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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說因為個資法 其實不對 是以下原因 : (3)2月初警察表達想調閱手機IMEI碼協助查案,卻被地檢署駁回,我回覆警察沒關係我會 : 再想辦法。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519/35839242/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717/35963524/ 因為王院長關說監聽一案 立法院通過《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正案, 從2014年6月29日新法上路 警方偵辦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罪刑才可調取通聯, 還需經檢察官同意並向法院聲請核准才能調閱。 刑法 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 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關於罰金計量單位的部分, 由於我國刑法是民初所定,當時的貨幣為"銀元", 以今日臺幣對銀元的換算方式,是30比1, 所以罰金這部分,500元罰金=15000 元 新臺幣 。 故警察無法幫你查是真的... 當我們把警察的權限收回來後(我們給立法院我們的權限 故立法院=我們) 你還能期望警察幫你找到手機嗎? 他唯一能幫你做的就是幫你留了張紙條要求對方到案說明 而對方要不要理你也是對方的選擇 這罪罰15000和手機要交出來... 最後 我當然不敢說警察一定很忙... 但警察手邊一定也不是只有你這一件事 但每個人一定會把自己的事當成最重要的事 雖然每件事"理論上"是一樣重要 但從這罪只罰15000元而不用關的角度來看 我想警察是把這放在最後最後面吧... 因為以前查很簡單 請電信公司配合 依IMEI查出是誰用的 然後寄信或打電話要求對方出面 現在光依你說的 訴請警察應該積極到現場觀察建築樣貌,尋訪住戶鄰居 就為了找你的手機 雖然不可事而語 但也有人去銀行領個幾萬元要求警察護送而上新聞 (我第一次去銀行領個一百萬走個兩百步到旁邊的銀行也沒找警察 但如果我被搶就是自找的....) 我相信你的手機是很貴的 而警察去查成本應該也只在600~1000吧(油錢 時間算上他的薪水) 但如果查無所獲...你感覺他會不會被上級調侃? 花了這麼多時間精力結果只在找一個不重要的手機(或寵物 或腳踏車) 如果今天有人討厭某個分局裡的全部警察 找個二十位都去這樣報案警局是否就不用做別的事了? 還是就找一個專門處理這項業務... 我並不是說警察不應該努力幫你找手機 但在你說警察沒努力幫你找手機前 是否確定他們都只在那喝茶聊天而已呢? 我想你應該常看到警察在路邊開罰單吧...XD 人家還是有很多事要做的 或許有一天我也有很貴的東西掉了 我也會遇到一樣的情況 像之前腳踏車掉了 都有拍到是某個老伯了.... 但腳踏車還是找不回來.... 但說真的...那腳踏車還真的不值得警察努力去找呢... 你知道有警察要忙多少事嗎?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927/406566.htm 竹縣婦人報案「打蟑螂」 http://news.cts.com.tw/cts/society/201102/201102150671697.html 撿到5元沒還! 失主怒告罰1千 連打個蟑螂都一定是要親自到場了... 想必每天都是很忙於處理這些瑣事... 手邊事那麼多...看起來無法處理的就只能直接跟您說聲Sorry了 -- 常發人好人名片    Yaiba:您好,我是好人       幫正妹組電腦送到府          外加一年到府維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5.99.114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obileComm/M.1427269093.A.59A.html
Yaiba : 題外話 這篇是告訴大家真的無法用IMEI找手機了 03/25 15:39
wumdbmax : 推認真 03/25 15:56
helwl : 我覺得你這狀況不太一樣,失主的線索準備得很充分 03/25 15:58
helwl : 不像你所說的寵物腳踏車不知上哪找 03/25 15:58
失主是準備的很充分... 但不是每個警察都會把那手機當自己的一樣認真去找啊... 而且還不能百分之百相信被害人 雖然那是電視劇看多了... 但你又能確定被害人一定是被害人嗎?! 比如說想透過警察找到未來的被害人呢?! 警察辦案還是有他們的考量之處(如果真的有在考量的話...XD)
pd3mnd : 推 03/25 15:58
hsinyeh : 五百元不是新台幣五百元 03/25 15:59
silverair : 警察要經過偵查才有辦法抓人,原po的證據是很充足沒 03/25 16:01
silverair : 錯,警察也有實際到場拍照 03/25 16:01
hsinyeh : 是15000 03/25 16:04
helwl : 比如說想透過警察找到未來的被害人呢?! <=這啥? 03/25 16:04
像柯南裡面有一次女兒找爸爸 結果最後爸爸死了 女兒不見了 結果女兒是同夥 只是他跑了才找毛利小五郎幫忙找人...
silverair : 就是卡在臨門一腳,不能確定門裡的人就是犯人,也 03/25 16:05
silverair : 不能只有失主提供的環境照片就去逮人 03/25 16:05
hsinyeh : 是15000 1:30 03/25 16:08
hsinyeh : 不要懷疑 03/25 16:09
關於罰金計量單位的部分, 由於我國刑法是民初所定,當時的貨幣為"銀元", 以今日臺幣對銀元的換算方式,是30比1, 所以罰金這部分,500元罰金=15000 元 新臺幣 。 原來是我記錯啊 記到1:3...
silverair : 實際上就是沒有確切在法律上站的住腳證據才只好留下 03/25 16:09
silverair : 紙條,看看能不能透過軟性勸導 03/25 16:09
hsinyeh : 銀元跟現在的新台幣元是1:3沒錯 但是94年把罰金 03/25 16:11
hsinyeh : 提高十倍 現在罰金規定要看刑法施行法1-1條 03/25 16:11
這我就沒有Follow到呢...
westwood0402: 依刑法施行法第1-1條,侵占遺失物是500*30=15000 03/25 16:12
hsinyeh : 也就是說每一條的元的比例可能都不一樣 03/25 16:12
helwl : 什麼啦? 把報案的人想成自導自演的意思嗎 XD 03/25 16:12
hsinyeh : 但是刑法337從24年制定到現在沒修過 所以是x30 03/25 16:12
helwl : 也太腦補了吧 03/25 16:13
我的意思是 他不能"完全"相信你的證據 因為是你提供的 一個不小心 他也會受害 不是嗎? 害人之心不可有 防人之心不可無 比如說你認為是這個人拿了你的手機 而你拿他的照片騙警察是透過手機自動上傳所以罪證確鑿 但事實上只是你懷疑而希望透過警察查明 但你如果只說出你懷疑是他警察一定不會鳥你 所以就說成是這樣然警方去查 這種事新聞也會看到不是嗎? ※ 編輯: Yaiba (101.15.99.114), 03/25/2015 16:15:36 ※ 編輯: Yaiba (101.15.99.114), 03/25/2015 16:24:07
jeff101234 : 換個角度想 警察身為非當事人 能夠如原原PO一樣堵 03/25 16:22
jeff101234 : 定這個"嫌疑犯"就是一定是侵佔者嗎? 03/25 16:22
jeff101234 : 所以樓上某位不用說什麼腦不腦補 警察身為第三人 03/25 16:23
jeff101234 : 自然是不能全然信任其中一方 或是有偏頗立場 03/25 16:23
可惡...你短短四行把我的意思說完了... 我整篇文章就差不多是樓上這個意思... 我國文造詣果然是不行... ※ 編輯: Yaiba (101.15.99.114), 03/25/2015 16:26:17
jeff101234 : 警察真的難為ˊ_>ˋ 不否認有些警察會仗勢欺人 03/25 16:27
Yaiba : PTT也有一句名言 勿忘督割 就是相同的意思... 03/25 16:28
jeff101234 : 但漸漸的世代換血 新生代都比較敬業了 03/25 16:28
einard666 : 在罪行確定前都只是「嫌疑人」 誣控濫告可是一狗票 03/25 16:29
aq2272353712: 推原po國文不好造就我們可以仔細看 03/25 16:29
我PTT是用TELNET看 會無法看簡體 幫你翻譯一下 別見怪
jumbotest : 警察真的是要無所不能.. 03/25 16:31
jumbotest : 之前處理過民眾投訴“風吹樹聲太大,要求砍掉大樹 03/25 16:32
jumbotest : ”(什麼鬼) 03/25 16:32
jumbotest : 也是轉警 03/25 16:32
parkpre : 那簡單,大官掉手機,警察才會認真找,我們升斗小 03/25 16:39
parkpre : 民掉手機,就只好找民代來壓你。除非你警方一視同 03/25 16:39
parkpre : 仁,大官掉東西一樣慢慢找,否則就別怪大家找民代媒 03/25 16:39
parkpre : 體照三餐關說施壓 03/25 16:39
大官掉手機可能直接買新的 反正是政府買單...(無誤) 我客戶公司的老闆 M8用了一年 然後最近要換M9還是iPhone6+ 不是很確定 M8就送下屬 反正不值錢了(他的想法...) ※ 編輯: Yaiba (101.15.99.114), 03/25/2015 16:43:06
pennymarkfox: ptt怎麼可能不黑一下警察(笑) 03/25 16:45
lovedls : 中肯文推。 03/25 16:48
PTTOnline : 推 03/25 16:56
parkpre : 原po可能因為有錢,掉手機對於警察大小眼沒感覺。 03/25 17:03
parkpre : 不過如果是車掉了,大官車被偷跟小民車被偷,警方 03/25 17:03
parkpre : 的態度就會天差地遠了。 所以警方也別怪民刁,是因 03/25 17:03
parkpre : 為自己標準不一致,就別怨民眾自力救濟,找民代媒 03/25 17:03
parkpre : 體來施壓 03/25 17:03
說真的啦... 你真的認為警察會在意大官手機掉了或車被偷嗎? 還不是上頭給的壓力... 不然他管你是大官還是小明還是隔壁老王呢... ※ 編輯: Yaiba (101.15.99.114), 03/25/2015 17:07:00
parkpre : 所以老百姓掉東西才要找人施壓啊!這是警界自找的。 03/25 17:13
grea0503 : 這種邏輯適用在各界吧~ 03/25 17:15
grea0503 : 當你討厭一個人,他做什麼你都不順眼 03/25 17:18
jyrpg : 比較奇怪的點是打蟑螂的重要性會高於竊盜案 03/25 17:37
打蟑螂可以增加破案率...但手機不一定找的到...XD
sindy520 : y大也懂太多,知識淵博(拜) 03/25 17:50
只是興趣罷了... 任何人對有興趣的東西都會很努力去查 而我也只是對查東西有興趣而已...XD ※ 編輯: Yaiba (101.15.99.114), 03/25/2015 18:01:56
Orphidon : 推,這不知那個白痴想出來的通訊法讓所有手機遺失的 03/25 18:02
Orphidon : 人都不用期待會有回來的一天,除非那隻手機被送回警 03/25 18:02
Orphidon : 局 03/25 18:02
ionwater : 有P大這種一點小事也要找人施壓 稿的所有事情都要平 03/25 18:07
ionwater : 等處理 嘖嘖 03/25 18:08
ionwater : 資源是有限的不是無限的,所有案件都不可能平等看待 03/25 18:08
ASZ110 : 上次手機不見,警察也是跟我說王金平的原因.. 03/25 18:29
ASZ110 : 變成不能查序號... 03/25 18:30
jeff101234 : 因為打蟑螂是撥110求救的阿XD 110的案件一定都要完 03/25 18:31
jeff101234 : 整的列案管制 所以就會有很可笑的"人民求助-打蟑螂 03/25 18:32
jeff101234 : " 然後裡面就交代一下全案案情和處理現況= = 03/25 18:32
jeff101234 : 並不是說看到蟑螂成功打死了就等於比竊盜案重要 03/25 18:33
jeff101234 : 只是因為打蟑螂這件事完全不會有任何法案阻擋.... 03/25 18:34
jeff101234 : 所以才能夠完美、效率、親切地把牠解決掉= = 03/25 18:35
patato2 : 那就沒辦法啦~ 03/25 19:02
weboau : 外國人的手機就找很快啊 03/25 19:07
http://dcsd.gov.taipei/ct.asp?xItem=78580673&ctNode=5158&mp=100001 這個嗎? 一個忘在車上 一個掉在"台南" 怎麼比?! ※ 編輯: Yaiba (101.15.99.114), 03/25/2015 19:32:28
wern05 : 看Y大的文又長知識了! 03/25 21:40
wern05 : 但看完整篇討論,現在如果手機遺失只能祈禱撿到的是 03/25 21:48
wern05 : 好心人幫送警局...原本靠IMEI碼可能還有比較大的希 03/25 21:48
wern05 : 望可以找回(如果他有拿來打),結果被立法院諸公搞 03/25 21:48
wern05 : 成這樣直接買新機還比較快了... 03/25 21:48
我也一直感覺IMEI一定找的回來 誰知道去年六月有這鬼修法...
naruto861214: 好奇問,法律真的這樣計價喔? 03/25 22:33
計價是指? 1:30? 基本上你要知道法律是不會"變" 但錢可能會變 比如說我們目前是用新台幣 以前是用台幣 以後有一天可能改用新新台幣 或世界貨幣 不管如何 總不能每換一次就要修一次法律吧? 而中華民國法律在制定的時候 是用銀元(民國24年) 故會定一個比例 讓你可以做轉換 我記憶中是1:3 經網友提醒好像就記得在前幾年有修法 因為金額現在算起來都太小了 故那年調整了一次 ※ 編輯: Yaiba (101.11.10.226), 03/25/2015 23:40:32
hogarth1985 : https://youtu.be/LfiY8-R0T6A 03/28 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