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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andog (慢跑中毒)》之銘言: : ※ 引述《wandog (慢跑中毒)》之銘言: : : 各位大大好 : : 之前接到gym的法務部電話 : : 告知我的兩年約雖然已經滿了 但是我一直沒有去終止合約 : : 所以超過兩年的月費還是要補繳 : : 可以不理他嗎 還是要乖乖繳?? : : 不太想跑一趟現場終止合約 因為我覺得他們 : : 一定會凹我要補繳之類的才給終止 不好意思 請教了 : 分享一下 我後來去店面終止合約 他們說我約滿後的十個月都沒繳費(我沒使用) 不繳清一萬元 不能終止 : 我表達說 要不要繳再說 但要終止合約不能卡一條要先繳清 這兩個是獨立的 不能綁在一起 : 他就開始一直跳針 : 我只好說 至少你寫個證明說我有來表達要解約了 想說保守上避免金額一直往上加 他們也不願意給類似文件 只說他們電腦會註記 : 後來我不爽之下 寄了存證信函給他們 他們就打來說不用付一萬元就可解約 : 經驗給大家參考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HTC_E9pw. 八、(契約到期通知)   業者應於契約期間屆滿一個月前,依本契約所載資料通知消費者。   業者未能證明前項通知致消費者於契約期間屆滿後仍繼續使用其服務   設備者,業者不得視為續約行為及收取任何費用。 雖然你沒有提到,不過另一個是違約金的部分 九、(違反退費基準之禁止)   業者不得增列應記載事項第七點、第十二點及第十四點規定以外之退   費方式或類此字樣。 第七點第二項,只有無法確認月費的狀況下有違約金 (條文在這,雖然不曉得我理解是否有誤) 、(契約終止及其效果)   消費者得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隨時終止契約。   消費者依前項約定終止契約時,業者應就消費者已繳全部費用依下列   方式之一退還其餘額:   □(一)扣除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新臺幣元乘以實際經過月數(其有       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之       費用。   □(二)無法認定簽約時單月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       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業者並得另外請求依退費       金額百分之(不得逾退費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以賠償所受損失。 另外無解約無繳費衍生費用部分 十四、(業者通知義務)    消費者未繳費用時,業者應依契約約定方式通知消費者定日(不得    少於十日)完成繳納。    前項催告期限屆滿翌日起計二十(含)日,業者得停止消費者使用    其設備,待繳清費用後,恢復其權利。逾二十日仍未繳清者,契約    自動終止,並依第七點規定退費。業者未終止契約,致契約仍為存    續狀態者,後續衍生之費用,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    業者未能證明前項催繳通知,致消費者會員權利受損者,業者應無    條件賠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自動續約問題 十一、(續約應經雙方書面確認)    本契約期間期限屆滿後,如需續約者。應經雙方書面確認。    業者不得事先約定屆期自動續約不另通知消費者或類此字樣。 所以其實你也不用繳那一萬了 YA我會上色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59.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uscleBeach/M.1458215468.A.7A0.html
wandog: 這篇也許可以m起來 感覺很實用 03/17 20:51
jaannddyy: 有些字的上色按下不會正確顯示,按右才會,好怪... 03/17 20:55
※ 編輯: jaannddyy (220.134.59.46), 03/17/2016 21:07:31
aaa1234136: 推一下 03/17 22:23
isetfree: 雖然我沒加入;但蠻實用的!不管加入沒有自身權益自己 03/17 22:23
isetfree: 該注意! 03/17 22:23
timwu15: 可是你們簽的是10年約 03/19 00:29
nchum102: 我覺得這個案例很大原因是自己疏忽,都確定不去健身房了 03/19 02:46
nchum102: ,怎麼會不知道要解約這件事,又不像健工一年一約,十年 03/19 02:46
nchum102: 約這個應該簽的時候自己都要記得 03/19 02:47
當初在主管機關在制定這類限制時必然遭遇到很多消費者一直反覆遇到的狀況 會特別列舉出來應記載及不得記載有一定的道理存在 前項催告期限屆滿翌日起計二十(含)日,業者得停止消費者使用    其設備,待繳清費用後,恢復其權利。逾二十日仍未繳清者,契約    自動終止,並依第七點規定退費。業者未終止契約,致契約仍為存    續狀態者,後續衍生之費用,業者不得向消費者收取。    業者未能證明前項催繳通知,致消費者會員權利受損者,業者應無    條件賠償,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規定就寫在這了,沒有繳費業者必須催繳,催繳超過二十日未繳,契約自動終止 後續費用不得再收 很多人可能簽約簽了很多家,可能不只健身房,有電信,有游泳池,有大賣場...等 你可能無法期望他一定記得每個約簽了多久 尤其出社會有家庭後 有小孩有學校有工作主管有客戶有貸款有銀行一堆合約一堆事情 即使你主動想起要去解約,業者跟你推拉托,心裡也會厭煩 可能久了又忘記了,我老媽就是如此,常常會開始忘東忘西 才有特別硬性規定的道理 不論是否是消費者疏忽,業者都必須遵守,這是訂定契約範本的目的 ※ 編輯: jaannddyy (220.134.59.46), 03/19/2016 14:1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