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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dbaco (一路好走)》之銘言: : 店家有權做出他的定義, : 我也有權拿回我的個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80237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第 25 條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並留存確 認身分程序所得資料;其確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應以風險為 基礎,並應包括實質受益人之審查。 前項確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之留存期間,自業務關 係結束後至少五年。 第一項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確認機制之建立方式、程序、管理及前 項確認使用者及特約機構身分程序所得資料範圍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會商法務部及中央銀行定之。 不過你還是可以去註銷啦。 已銷戶的個資他們應該也懶得拿去跑銷售數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34.226.17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obilePay/M.1665916489.A.AFB.html ※ 編輯: prussian (1.34.226.175 臺灣), 10/16/2022 18:35:31
mdbaco: 所以這和個資法第三條那一個在申訴時可以用? 10/16 19:54
kkkk1234: 依個資法第11條 這算執行業務所需吧 10/16 20:27
kkkk1234: https://i.imgur.com/TevfpzV.png 10/16 20:27
gottsuan: 因為交易紀錄需留存一段時間 以作為日後爭議時的佐證 10/20 10:28
gottsuan: 不可能一銷戶就清除掉 10/20 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