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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dundus (asd)》之銘言: : 我表弟正在當兵 : 突然打電話給我 說長官要辦他 : 緣由是他連上的軍械士拿連長的槍在保養完後放在桌上 : 他就拿了插在腰間跑去隔壁連找認識的玩拿槍押人的遊戲,我知道很低能 : 然後被不知道哪來的中校看見 說要辦他 : 這很嚴重嗎? 不過我想不出哪一個法條可以法辦 : 還是長官只是嚇嚇他? 第 41 條 無故離去或不就職役而攜帶軍用武器、彈藥或其他直接供作戰之軍用物品 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戰時犯之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犯前項前段之罪,於七十二小時內自首,並繳交所攜帶之物品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其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繳交所攜帶之物品者,減輕其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64 條 竊取或侵占軍用武器或彈藥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 竊取或侵占第一項以外之軍用物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或第三項之罪,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σ′▽‵)′▽‵)σ 哈哈哈哈~你看看你 -- ───────── ███◢ ████──╮ Rlung Rlung Rlung◢████ \\\\ `VRlung Rlung~~Pika◣▂= ι▋█ ◣】 φ ◥ ◥◤▂▁_ ̄ 灬◢◤ ╰── ▄▃▁_ MacrossΔ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5.31.8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ilitarylife/M.1480433806.A.29A.html
LAAPujols: 你兵當不完了你知不知道? 11/29 23:42
xvited945: 你人真好,還提供法條給他,我是不知道這兩條是有多難 11/29 23:46
xvited945: 找他會找不到啦,呵呵 11/29 23:46
lazyming: 41他構成要件沒滿 64就... 11/29 23:51
yspen: 他還說他想不到哪一條可以辦XDDDD 11/29 23:52
ChrisDavis: 光把槍拿到隔壁連就已經該死好幾次了 11/29 23:53
ChrisDavis: 最雖的是軍械士吧,遇到智障 11/29 23:54
peterlee97: 聽口令 置板凳 直接坐下 看政令宣導 11/29 23:59
peterlee97: 光是低能 就是一條罪了 11/29 23:59
fireguard119: 軍械士也被拖下水了 11/30 00:01
Vulpix: 我猜就算真的去告最後也是被檢方法官認為是使用竊盜,呵。 11/30 03:50
Vulpix:        辦 11/30 03:50
hkhbb323: 跟反串文章這麼認真幹啥 11/30 06:56
panex0845: 這至少連辦三級 連長自己也跑不掉 營長 旅長報告寫不完 11/30 07:59
panex0845: 我猜最後就會搓掉了 11/30 07:59
tgyhum: 送軍法只要決定送誰就好 根本不會牽連太多 11/30 09:30
tgyhum: 督導不周只需行政懲處 11/30 09:31
tgyhum: 軍法不是公訴罪 11/30 09:32
brings2: 這是重罪耶...看你們營長要不要上報了 11/30 09:57
cyclohexane: 軍械士的槍被摸走了gg 11/30 10:03
s24066774: 64也沒啦 拿去玩主觀上沒有侵佔意圖啦 11/30 12:15
uranusjr: 沒和別人說自己拿去玩就符合竊取啊, 不需要有侵占意圖 11/30 12:43
tgyhum: 軍法只看行為沒看意圖的 11/30 13:45
natsunagi: 還好這篇有備份 當事人也太天了吧 這應該要辦下去 11/30 17:47
catbeer2000: 備份成功XDDD 11/30 17:51
wei115: 原本應該是會被壓下來的,po到網路上就不一定了XDDDDD 11/30 18:20
LAAPujols: 備份成功 記者快來! 11/30 19:38
jlorain: 推備份 11/30 20:21
Freeven: 備份成功,樓下想標題 11/30 23:06
sa87a16: 原本可能洞八就了結,現在未必囉 11/30 23:11
xd4gsd4r: 原po和1F你們這些打棒球的休季都跑來軍旅啦 12/01 10:28
kducky: 看到笑死,直接法辦吧 12/02 07: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