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da2001: 話術是否詐欺 有得攻防 例如大部分版友中招的"合併漲回 05/16 13:17
→ pda2001: 牌價"是不實嗎? 05/16 13:17
→ pda2001: 我就合約看 認為無論亞太或將來的遠傳 隨時可以依約不再 05/16 13:17
→ pda2001: 補貼 回到牌價 原po認為 合併附帶決議要保障這沒白紙黑 05/16 13:17
→ pda2001: 字的費率 到底誰對 只能看法官了 期待有人積極爭取 提供 05/16 13:17
→ pda2001: 判例造福版友大眾 05/16 13:17
→ pda2001: 即便撤銷續約 恢復原約 原約的補貼時限 就已過期 回到原 05/16 13:17
→ pda2001: 約只有牌價 還不是白忙一場? 05/16 13:17
推 jasonbass: 原資費牌價高的話回去沒補貼也沒什麼用 亞太合約就有 05/16 13:27
→ jasonbass: 約滿沒續約可以隨時終止優惠恢復原牌價的條款 05/16 13:27
以上兩位的問題一起回答如下
(一)別以為定型化契約裡的條款一定都是有效的,
當條款違反誠信原則或顯失公平時無效。
(二)目前遠亞一再強調用戶合約權益不變,不因合併而受影響。
對無綁約用戶而言有兩種解釋
甲說:合約得隨時終止優惠恢復原牌價,所以合併後可以片面調高月租費。
乙說:若片面調高月租費,用戶即受實質影響,
因此所謂不受影響即是不會片面調高月租費。
若採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會採乙說。
(三)若公司業務私下表示合併後用戶會被調高月租費等等,
等爭議事件浮上台面,可以觀察電信公司會如何回應:
A情形:遠亞公司定調就是可以合法調高無綁約用戶的月租費。
B情形:遠亞公司表示,業務私下說明合併後會被調高月租費係私人行為,
遠亞再次強調用戶合約權益不變,不因合併而受影響。
若是B情形,那就坐實業務以不實訊息使電信用戶陷於錯誤。
若是A情形,由於某些條款有可能是無效的,進法院訴訟仍有勝訴的可能,
況且若合併後可以片面調高月租費,主管機關可能不會准許合併,
因此我們會認為公司強調用戶合約權益不變,不因合併而受影響,
就表示不會片面調高無綁約用戶的月租費。
退一步而言之,縱使原本公司有合法權利進行調整,
在公司宣誓「用戶合約權益不變,不因合併而受影響」時即已放棄。
※ 編輯: ntnusleep (118.231.154.79 臺灣), 05/16/2023 19:01:31
推 Jintsu: 能維持的話最好 我自己是以前沒跟到最近辦了一個199限速2 05/16 20:08
→ Jintsu: 1M 希望合併後到期還能續這個價 05/16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