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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reurl.cc/K36raj 新聞報導請看內容上面連結 根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85號,結論如下: 1.消防員的勤休管理方式違憲。 2.保障法第25條所稱「行政處分」,過去受歷次司法院解釋影響, 尚以有「改變公務人員之身分或對公務員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重 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人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 產請求權遭受侵害者」為限。茲因上開標準所依司法院釋字第298 號、第312號、第323號及第338號等解釋,均係因當時相關法制不 完備、時空背景有其特殊性而為,惟行政訴訟法於89年7月1日修 正施行,訴訟類型已多元化,以及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日制定 施行,上開見解已無維持之必要。是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 意旨,以現行法制有關「行政處分」之判斷,並未以權利侵害之 嚴重與否為要件,保障法第25條所稱之「行政處分」,應與行政 程序法第92條規定「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 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為相 同之認定。據上,諸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 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詳如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均有法律 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 人事行政行為,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 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 (簡言之:原本的作法是如果獎懲未改變當事人身分就不能提行政訴訟, 但經大法官解釋後,單純申誡以上之懲處也可以提行政訴訟)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因應大法官釋字第785號,於109年10月7日公告調整 以維護公務人員的權益。反觀國防部相關單位卻好像沒有甚麼動作。甚至依據本 篇所連結的新聞,國防部直至112年還是維持原本的做法,雖然不影響當事人後 續救濟,但也浪費一次國防部內部審查機會。其實如果有爭議,可以直接函文 主管機關,請主管機關函釋即可。可惜國防部寧願犧牲官兵權益~~~~ 個人心得: 1.請官兵懂得捍衛自身合法權益。要是這位當事人沒有堅持訴訟到最後,我們也 不會知道原來國防部沒有依據大法官解釋做出調整。 2.法律保護懂法律的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0.226.229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ilitarylife/M.1693965022.A.8E9.html
KevinOConnor: 裁定駁回的是北高行啊,國防部也是 223.140.1.25 09/06 11:07
KevinOConnor: 在訴願和申訴之間給他一個選擇了 223.140.1.25 09/06 11:07
KevinOConnor: 而且參照事發時間點,109年間他提 223.140.1.25 09/06 11:10
KevinOConnor: 救濟,785號才剛作成不到一年,連 223.140.1.25 09/06 11:10
KevinOConnor: 保訓會也是一年後才統一作成函釋 223.140.1.25 09/06 11:10
KevinOConnor: 國防部並沒有浪費一次內部救濟 223.140.1.25 09/06 11:12
annasas: 1.國防部跟北高行都錯,扯。2.不要牽扯北 110.28.57.160 09/06 21:19
annasas: 高行,兩個機關的審查是獨立事件。3.公務 110.28.57.160 09/06 21:19
annasas: 人員保障會是需要流程,開會通過再公布, 110.28.57.160 09/06 21:19
annasas: 國防部呢?等什麼?連到今年也有類似理由 110.28.57.160 09/06 21:19
annasas: 駁回訴願啊 110.28.57.160 09/06 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