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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chooldance (D.A.K.)》之銘言: : 由於有督割案的前例,先保守的提出一些疑點. : 1.依照憲令部的新聞稿,涉案人涉嫌的是贓物罪、妨害秘密罪. : 但是這位涉案人是民人,加上是40年前的文件. : 看不出來跟現在軍中事務有何關聯,會需要由憲令部直接出動憲兵辦案, : 而不交給檢察官指揮辦案. 雖然現在的風向出來說話可能被噓 不過還是從法律層面讓意見更周延一些 雖然公文是40年前簽發的 但偷竊行為可能是後期 例如是在公文解密後未銷毀、遭到流出或竊取 而如果是不當管道取得的公文 即便很早就偷到 但今年拿出來公開賣的話 還是涉及贓物罪或妨害秘密 例子有點像:在網路上賣一台政府60年代的公務車逾追訴期嗎? 車子是40年前的沒錯 但得看你是在甚麼時候偷的?如果是去年才偷到的政府骨董公務車呢? 然後 就算是很早就偷到的骨董公務車 藏了3x年 在今年才拿出來賣 這樣也不能說就一定超過追訴期 畢竟追訴是以發罪行為發生來算 不是以物品來算 不然骨董就可以隨便偷不用管追訴期了 另外 追訴期不是司法警察說了算 是移送檢察官後由檢察官來決定 司法警察其實沒啥權力決定辦或不辦/放或不放 (例如微罪還是得辦) 贓物罪追訴期是10年 竊盜罪10年或20年 : 2.志願被搜索切結書是三小? : 那以後就不需要搜索票好了,都直接讓被搜索的涉案人"自願"簽名就ok了 刑事訴訟法還真的有一條自願同意搜索 第131-1條 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 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 刑訴131-1是在民國90年1月經當時陳水扁總統修正公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242.170.17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ilitarylife/M.1457257123.A.CB8.html ※ 編輯: H3 (111.242.170.174), 03/06/2016 17:41:51
schooldance: 推 03/06 17:53
schooldance: 涉案人的確有買賣贓物的嫌疑 03/06 17:54
ctainan: 所以檢察官呢? 03/06 17:57
winchin: 自願搜索是有要件的 不是想要就可以用。況且憲兵要有檢察 03/06 17:59
winchin: 官的命令與指揮才能執行搜索,不是憲兵想去就可以去 03/06 18:00
ghghfftjack: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 03/06 18:04
ghghfftjack: 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 03/06 18:05
ghghfftjack: 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03/06 18:05
ghghfftjack: 。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03/06 18:05
gh34163: 檢察官呢? 03/06 18:05
ghghfftjack: 所以不一定要檢察官 但是要報告上去 內容不準會被撤 03/06 18:06
ghghfftjack: 銷 03/06 18:06
ghghfftjack: http://goo.gl/GGJu3g 03/06 18:07
OppOops: 依法行政,刑訴有說司法警察/警察可以不經由檢察官指揮, 03/06 18:13
OppOops: 逕行搜索嗎? 還是要有檢察官的同意才能執行 03/06 18:13
ghghfftjack: 上面貼給你看啦.. 03/06 18:14
OppOops: 即使符合左列情形之一, 並不代表就能搜索.. 03/06 18:15
ghghfftjack: 不懂 法條不就告訴你 符合左列可以搜索嗎? 03/06 18:18
ghghfftjack: 還是你想討論法條有無瑕疵呢 03/06 18:18
OppOops: 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 03/06 18:19
OppOops: 明文寫了, 而且主詞是「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 03/06 18:20
ghghfftjack: 不 頓號的意義你可能要想一下 03/06 18:20
schooldance: g大,131條跟131-1條應該規範的是不一樣的東西 03/06 18:21
winchin: 不懂法律 只會貼法條然後片面解釋....XDDD 03/06 18:21
ghghfftjack: 因為131-1 代表的意義是131條的另外情況的說明阿 03/06 18:22
ghghfftjack: 如果不是附屬於131條 那就應該是增修條文 03/06 18:22
OppOops: 呃 頓號有其他意義嗎..請教一下 03/06 18:22
ghghfftjack: win不懂說別人不懂XD 03/06 18:22
ghghfftjack: opp 我一開始有貼 檢察官為知者 應於實施後陳報該館 03/06 18:23
ghghfftjack: 法院 03/06 18:23
winchin: 這位某G剛才還在女孩版嘴說憲兵只有採證 不算搜索咧 03/06 18:23
winchin: 啥都只拿片面的出來講,不要跟他浪費口水。他剛才已經承 03/06 18:23
ghghfftjack: 如果不是檢察官的人 才需要呈報檢察署檢察官跟法院 03/06 18:23
winchin: 認自己不懂法律,只是在做各種可能的考慮而已 03/06 18:24
ghghfftjack: win看東西都只看片面 還很會亂嗆喔 03/06 18:24
winchin: 既然承認自己不懂法律,還貼法條講這麼多 XDDD 03/06 18:24
ghghfftjack: 不懂 但是可以研究 誰一開始就懂? 03/06 18:24
ghghfftjack: 我有錯可以說我哪裡說明錯誤 03/06 18:25
ghghfftjack: 不像有些人不知道該怎麼說我哪裡說錯 只會說別人不懂 03/06 18:25
ghghfftjack: 結果什麼都說不出來 03/06 18:25
winchin: 科 一方面說自己不懂法 另一方面又一直狂嗆人?? 03/06 18:26
ghghfftjack: 還好啦 我不懂我會去找資料研究 不像有些人說不出來 03/06 18:27
ghghfftjack: 只會嗆 03/06 18:27
ghghfftjack: 結果連研究都不會 03/06 18:27
ghghfftjack: 只會靠自己的想像去批評別人 03/06 18:28
aaaaa66666: 我直接回一篇給你了 你去研究過了沒有?? 03/06 18:28
winchin: 他應該會無視那篇文 03/06 18:29
winchin: 他在女孩版還講,要是法律專業人士才能跟他對話 03/06 18:29
winchin: 如果你不是檢察官或法官,他會認為你講的都是有問題 03/06 18:30
aaaaa66666: 會中文就會法律 那要有法律系幹啥zzzz 03/06 18:31
Assyla: 所以檢察官呢? 03/06 18:48
tel5149: 所以檢察官呢 03/06 19:57
rsy: 所以檢察官呢 03/06 20:14
g3sg1: 北檢出來補刀了 03/06 23:18
markban: 檢察官才有資格帶隊 03/06 23:30
wynne556699: 某G崩潰廚乙 外來種,滾 03/06 23:30
miketk: 這個自願性真的很可疑,大多是沒說明權利義務下去匡你的 03/07 0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