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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釋放依據監獄行刑法第83條 原本是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 申請釋憲,釋字677號 應於於其刑期終了當日之午前釋放 所以看原po朋友先1985或直接提告 比受刑人還沒有人權,主官裁量拳之濫用 監獄行刑法 第83條(釋放及其時間限制)   執行期滿者,除接續執行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分者外,應於其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   核准假釋者,應由監獄長官依定式告知出獄,給予假釋證書,並移送保護管束之監督機關。   受赦免者,除接續執行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分者外,應於公文到達後至遲二十四小時內釋放之。 【解釋字號】釋字第677號【解釋日期】99/05/14。理由書及附件 【解釋文】   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關於執行期滿者,應於其刑期終了之次日午前釋放之規定部分,使受刑人於刑期執行期滿後,未經法定程序仍受拘禁,侵害其人身自由,有違正當法律程序,且所採取限制受刑人身體自由之手段亦非必要,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一日起失其效力。有關機關應儘速依本解釋意旨,就受刑人釋放事宜予以妥善規範。相關規定修正前,受刑人應於其刑期終了當日之午前釋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217.211.1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ilitarylife/M.1499121477.A.04D.html
g3sg1: 你好壞 拿坐牢比當兵XD 07/06 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