憲"可以指涉憲法的上位概念,
憲法本文當然還是有違憲的可能,
如果"憲"就是實質法典上的憲法,
那憲法本文當然就不可能違憲。
不過感覺上討論這個似乎只是在玩文字遊戲,
但這邊的重點是,
"人民有服兵役的義務"要如何解釋?
可以解釋成不論你願不願意,
反正國家就是強制把你抓來當兵,
但會給予你合理的待遇。
但也可以解釋成因為服兵役是義務,
所以你根本沒資格要求國家支付你薪水。
那麼...哪種解釋比較合理呢?
: 二、假如、假如,如果,憲法本文真的有違憲的可能而有審查的必要,
: 我想,在防衛性民主&國家安全的前提之下,
: 審查密度可能會放得很寬鬆,縱使談最小侵害,也不能不去顧慮到相同有效性的問題
其實我原文的意思並不是說"徵兵制本身"違憲,
而是針對待遇問題。
: 三、時薪等福利,這些都不是憲法本文的問題,所以當然可能違憲
: 不過這種財政問題,審查密度應該也會很寬鬆,不是不可能違憲,只是不容易吧我猜
實務上大法官是否會宣告違憲當然不可能只從法理來看,
也會考慮現實層面,
不然兵役法"中華民國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早就被宣告違憲了。
我也不奢望現狀真能像我那篇文章說的那樣去改變,
只是有些想法不吐不快罷了。
: 四、我覺得可以探討的,或許是在現行有一堆替代役制度之下,
: 女性身為中華民國國民卻不用當兵,有沒有違反平等原則的問題。
其實這跟我那篇文章要講的本質上是同一件事,
不論是要女性當替代役,
或者因為免服役而要求支付國防特別稅捐,
都是基於平等原則的精神。
但如你前面所說,
我不覺得大法官有那個guts敢宣告兵役法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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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shadow0828:推最後一句,大法官如果宣告的話會永留青史 06/02 00:18
推 braveryhyde:基本上你的第一段我就不同意囉。憲法本文的價值還有沒 06/02 00:48
→ braveryhyde:有更上位的規範,除非用自然法的角度去看待吧 06/02 00:48
這部分其實還滿主觀的
不過似乎不是討論的重點XD
→
braveryhyde:另外第二段,你講的是服兵役應如何服,這是兵役法問題 06/02 00:49
其實端看如何解釋啊。
釋憲者也可以解釋成:
憲法條文所稱的服兵役之"義務"就是只能國家限制自由權與工作權,
不包含可以限制財產權,
這部分並非是授權法律去決定的。
→
braveryhyde:所以就是你講的"並非說徵兵制違憲" 06/02 00:49
→ braveryhyde:最後一句,只要非程序不受理,那至少要給個理由 06/02 00:50
→ braveryhyde:過去談男女平等都是從生心理不同,但這些在替代役男 06/02 00:51
→ braveryhyde:上幾乎沒有差異在之下,要怎麼去說理就很重要 06/02 00:51
理由這種東西,
有心要講還怕沒有嗎?
之前釋字就已經有宣告兵役法合憲的前例了。
※ 編輯: paul324 (112.105.158.92), 06/02/2014 00:59:09
→ defenders:所以未來再找個理由說:兵役法關於男子服兵役之規定不再 06/02 10:09
→ defenders:援用。也是有可能的^^ 06/02 10:09
推 braveryhyde:兵役法合憲是在於當下環境並沒有完備的替代役制度吧 06/02 14:00
→ braveryhyde:聲請補充解釋是可能的,但翻盤機率實際上應該不大 06/02 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