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sengiban: 專業 05/10 10:41
推 ufos: 請妥善運用該條一項五款前段,至少在我代理首長期間,若是發生 05/10 10:46
→ ufos: 這類事情,我十分樂意幫助。 05/10 10:47
→ ufos: 雖說我的機關一向和樂,從未發生過類似事情就是了。 05/10 10:49
→ notepad67: 一次記大過,就是要犯錯,才能開人評會 05/10 10:51
→ ufos: 考績評定也是人評會召開事由,不需要犯錯或記過..請參考 05/10 10:54
→ ufos: 「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考評具體作法」3條1項2款 05/10 10:54
→ notepad67: 沒有一次大過或因案,考績不能打丙下... 05/10 10:57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
第4條(考績項目)
考績項目分思想、品德、才能、學識、績效、體格等六項。
第5條(考評基礎)
各級考績官對受考官各項之考評,應以平時考核為基礎,並參考年度獎懲記載,予以
綜合分析評定。
第6條(考績績等)
考績績等,區分為特優、優等、甲上、甲等、乙上、乙等、丙上、丙等、丁等九等。
第7條(考績成果之運用)
考績成果之運用,以績等為主,考績項目為輔。有關任官、任職、調訓、勛獎等,人
事作業,以乙等為最低合格標準。
要打到丙以下,要品德項有問題,就這樣
你扯一堆辦法也沒用,按法令來軍士官就是死、瘋、病、罪才能提早閃...
※ 編輯: notepad67 (114.37.161.22), 05/10/2016 11:02:58
→ ufos: 寫的是考績的「運用」以乙等為標準,不是考績不能打丙等. 05/10 11:52
→ ufos: 所謂的「運用」指的是將它設定為任官,職,調訓和勛獎條件 05/10 11:53
→ ufos: 請參考「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績等及獎金標準」第3條及第5條 05/10 11:55
→ ufos: 你對於該條例的理解,顯有誤會。 05/10 11:56
→ ufos: 請去google軍官士官考績表,只要低於一般標準,就能打到丙. 05/10 11:57
→ ufos: 並不需要到品德有問題,不需要有低劣或特別低劣之情事。 05/10 11:58
推 singoldman: 重點在於就算考績為丙並不當然撤職停役,需要召開不適 05/10 12:16
→ singoldman: 服現在檢討汰除退伍,你說法有待進一步加強,以前案 05/10 12:16
→ singoldman: 件只過人事沒過法制,可能有這個機會,不然現在來說一 05/10 12:16
→ singoldman: 路往上呈,如果單憑你說的這樣,不適服是不會被同意 05/10 12:16
→ singoldman: 的,更何況是退伍 。常用之計仍然是建立因個人因素志 05/10 12:16
→ singoldman: 願不適服現役為宜。 05/10 12:16
推 ufos: 認同應建立一更合理之管道,但未成之前,不失為一個可能選項. 05/10 12:22
→ ufos: 縱使如您所稱希望渺茫, 也比選擇自殺來得更好, 不是嗎? 05/10 12:23
推 singoldman: 自殺只解決自己的問題,但無法解決其他問題,要避免大 05/10 12:30
→ singoldman: 家以此方式因病除役,就附加需要賠償就學期間費用, 05/10 12:30
→ singoldman: 跟把除役變成停役,明定每半年回來複檢,如果恢復要回 05/10 12:30
→ singoldman: 來繼續當,而不是像現在一旦除役了,就不會去做後面追 05/10 12:30
→ singoldman: 蹤,其實退完,可以好好查查看沒有人再回診了,不能 05/10 12:30
→ singoldman: 說醫生診斷有誤,只能說制度就只規定到除役而沒有後 05/10 12:30
→ singoldman: 續的管制作為,大家當然不在意背著精神疾病標籤有外加 05/10 12:30
→ singoldman: 不用賠償,當然就變成他們願意一拼的方式,國防部自己 05/10 12:30
→ singoldman: 本身亦需要檢討為何大家不願意留,而不是把人強制留在 05/10 12:30
→ singoldman: 裡面 05/10 12:30
推 ufos: 補充:請參考最高行政法院103年判字第241號判決,只要人評會 05/10 12:33
→ ufos: 決議,權責主管機關無權審核或否決,也不能將該案件退回復議 05/10 12:34
推 ufos: 所以,目前重點還是落在單位的人評會,願不願意協助當事人退伍 05/10 12:39
→ ufos: 要會人事或法制本身並不是什麼大問題。但畢竟也非正常管道, 05/10 12:40
→ ufos: 國軍仍應檢討與修正退場機制。 05/10 12:41
推 singoldman: 實務不像法院判決那麼簡單,單位開完層層轉,仍舊會被 05/10 12:47
→ singoldman: 退回,只要用你未具體考評不符合具體考評作法請你補 05/10 12:47
→ singoldman: 正,就退回來了,沒有否決單位決定,只是要你們補正 05/10 12:47
→ singoldman: 而已 05/10 12:47
推 ufos: 實務一直是國軍亟待改善的部份,包含前面所說的未建立合理機 05/10 12:53
→ ufos: 制, 或是罔顧法律見解. 要改善的地方實在太多太多了. 05/10 12:54
推 singoldman: 其實也不算罔顧法律見解,因為有人不服不適服現役被 05/10 13:06
→ singoldman: 核定退伍,才會有判決出現,法院基本上是審程序,考 05/10 13:06
→ singoldman: 評具體作法就在那個地方,大家也都是按照該作法召開 05/10 13:06
→ singoldman: 不適服現役的人評會,這也就為何酒駕一次記兩大過不適 05/10 13:06
→ singoldman: 服不會過的原因, 召開就是因為一次記兩大過,結果你 05/10 13:06
推 sengiban: 沒有人敢做“協助退伍”這種違法的事,除非自己也想退伍 05/10 13:55
→ sengiban: 好嘛! 05/10 13:55
推 sengiban: 因病不適任,看來是最好的選擇! 05/10 13:59
→ ewayne: 有前面那段,沒有後面那段人評會考核不適服現役,那也退不 05/10 16:04
→ ewayne: 了阿 05/10 16:04
→ ewayne: 如果擺爛可以擺到讓人評會考核不適服現役,誰會想要因病傷 05/10 16:05
→ ewayne: 檢定不適服現役?這真的不是法條問題,這是人事問題 05/10 16:06
推 tedbigball: 推專業 05/10 18:45
推 tedbigball: 一直說考積退可行的人 要不發篇程序文造福大家 05/10 18:47
推 tedbigball: 別淪為紙上談兵 小弟洗ear恭聽 05/10 18:54
推 kineo: 就算是當事人要求,單位主官也不敢把人考績打到丙吧。 05/10 18:56
推 ufos: 請長官於年度考績人評會評列丙等→不適服現役退伍→依比例攤 05/10 18:57
→ ufos: 還軍校之教育訓練費用。 05/10 18:57
→ ufos: 流程就這樣,結果有人要說人評會只能用於懲處?考丙要特殊理 05/10 18:59
→ ufos: 由?賠錢只有未任官前能用? 相關規定都給了..還要說不行= = 05/10 19:00
→ ufos: 說實務不容易的,我認同. 因為很多長官,就像一般人一樣人云亦 05/10 19:01
→ ufos: 云不敢辦, 但是那並不等於不能辦。 05/10 19:01
推 ufos: 身為長官,懦弱怕事沒肩膀的結果,就是造就更多的悲劇而已。 05/10 19:06
→ ufos: 身為長官,應做的是體恤部屬,在不違反法規的前提下,盡量為這 05/10 19:08
→ ufos: 些有特殊需求的官士想辦法,而不應只是直接一句不可能。 05/10 19:09
推 ufos: 當大家期盼國軍改變的同時,卻又以「數十年來顯有聽說」,而做 05/10 19:18
→ ufos: 為反對的理由,這不是很弔詭嗎?如果真的認為不行,請準確的指 05/10 19:19
推 tedbigball: 方法這麼棒 全世界就我知道 如果在執行程序上這麼棒 05/10 19:19
→ tedbigball: 沒有瑕疵 應該很多人在用 05/10 19:19
→ ufos: 出:「非有重大違紀,不得考列丙等」的規定究竟在哪裡? 05/10 19:20
推 ufos: 言盡於此,信者恆信,不信者恆不信,只期盼此文能略為幫助欲退 05/10 19:23
推 tedbigball: 發篇沒有行政瑕疵的程序文給大家看看 合乎這規定 執 05/10 19:23
→ tedbigball: 行上就是會有其他問題 05/10 19:23
→ ufos: 官兵,若有其餘能協助的,可以聯繫小弟. 將盡可能為您解惑。 05/10 19:24
→ ufos: 口口聲聲程序瑕疵,但您的立論基礎僅有「沒聽過」,若您能舉出 05/10 19:26
→ ufos: 確切反對依據,小弟也洗耳恭聽。 05/10 19:27
推 tedbigball: 安全調查資料裡面也有這六項考核 可以列丙 無原因 ~ 05/10 19:28
→ tedbigball: 品德考核牽扯到忠誠 05/10 19:28
→ ufos: 實務上,正是很多長官「沒聽過」就不敢辦,而導致悲劇的產生. 05/10 19:28
推 tedbigball: 發篇可執行的文給大家看看嘛! 要講程序規定 班長都可 05/10 19:31
→ tedbigball: 以下規定了 要證明可行 就指導一下怎麼做 05/10 19:31
推 ufos: 可與言,而不與之言,失人;不可與言,而與之言,失言。 05/10 19:33
推 tedbigball: 別在那扯別人沒聽過或不知道 國防部聰明人不多但也不 05/10 19:33
→ tedbigball: 是都猴子 05/10 19:33
→ ufos: 今日,小弟失言。 05/10 19:33
推 tedbigball: 那麼篤定可以 發個文給大家參考一下怎麼做嘛 別扯文 05/10 19:35
→ tedbigball: 言文啦 05/10 19:35
推 tedbigball: 這邊也沒人覺的你說的是錯的.只是你要證明可行 那就 05/10 19:39
→ tedbigball: 講解一下怎麼無瑕疵的執行 你自己都說會有行政瑕疵 05/10 19:39
→ tedbigball: 試問哪個長官想做 05/10 19:39
推 tedbigball: 要證明可行比不行來的好 冀望閣下發文造福大家 05/10 19:45
推 singoldman: 其實我蠻好奇成功的案例,如果給我明燈我可以去查查 05/10 20:00
→ singoldman: 看,當初程序是否真的沒問題,如果有問題應該不用撤銷 05/10 20:00
→ singoldman: 把人抓回來繼續當吧XD 05/10 20:00
→ ewayne: 台灣現在有沒有死刑?有死刑。但現在有沒有執行死刑?基本 05/10 21:26
→ ewayne: 上不執行。基本上不執行的東西,是有啥用處?一再的忽略執 05/10 21:27
→ ewayne: 行的困難,那就是裝瞎子。 05/10 21:29
推 avalon1: 今天才剛執行完一個........... 05/10 21:33
推 s8930335: 正解文,前一篇是來騙錢? 05/12 1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