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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起 我忍不住淌這個混水 賣家我跟她不是很熟,但是認識 在小弟南遊尋找舉重場地時,有在恆春跟我預約過兩小時的壺鈴課 我想這位賣家的確是有疏失 自己寄錯地址,又怠於處理退款 網路交易糾紛多,大家對這種詐騙都很敏感 稍微拖欠一下也是不能容許的 畢竟你沒有店面,很難追討 不過我這位學生 她是從台北南下到恆春做飯店業 推文中的各位,不曉得有沒有做飯店服務業的朋友 他們上班真的超級忙,加班還不打緊 中午連好好吃個飯的時間都沒有 原Po其實大可給個方便 把銀行帳號給她,她只要用ATM就能夠匯款 不用在上班時間擠出時間去郵局寄現金袋 而原po除了不透漏帳號,也不給連絡電話,寄送的地址也無人收件 導致這封現金袋躺在附近的郵局裡,等候原po去領走 不把電話給賣家,所以郵局也不知道您的電話 這封現金袋就只好一直這樣躺在郵局發呆 賣家以為你早就收到了,原po也誤會賣家尚未寄出現金袋 雙方現在似乎已經橋攏 要把現金袋從台中改寄到基隆去,這樣才有人收件 Mandy 你就趕快處理吧... 其實只要賣家積極點處理,趕快連絡,趕緊退款 就不會有這樣的誤會 但....原po與鄉民們其實也可以不用這麼斬釘截鐵,一定是詐騙或怎樣 很多時候,就算兩面之詞都聽了,也很難拼湊還原出事實 (OS 這時候就了解法官的難處了) 遑論只聽了一面之詞 ====================== 順便再寫個法律小教室 所謂的犯罪,一定要主客觀合致 也就是客觀行為一開始的時候,他內心的主觀就已經同時有認識 舉例來說 飛熊跑去健身房單次消費,結果運動完,發現自己忘了帶錢包 櫃台把飛熊攔下來,說要送警察局告詐欺罪...... 這其實不構成詐欺罪,頂多是民事糾紛而已 因為飛熊一開始消費時,並沒有要詐欺的意思,他以為自己有帶錢 原po這個事件 如果賣家一開始是真的有意要完成交易 只是中間疏忽寄錯地址,退款寄現金袋原po又沒有去領 看起來也沒有構成詐欺罪的可能,因為他一開始就沒有打算要詐騙 =========== 請問....寫這種文章....會被劣退嗎? ※ 引述《jacky77880 (杰)》之銘言: : 代PO文,如有違反相關版規、法律之行為請再麻煩各位告知! : ------------------------------------------------------ : 注意PTT帳號:m91416093 (mandy) : 本人於9/22 在板上購買FF 12kg的壺鈴,至今依舊沒有收到。 : 整整超過一個月以上,請各位版友注意此帳號,千萬別與他交易, : 之前就已經有糾紛(上網查就知道,搜尋ptt 加此人帳號)。是自己不信邪,怪自己倒楣。 : 後來持續跟他說我沒有說到,常常不讀不回,藉口很多,甚至說寄錯買家! : 真的超級誇張! 感覺這錢已經追不回來了,一直要跟我要帳號! 請大家勿再受騙 : 以下附截圖為證 : http://imgur.com/a/j6Xtr : 歡迎大家轉發至其他版,希望不要再有更多人受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9.113.209.13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uscleBeach/M.1446096264.A.A21.html
jaysuzuki: 推 10/29 13:26
※ 編輯: flybearliang (59.113.209.138), 10/29/2015 13:38:43
oxtis: 推一下 希望事情圓滿解決 10/29 13:29
johtom811113: 推!為啥不給帳號阿= = 10/29 13:31
Qcloud: 推一個 10/29 13:32
kee32: 這樣看來,是兩個不該相遇的人相遇了... 10/29 13:36
kevin751021: 以前我也是一邊做飯店一邊做網拍 不是人幹的 10/29 13:42
kevin751021: 不過要吃商品買賣這碗飯,真的必須對買家負責到底 10/29 13:42
coffee112: 推推 10/29 14:14
kobitos: 帳號不給 賣方寄錯 用寄的電話又沒留下 造成了誤會一場 10/29 14:14
kobitos: 不能全推給太忙 畢竟LINE有多便利 已讀卻沒回應 內心當然 10/29 14:16
kobitos: 會覺得OOXXX 還好PTT還找的到人 不然上法院就麻煩了 10/29 14:17
Zhenx20805: 被當詐騙活該喔,每天有24小時,再怎忙,起碼花個2分 10/29 14:29
Zhenx20805: 鐘打字解釋就都可以解決的 10/29 14:29
OverRaven: 隨然不清楚原委 但有困難最好還是在自介就要說明 例如 10/29 14:41
OverRaven: 出貨時間、回覆時間等 而不是等到買方不耐煩 事後滅火 10/29 14:41
OverRaven: 反而更麻煩 10/29 14:41
kodar7544: 飛熊有辦法打贏跟WG的官司嗎 XD 10/29 15:04
cloning: 飛熊大大 下集等好久內(敲鍋) 10/29 15:12
tomscott: 5f解釋的真好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10/29 15:12
flybearliang: 這篇可以充當週四專欄嗎... 最近好忙... 10/29 15:15
ct20100806: 沒那個屁股就別吃瀉藥,飯店業繁忙到無法處理這些交 10/29 15:24
ct20100806: 易就不要做,要求買家給個方便前自己也該說話算話,回 10/29 15:24
ct20100806: 國後也不告知,所有退款問題都是買家主動在要求,生意 10/29 15:24
ct20100806: 作成如此,千萬不可! 10/29 15:24
ct20100806: 還有時間告人,可笑至極 10/29 15:28
flybearliang: CT大 不會告了啦 息怒息怒 10/29 15:29
vincehuang: 忙不是藉口,這很基本 10/29 15:40
m91416093: 謝謝CT大的指教,以後只作能自取的交易。請息怒。 10/29 15:41
ability: 實務上飛熊要先證明自己沒有那個意思 10/29 15:59
flybearliang: 要被告證明自己沒這個意思.. 這不是違反無罪推定嗎 10/29 16:04
bookticket: 樓上應該搞清楚 台灣的法律實務法官大多是不玩無罪推 10/29 16:34
bookticket: 定那一套的歐~ 10/29 16:34
ability: 無罪推定不是放在嘴上說,而是要放在心裡尊重的。 10/29 16:50
ateate: 純粹猜測不提供聯絡資訊可能怕後續被騷擾 10/29 17:05
flybearliang: 原來法律系刑訴教授都在公笑虧 10/29 17:54
jaannddyy: 當客觀犯罪事實該當會推定主觀意識,推定並非視為 所以 10/29 18:08
jaannddyy: 你可以推翻 不過舉證責任倒反 10/29 18:08
jaannddyy: 主觀意識本來就只有自己才知道,只要不會有其他合理懷 10/29 18:12
jaannddyy: 疑就已達到無罪推定,檢察官不是神,不用每個縫都要補 10/29 18:12
SUPERMANLIN: 亂噓的頭殼真的是 10/29 18:55
winonaforeve: 推你 10/29 22:32
ability: 你搞錯重點了,是你這樣說會讓人誤會只要他沒有意思就可 10/29 22:43
ability: 以不注意自己的行為。 10/29 22:43
ability: 只要有一個人相信小教室的原則而不懂操作過程,就容易觸 10/29 22:45
ability: 法,所以提醒你一下。 10/29 22:46
ability: 如果你有上刑訴應該不會這樣舉例吧,小心為上。 10/29 22:59
flybearliang: 兩位也不用太激動,實務上的操作我完全明白。主觀是 10/30 00:29
flybearliang: 看檢察官或法官的心證。但現在是這樣操作,並不表示 10/30 00:31
flybearliang: 這樣操作就是正確的。 其實這樣操作的下場,就跟前 10/30 00:32
flybearliang: 面噓文的鄉民立場差不多:你看起來像,那就是有。這 10/30 00:35
flybearliang: 對司法權有什麼負面影響我想就不用多談了。 10/30 00:36
flybearliang: 實務上,對於證明主觀認識通常都會有犯罪動機調查, 10/30 00:36
flybearliang: 因此也不是像Ja大講的。只要客觀有,主觀就直接推定 10/30 00:38
flybearliang: 雖然動機根本非主觀構成要件要素...但實務上就是這 10/30 00:39
flybearliang: 樣在做類比的。 有不小心忘記帶錢的,不用害怕,還 10/30 00:41
flybearliang: 是會依照一般情況看你是否真的忘記帶,實務對事實 10/30 00:42
flybearliang: 的調查,不至於客觀有->推定主觀有,這麼鬆散 10/30 00:43
flybearliang: 想一想 如果所有忘記帶錢出門的人都陷入刑罰的風險 10/30 00:45
flybearliang: 這社會是有多恐慌.... 10/30 00:46
jaannddyy: 同意,我得意思指主觀還是由外面去推,不是說我沒有那個 10/30 19:35
jaannddyy: 意思所以我主觀就不構成 10/30 19:35
jaannddyy: 台灣司法已經進步很多...但還是有審理強制性交案子,法 10/30 19:38
jaannddyy: 官直接噴:你如果沒做,她為什麼要說你做,這種很扯的話都 10/30 19:39
jaannddyy: 講得出來...在不公開的審判,非常囂張 10/30 19:39
jaannddyy: 如果女性咬你性侵,你當時沒有不在場證明,你就GG了 10/30 19:44
jaannddyy: 唯一的證據可以是,事發後她告訴她的閨密這件事,這種很 10/30 19:45
jaannddyy: 扯的傳聞證據也可以當證據,大家還嫌法官喜歡判無罪呢.. 10/30 1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