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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靠各國立委立法保障非實體資產了。例如任一檔案、單元或功能遭侵害須賠 1~5萬元,任一產品或服務遭侵害須賠50~250萬元,任一帳號遭侵害須賠500~ 2500萬元,判賠金額確定後,政府還要再收一倍罰鍰,看這些巨頭乖不乖。 非實體服務雖由業者提供,使用者也提供了聲音、定位、影像及使用習慣,供其 推送個人化廣告,沒人是「免費仔」。並且市占率達一定程度後,服務則有公共 的性質,類似既成道路,不可說終止就終止,否則將侵犯使用者的數位人格非實體資產。 須以法院判決為依歸,不能僅憑行政機關獨裁的《數位中介法》,尚且受到各界 極大質疑,以使用者資產訓練AI的非實體服務供應商,是法院還是行政機關? 不管理由有多高尚或冠冕堂皇,程序不正義就是不正義。以少數犯罪者為藉口, 傷害多數正常人的隱私權及非實體資產所有權,並且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監督, 比《數位中介法》嚴重萬倍。 假如有位粗心的同業工程師,將自己開發的程式碼上傳至雲端,Google是不是能 以「帳號含有有害內容」為藉口,封鎖該帳號,並竊取其成果? 建議加密壓縮再上傳的人太天真了,Google有一條「規避行為」,不得試圖阻止 Google偵測帳號內容。若一個帳號裡面存有大量帶密碼的rar檔,根據可笑的TOS ,Google仍能據此藉口剝奪帳號。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4.75.4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obileComm/M.1661655965.A.328.html
IMISSA: 你申請帳號那堆條款先看一下吧 08/28 11:15
你有辦法逐條同意TOS,還是你能不登入Google而使用Android手機? 不能逐條同意,又不可能沒有Google帳號(中版手機除外),那又變成壟斷了。
cloud2015: 樓上,人家好不容易打了一坯字耶…08/28 11:16
longtimens: 違反法律的條款不具效力是常識吧08/28 11:17
cloud2015: 嗯,法務都沒常識……?08/28 11:19
鑽漏洞,吃定分散世界各地的小蝦米撼動不了大鯨魚。
longtimens: 法律更新做出規範自然條款有得吵啊 這次上法院也是有08/28 11:20
longtimens: 得吵 08/28 11:20
longtimens: 以為條款就是天條的是活在什麼烏托邦? 08/28 11:22
cloud2015: 法律沒更新之前,要像原PO倡議條款侵害個人權益?googl08/28 11:35
cloud2015: e法務表示…08/28 11:35
若能類推適用「房東與房客」的例子或「資產寄放於銀行保險箱」的相關規範,似乎 看不出Google有任何贏面。有些豬仔也是自願前往柬埔寨工作,卻遭到非人道待遇, 難道契約是豬仔簽的,豬仔就只能吞,不用救?
longtimens: 就是規範不合理然後吵的人多政府出手改革啊 定型化契 08/28 11:38
longtimens: 約不都是這樣慢慢演變 不然以為大公司會大發慈悲?08/28 11:38
longtimens: 不吵就是軟土深掘08/28 11:39
asdfghjklasd: 反正不要花錢買GOOGLE 的服務跟硬體就對了08/28 11:43
asdfghjklasd: 一間爛公司08/28 11:44
諸如此類的事件越來越多,將對商店上的開發者帶來負面衝擊,因為使用者寧可下載 不安全的破解版apk檔,也不敢向Google購買任何同樣不受保障的非實體商品。
cloud2015: 所以和常識無關。法律頒佈時間點、使用者按同意的時間08/28 11:49
cloud2015: 先後順序才決定條款有沒有違反法律08/28 11:49
未來立法時載明溯及既往,所有問題就解套了。
longtimens: 常識就是上法院啊 法院說的算08/28 11:50
看老爸告不告囉,說不定歸還帳號及資料,私下摸頭簽個保密條款,船過水無痕。
cloud2015: 所以該相信依現今的法律下,google法務有常識嗎? 08/28 11:54
longtimens: 不然你說說這次案例符合常識嗎08/28 11:55
a1106abc: 這不就美國執法機構希望google做的事嗎怎麼可能在立法 08/28 11:56
a1106abc: 打自己臉~再說現在歐美政界看來主流意見就是這樣~還08/28 11:56
a1106abc: 施加壓力逼蘋果跟進呢08/28 11:56
a1106abc: 對歐美來說徹底防範兒童性剝削大於誤殺一些帳號~~ 08/28 11:56
問題出在矯枉過正。至少,該加上《數位中介法》那樣需法院判決的但書,只針對有 違法之虞的檔案或內容進行標記,限制其下載、共享、複製及還原,僅能檢視刪除 ,並通報相關政府部門進行調查,90天內未被確認為違法內容,就該取消標記
LastAttack: 現在就不是服務條款問題,是現今法律跟不上網路相關服08/28 11:57
a1106abc: 不過我覺得有掃到圖報警就好何必刪除帳號呢~真的很迷08/28 11:58
a1106abc: 惑 08/28 11:58
趁機替伺服器空間減壓,並清除使用者的購物紀錄,有趁火打劫的意味。
LastAttack: 務衍生爭議。 08/28 11:59
能夠類推適用「寄放於銀行保險箱之個人資產」就好了,概念上並無不同。
cloud2015: 沒辦法回答,因為我不是提出違法常識的人,我連違反哪08/28 12:01
cloud2015: 一條都講不出來, 要麻煩你指出,順便幫google法務補充08/28 12:01
cloud2015: 常識08/28 12:01
LastAttack: 啊不過數位中介法還是洗洗睡一邊去08/28 12:02
任何有關防衛式民主的立法都要非常小心,以免淪為政治正確的新法西斯。各界質疑 的氛圍下,《數位中介法》被暫緩立法了,Google等跨國企業卻依然專斷獨行。
dxzy: 其實這樣刪除得一乾二淨一看就違法的 也沒啥好講的 08/28 12:31
是指Google違法刪除資料吧?
dxzy: 這種是政府要做的事情 不然就是一群受害者集體上訴領補償 08/28 12:32
先看那位老爸怎麼做了,能發起跨國集體訴訟,最後溯及既往的話,無數遭停權帳號 就能恢復運作,100%不該放任數位寡頭藉個資牟利,又迫害非實體資產所有權。
multiView: 你付錢了嗎? 你付錢使用 google 服務了嗎? 立法之後 08/28 12:42
multiView: 所有google 服務全部都變成收費的,鄉民才幹爆好吧 08/28 12:42
付費就付費,當初免費不就為了更快速吸收巨量資料,使演算法進步神速?原先免費 的功能直接轉為付費,造成使用者日常生活之不便,這也是侵權行為囉。
longtimens: 你又知道人家沒買雲端?前面才有新聞說買雲端被誤殺 08/28 12:44
longtimens: 不能用還繼續扣錢欸 08/28 12:44
這不知道算詐欺還是侵占,除了訂閱扣款項目,帳號內的購物紀錄若不能移轉,也是 很明顯的侵權行為,希望國內也有政治人物或法界菁英注意到這一塊。
longtimens: 有存照片多半有買啦 15g根本不夠08/28 12:45
舊照片很可能是無限容量時期上傳的高畫質(壓縮)影像,但現在應該很少人從未在 Play商店進行任何消費吧?回答問卷得到的購物金,那也是使用者的錢。
square4: 可以了解一下定型化契約條款之平等互惠原則08/28 12:49
一手交個資,一手交服務,Google頂多能限制有問題的內容,而不是整個鎖掉。
lwei781: 目前的這組 SCOTUS 敢這樣判嗎? 而且搞不好只保護美國 08/28 14:38
lwei781: 人 08/28 14:38
所以台灣的立委應該動起來,若能像防疫初期一樣獨步全球,我們也有機會如歐盟般 ,成為典章制度層面的世界標杆。
shengshampoo: 如果打從心底不信任政府,不相信政府會對人民保障 08/28 16:59
shengshampoo: 保護自身含括非實體數位數據的財產。認為數位中介08/28 16:59
shengshampoo: 法修法通過的政府就是獨裁威嚴專制,如何要求政府 08/28 16:59
shengshampoo: 替被網路巨人財團剝奪數位數據的受害者主持公道?08/28 16:59
其實我對《數位中介法》並不反感,它絕對有必要,如何在有效圍堵不實或惡意資訊 ,與避免「合法」迫害異議之間取得最佳平衡,是立法的關鍵。
shengshampoo: 總覺得這是兩套標準,不想給政府管,不想給政府監 08/28 17:01
shengshampoo: 督,但是被網路魔王大人欺負霸凌,又要政府出來討 08/28 17:01
shengshampoo: 正義。08/28 17:01
這是人性,也是政府存在的意義。 監管小螞蟻,卻縱容大老虎亂搞,根本是歐美國家為了兒少權利,矯枉過正的產物。
shengshampoo: 定型化契約條款從來就不是平等互惠,業者擬定條文08/28 17:04
shengshampoo: 都是偏向自身有利利益及規避責任風險,用戶不同意08/28 17:04
shengshampoo: 也只能消極態度拒用就沒了法子。 08/28 17:04
所以需要公權力積極介入,防止、禁止及重罰迫害國民的不良企業。
shengshampoo: 所以經由這個社會新聞,鄉民們會不會就少用Google08/28 17:08
shengshampoo: ,甚至完全不用逃難搬家,拒絕任何往來??還是, 08/28 17:08
shengshampoo: 鴕鳥心態摸摸鼻子,邊罵邊用,口嫌體正直。08/28 17:08
實際上不可能不用,Google服務架構已經被強行植入到每一部Android裝置了。
shengshampoo: Google資產收歸國有,提供的數位服務,才可稱作公 08/28 17:10
shengshampoo: 眾財,不知道對不對。08/28 17:10
shengshampoo: 公共財。08/28 17:15
既成道路就有公共財的性質,即使是地主也不能擅自封路。
longtimens: 樓上鬼扯一堆08/28 17:15
longtimens: 直接偷換概念數位中介法時保障人民財產權根本笑話08/28 17:22
覺得他類比不當啦,《數位中介法》要對付的是不實及惡意資訊,我主張應該訂定的 《非實體資產保護及管理法》才是保障數位人格及資產。 唯一能對比的是,前者要法院判決才能有所處分,Google卻死抓著TOS,雞毛當令箭 ,且不受任何公正機構、團體或個人之監督,比《數位中介法》更具爭議。
yahappy4u: 中介法該做的事就是制裁這些巨頭啊08/28 17:56
聽你這麼說,我決定親自翻閱草案總說明: https://bit.ly/3AwtUUY 或許我也被帶風向了,誤以為整部法規只為了對付假新聞,大家一起瞭解一下吧。
dxzy: 中介法制裁巨頭?你被唬爛了08/28 18:17
Tahuiyuan: 嗯,請板友們過目草案第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 08/28 18:35
Tahuiyuan: 及第二十四條,其中第二十四條特別提及,線上平臺服務08/28 18:35
Tahuiyuan: 提供者「不得僅使用自動化決策方式處理」。08/28 18:35
Tahuiyuan: 這邊先講我看法,這部草案似乎有遭惡意擴充解釋的可能 08/28 18:35
Tahuiyuan: ,正式立法應會更加嚴謹,尤其在野各黨盯得很緊,立法 08/28 18:35
Tahuiyuan: 通過後更需要留意《數位中介服務法施行細則》的內容, 08/28 18:35
Tahuiyuan: 行政命令只要換個執政團隊,就有可能遭到變更。大致上 08/28 18:35
Tahuiyuan: ,就我一個法律的外行人來看,不覺得有明顯問題,反而 08/28 18:35
Tahuiyuan: 給數位服務供應商繫上一條高度受制於法院,有伸縮彈性 08/28 18:35
Tahuiyuan: 的狗鍊,對我們這些小蝦米而言,目前我認為Z>B。08/28 18:35
Tahuiyuan: 即使是以目前的草案直接三讀通過,即刻頒布實施,已能08/28 18:41
Tahuiyuan: 有效牽制業者,不得迫害使用者。只是非實體資產所有權 08/28 18:42
Tahuiyuan: 仍需要一部專法詳細定義、保護及管理,訂閱Google One 08/28 18:42
Tahuiyuan: 是一種,儲值線上遊戲代幣或虛擬寶物也是一種,在帳戶08/28 18:42
Tahuiyuan: 內含有的任何資訊或電磁紀錄,也應當受到具體保障,以08/28 18:42
Tahuiyuan: 美國老爸遺失整個帳號為例,若能明確規範老爸及Google08/28 18:42
Tahuiyuan: 雙方的權利、義務及責任,或許就不會鬧到必須上法院。08/28 18:42
trywish: 這去八卦版討論比較好吧?你整篇最大問題在於Z>B這點,台08/28 18:46
trywish: 灣人通常沒感覺到自己有所謂的弊,這法案針對的重點不是08/28 18:47
trywish: 詐騙集團(台灣盛行),而是1.政府負面形象言論 2.言論自由08/28 18:48
trywish: 負面形象言論 3.私密檔案。和普通人有關的大概只有3,但08/28 18:48
trywish: 3已經有特定法案在處理,這是"規範平台"。所以當你說出 08/28 18:48
trywish: Z>B瞬間就無從討論,因為大家在維護"言論自由",這些人在 08/28 18:49
trywish: 打壓言論自由。而你卻說打壓者Z>B,那反對者的Z在哪?對 08/28 18:50
trywish: 反對者來說只有B,沒有Z。所以有啥好討論的?08/28 18:50
所以我說「目前覺得」,畢竟我只大概看過一遍,風向很亂,需要再深入理解。
trywish: 另外你大概搞錯一點,不通報直接刪除,就不用走法院了, 08/28 18:51
trywish: 你拿來談論的東西和中介法完全沒關聯,這東西也是民法的08/28 18:51
trywish: 範圍,比較偏向消費者保護這塊。雖然大家沒付錢,但是有 08/28 18:52
trywish: 讓G家獲得廣告收益,所以無條件砍除會損傷使用者權利。08/28 18:52
換句話說,國內帳號遭停權,現況已能透過消費者保護機制發起訴訟?
benjaminchia: 廢文08/28 19:24
你發篇優文讓板友們拜讀啊,少在那不知所云。
square4: 打這麼多跟本次討論有關的是27、47,也有爭議 08/28 19:53
square4: https://bit.ly/3CD59I8 08/28 19:53
感謝,我看看這篇的分析! 剛看第一段,我認為DIGI與NCC,一為協會,一為政府單位,在自由簽署或強制實施 的差異,似乎一點也不意外,哪有政府倡議自由簽署的法律…
square4: 其他爭議有調用戶資料、專責機構、法院裁定前加註警示、08/28 19:54
square4: 資訊限制令之公益認定、認證舉報者 08/28 19:54
在法院做出判決前,由主管機關要求加註警示還OK,類似我說的標記疑似有害內容, 只能標記,不能強行刪除,法院判決有罪才能刪,洗刷清白後則取消標記。
trywish: 電磁紀錄也可以價值化,要提訴訟當然可以。不過遊戲的電 08/28 19:56
trywish: 磁紀錄一般屬於遊戲公司,雲端的電磁紀錄是屬於使用者, 08/28 19:56
trywish: 所以雲端的這塊還沒什麼人去告。大概找不到相關案例。不 08/28 19:57
所以我們需要《非實體資產保護及管理法》,清楚定義所有權及其有效範圍,相較於 國內莫衷一是的《數位中介服務法》,前者更具立法的急迫性,畢竟元宇宙或許會比 預期發展得更快,而釐清非實體資產所有權的立法,爭議勢必遠小於《中介法》。
trywish: 過數量一多的話,消基會就會出來洗地了,在契約內要求要 08/28 19:57
trywish: 退場機制。不然正常只是找消保官調解。但外國公司調解也 08/28 19:58
trywish: 有難度,甚至google有前科,是直接拒絕服務(北市退費>G家08/28 19:58
trywish: 付費商店全面退出台灣),所以你定這法律,也要業者願意配 08/28 19:59
trywish: 合才型。08/28 19:59
不配合所以退出?那Google必須先賠完該賠的,讓使用者轉移資料至個人裝置或其他 平台,才能離開台灣市場。儘管Google的繁中化做得零零落落,幾年來也算深耕台灣 ,早已不能跟當年瀟灑拂袖而去的局勢相提並論。
dxzy: 其實最糟的是法律沒跟上 審判過程就會跟鬼打牆繞路繞道死 08/28 20:05
沒有實際案例,就沒有具體的立法方向,但有了實際案例,意味著有被害者出現了。
dxzy: 但這本來就不該是台灣要操心的問題 可以等他們慢慢改 可以別 08/28 20:06
dxzy: 用 或是本來普及就不該把隱私照片上傳、別老是全自動就結了08/28 20:06
dxzy: tah前面三行就寫了純自動化不行 所以才有人決策的環節08/28 20:07
dxzy: 第五條有關此事的本來是別的提案 不給過硬要塞進來 08/28 20:10
現在看似人畜無害的第五條,原先是怎麼論述啊?雖然目前已經變更,未來或許仍有 偷渡在其他條文的可能,全體國民,尤其是關注資通議題的板友們應該一起監督
applewarm: 確實值得討論,這種事法律不介入不要奢望大公司會替你 08/28 20:30
applewarm: 設想08/28 20:30
這些跨國企業,最擅長所謂的資本主義鐵拳,不立法加以牽制,就像敞開牧場大門, 放狼群進來大開殺戒,數位服務產值極高,這一塊卻鮮少受到重視,真的很妙。
dxzy: 我們都躺著等歐盟的 :D08/28 21:03
看那群白左政治正確玩爽沒,爽了,或慘遭資本主義鐵拳,才會清醒站過來這邊。
KudanAkito: 那怎麼沒有業者趕快出來提供打包票 08/29 02:07
KudanAkito: 上傳資料一定能全數奉還的網路服務 08/29 02:07
KudanAkito: 看起來很有賺頭不是嗎08/29 02:07
不可能,若機房遭駭或被摧毀,損失大量資料,供應商絕對賠不完。
KudanAkito: 還有保證存在記憶體裡面的資料一定能100%救回的機器08/29 02:07
沒有任何東西是100%,用過夠多隨身碟跟記憶卡的應該可以體會…
songzhen: 單獨把Googleone的主機撤出台灣就好了啊 台灣用戶付款 08/29 03:11
songzhen: 到境外 就不需要遵守台灣法律了 跟愛奇藝一樣 08/29 03:11
已經深耕台灣市場,說撤就撤,Google恐怕要先賠償用戶損失。
dxzy: 沒有啊 就你哪天忽然發現整個變慢了才會知道伺服器拆了 08/29 12:53
這麼說,我們需要一部強而有力的有效法規,阻止所謂的境外電商宰羊…
dxzy: 我們?強而有力?對國外廠商? 嗯 我沒聽說過 08/30 06:41
所以需要立法,但是呢…(望向立法院) ※ 編輯: Tahuiyuan (36.224.100.133 臺灣), 08/30/2022 10:30:20
GianniC: 政府應該再收1000倍的罰鍰 08/31 00:30
nimiq5566: 使用條款都寫了,不爽不要用就好,又不是沒有 Google 08/31 10:41
nimiq5566: 不能活…把重要資料簽約放在別人的電腦違反使用條款被 08/31 10:41
nimiq5566: 砍,Google 是要你不能放這種圖片在他電腦不是說你沒 08/31 10:41
nimiq5566: 有違法就可以 08/31 10: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