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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nightstalker ()》之銘言: : 約略民國九十幾年聽教考銓的老師說遺屬年金,原本沒規定配偶只能領一份半俸,造成有陸配連嫁九個老榮民,領了九份半俸,才修法限未再婚配偶才能領半俸。 : 耗時搜尋,找不到當年新聞,請問有板友知道嗎?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A146P. 應該是說 領取半俸之遺眷 如再婚 就失去領取前一任配偶之半俸 另榮民再婚 再婚配偶須年滿65歲 婚姻關係存續須滿15年 在榮民往生後 才有資格申請半俸 https://reurl.cc/VmpGZR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41.212.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ilitarylife/M.1761732095.A.1D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