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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人帶國中小妹妹到公園「打野炮」 願賠50萬元卻食言被重判 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3/02/11/phpo3ofhK.jpg
2023/02/11 12:53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陳姓職業軍人(案發後退伍)於2021年透過臉書,認識尚未年 滿14歲的國中女學生小芳,兩人約會時,他帶小芳到中市神岡區的公園,發生性關係3次 ,之後又慫恿小芳自拍不雅私密照給他,小芳之父察覺異狀而報警,陳男雖與小芳父女和 解,願賠償50萬元,卻又沒履行支付,台中地院認為他不符合「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的 減刑條件,判處徒刑3年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陳男服役期間(2021年11月退伍),於2021年4月認識國中女學生小芳(化 名),同年5月,他帶小芳到神岡區的兩個公園草坪的石椅,以及自己的住處,發生性關 係共3次,同年8月間,又傳訊息「我想看胸部」,慫恿小芳自拍私密照,被小芳父親提告 。 台中地院審理時,陳男辯稱不知小芳尚未年滿14歲,至於其他犯行,他都承認,法官認為 ,陳男的辯詞可信,他不知小芳尚未年滿14歲,卻顯然知道小芳尚未年滿16歲,因此,依 現役軍人犯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 罪兩項罪名論處。 法官認為,刑法第59條規定,「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可以減刑,陳男明知小芳年幼,身 心尚在發育中,卻與小芳發生3次關係,且引誘拍攝傳送「猥褻電子訊號」(不雅、私密 照),短時間多次犯罪,並無「顯可憫恕」的特別情狀,且賠償50萬元的和解條件,也沒 有依調解內容給付,依據上述兩項罪名,合併判刑3年6月,可上訴。 ☆自由電子報關心您:若懷疑孩童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或是性侵害、性騷擾,請撥打 113專線,透過專業社工員接線服務,將可盡快救援在生命危機中的兒童。☆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208217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76.11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ilitarylife/M.1676127991.A.EA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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