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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asamewon: 你的信用卡消費紀錄國稅局能不能為了稽查稅務調閱 你 05/08 15:43 : → kasamewon: 再去回頭思考電子支付需不需要納入洗錢防制跟稅務稽查 05/08 15:43 : → kasamewon: 裡 應該就能回答你的疑慮了 05/08 15:43 : → kasamewon: 現在只是把電子支付監管比照銀行支付系統辦理而已 05/08 15:44 : → kasamewon: 稅務跟洗錢防治是現在台灣金融體系監理的神 業者怕死 05/08 15:50 : → kasamewon: 了 05/08 15:50 疑似有犯罪跡證或是為了辦案需要 我認同相關單位有權力經針對特定案件之個人合理範圍內取得必要隱私資料 不單單是逃稅.洗錢問題 像是刑事案件 如果為了辦案需求 有必要手機通聯.社群對話紀錄等等都該提供 但這是在已有明顯犯罪跡證或是加強證據前提或是最少已經達到疑似程度 如果這些都沒有 只是地圖炮式要服務公司毫不保留提供所有消費者紀錄隱私給政府 這已經超過我認知中民主國家對於隱私權保護的界線 如果你不認同中共那種以預防犯罪.國家安全為光免堂皇理由 聊天軟體對話內容全部直接上繳政府 進行審核管制 那你怎麼會支持在民主國家中把全體國民先視為賊 要求服務平台將個人消費隱私資訊全主動上繳給政府做預防管制用? 吃錯啥藥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247.192.24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obilePay/M.1620495926.A.F76.html ※ 編輯: erspicu (27.247.192.248 臺灣), 05/09/2021 01:48:28
qooxxp: 沒錯 05/09 03:36
kasamewon: 你先確定你講這個的時候有沒有看過個資法 你看完麻煩 05/09 04:34
kasamewon: 請說違反個資法的那些用途 還是你根本不知道公務機關 05/09 04:34
kasamewon: 索取這些資料就是按個資法來的? 05/09 04:34
kasamewon: 還有稅捐稽徵法允許哪些行為 洗錢防制法又是允許哪些 05/09 04:34
kasamewon: 行為 05/09 04:34
kasamewon: 不要落落長一堆只是想講觀感不佳而已 05/09 04:34
kasamewon: 稅捐稽徵法第30條就已經說了能調了 當然如果你要質疑 05/09 04:40
kasamewon: 稅捐機關拿了個資做了非稅捐稽查用途的指控那又是另一 05/09 04:40
kasamewon: 回事 否則針對稅務稽查這件事本身就有法源依據 05/09 04:40
kasamewon: 話說財政部要多立法是多餘的 本來現有法源就能調了 05/09 04:42
shawncarter: 我覺得咧,你覺得就好,法律寫在那幹嘛用的?本來 05/09 05:00
shawncarter: 國稅局這就是合法的稽查必要行為,你還在那邊我覺 05/09 05:00
shawncarter: 得。 05/09 05:00
taipoo: 不會犯罪的人,就算公開所有人生資料也不會怕,就不會有事 05/09 05:28
DarkerDuck: 不做洗錢態樣消費就不怕買R20被上網公布,論破 05/09 06:00
herman90021: 嗯?怕這些就現金消費就好啦~ 05/09 07:31
hitsukiaoi: 更別說政府機關這可笑的資安了 還一堆單位在用WIN7XP 05/09 08:28
hitsukiaoi: 哪天流出去誰要出來辭官高升^^ 05/09 08:29
hnjsh: 我也覺得每次申請新的金融服務時要多簽一條聲明"我不是美國 05/09 09:09
hnjsh: 公民"頗蠢的,遠在地球另一端的管道這裡來 05/09 09:09
liyuweiying: 抱歉 美國就是這麼霸道 05/09 10:13
liyuweiying: 不遵守FATCA就準備在美國被制裁 05/09 10:13
qooxxp: 「能調」跟「每年兩次主動上繳」差很多好嗎?你懷疑我洗 05/09 11:40
qooxxp: 錢證據拿出來調資料我無話可說,愛怎麼調怎麼調,沒證據就 05/09 11:40
qooxxp: 要我的消費紀錄?我管你要幹嘛你憑什麼跟我要?要稽查也要 05/09 11:40
qooxxp: 先有懷疑吧? 05/09 11:40
e0936276915: 原來是連遊戲規則都看不清楚的跳針仔出來帶風向啊 05/09 12:53
zzahoward: 現在這個是要"主動"上傳給政府耶 跟中國一樣阿 05/09 13:19
jingtz: 2015年電支使用者身分確認機制及交易限額管理法第20,21條 05/09 13:50
jingtz: 就已經規定電支業者要留存身份及消費資料了 這次修法只是 05/09 13:51
jingtz: 新增稅徵用途 05/09 13:51
away612101: 又突然很奉公守法了,PTT風向真的很亂… 05/09 15:08
away612101: 覺得可疑要盤查 -> 侵害人權 05/09 15:08
away612101: 消費資料主動上傳 -> 法律要求 05/09 15:08
away612101: 我都不知道原來消費資料上傳的侵害比報身分證號小 05/09 15:08
heat0204: 送中也是這樣 一下子樂見 一下子侵害人權 05/10 07:58
heat0204: 說穿了 就是跟著黨意轉向 05/10 07:59
FeiYao: 別笑死人了,這也叫黨意?KMT有出來該這個? 05/10 11:40
prussian: 1.未滿48萬只會有累積金額 05/10 12:28
prussian: 2.交易資料只有金額沒有消費項目 05/10 12:29
prussian: 上面到底有幾人真的去看過條文.. 05/10 12:29
idxxxx: 就雙標啊... 05/10 1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