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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smaik (夜晚星空)》之銘言: : 事情發生在昨天 11/28的台灣之星門市 : 不知道怎樣會去新辦799的門號 + HTC 10 evo 花6000多吧 : 因為手機壞了想買隻手機 : 原本想等到寒假回家再幫我媽買 : 結果昨天就已經先去門市簽合約了 : 對方只叫我媽在哪簽名在哪簽名的 : 糊里糊塗就簽了這合約 : 她本身的精神狀況也不好(有精神障礙手冊) : 可能最近檢查要開始洗腎導致精神更差吧 : 有辦法不付違約金就退約嗎? 台灣之星門市店員有無告知月租799 其他購機或預繳費用xxxx? 台灣之星契約當中是否載明月租799 其他購機或預繳費用xxxx? 如果有 那就不叫騙 叫做合意正當商業行為 精神真的有問題達到無法辨識程度 請向居住地法院申請監護宣告 使其成為無行為能力禁治產人 有精神問題且已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基本上店家為了怕麻煩都會選擇給退 但手機請你依台星公告牌價6850元買下來 畢竟你都拆封使用了 如果你還要求連手機一起退 那就是天大的奧客 仗著自己有手冊 不宣告無行為能力又不保管其身分證件 不就是等著合約簽訂後反悔時使用霸王條款?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3.227.42.2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obileComm/M.1512007518.A.F2D.html
neoma : 我彷彿看到原PO指著媽媽說你是神經病笨蛋 別人騙你 11/30 10:09
sthermit : 太直接,可是非常中肯 11/30 10:11
sthermit : 如果真的無法自行判斷,就去宣告無行為能力 11/30 10:12
abcd425heart: 丞相,這個風向已經變了 11/30 10:17
forgenius : 沒錯,如果原原po母親真的精神狀態不太好要去申請禁 11/30 10:18
forgenius : 置產,不然店家何其辜?今天解決了改天再來一次,遇 11/30 10:18
forgenius : 到當我倒楣?為了你好,也為了大家好。另外手機都用 11/30 10:18
forgenius : 了我也覺得就自己吃下去吧,畢竟嚴格來說過失的在你 11/30 10:18
forgenius : 這方,對方要講過失還真的沒有,人家都給解約了手機 11/30 10:18
forgenius : 還要店家吃下去就不合理了。 11/30 10:18
abcd425heart: 店員自己可能並不了解手機好壞,她也是配中資費0元 11/30 10:19
abcd425heart: 機 11/30 10:19
abcd425heart: 真正無良的是同費率配8GB機種,反正都是0元 11/30 10:20
Anyotw : 順便說,我國已將“禁治產”改成監護”了 11/30 10:21
Anyotw : 法律上都叫監護了 11/30 10:22
abcd425heart: 但如果她知道這台的問題那就缺德了 11/30 10:22
iemilk : 離題了...這內文覺得不需要再特地回一篇出來 11/30 10:41
sthermit : 手機的價格也還好,門市都是用定價來看的 11/30 1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