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annddyy (詹敵)
看板MuscleBeach
標題[心得] 健身中心終止契約相關規定
時間Thu Mar 24 14:39:06 2016
之前回了一篇文,裡面提到了違約金部分
七、(契約終止及其效果)
消費者得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隨時終止契約。
消費者依前項約定終止契約時,業者應就消費者已繳全部費用依下列
方式之一退還其餘額:
□(一)
扣除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新臺幣元乘以實際經過月數(其有
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之
費用。
□(二)無法認定簽約時單月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
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業者並得另外請求依退費
金額百分之(不得逾退費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以賠償所受損失。
因為第一項中並無提到業者可以以第一項方式收取違約金,所以一開始誤解了
剛好又看到有人轉讓問題,轉讓應該都是不想要有違約金吧
之後有人有想要解約的話這邊就提供了完整的違約金計算
之後致電體育局詢問了有關他們網站上常見問答集的計算方式
(因為我實在看不懂依據方式一的計算方法)
這是他們舉的例子:
假設小田當初簽訂契約期限為3年,月繳1000元,已使用3個月,收取違約金方法有下列2
種:
小田的單月使用費的計算:1000*2=2000元(消費者與業者只簽訂一個月期間契約的使用費
)
小田所訂會員契約月平均價格:1000元
依據方式(一):1000*2*3=6000(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乘以實際經過月數) 6000-3000=3000(
違約金)
依據方式(二):1000*36=36000(依契約應繳之總費用)
1000*3=3000(使用3個月的費用) 36000-3000=33000(退費費用)
33000*0.2=6600 (違約金)
契約未明訂收取違約金方法時,以最有利消費者權益之計算方式為之。
討論許久之後了解
第一項其實不叫做違約金,應該叫做補繳
使用1000元優惠方式簽約,使用2000元的原價
所以終止契約時必須補繳使用過的月份數
小田這邊是使用三個月,所以他已繳3000,再補繳3000,而達到每月2000的原訂價
公式應該改成:
1000*2*3=6000(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乘以實際經過月數) 3000-6000=-3000(補繳)
這樣就會符合應記載事項第七點第一項的說明
第一項與第二項的差別是
第一項計算方式,
你用越久,然後提前解約你必須補繳越多錢
第二項計算方式,
你用越短,然後提前解約你的違約金就越多
重要提醒
如果契約上的終止契約計算方式並非以上兩種其中之一做約定,或是根本沒有約定
自動廢止原本約定,適用這兩種計算出來有利消費者方式的一種
原契約沒有約定就直接適用兩種中有利消費者方式的一種
另一點,轉讓規定
十一、(消費者會籍、個人教練課程轉讓)
(一)消費者會籍:經通知業者後,得讓與第三人,讓與時:
□1.業者不收取費用。
□2.
向消費者酌收費用(含會員證製作及鑰匙提供)新臺幣元整(
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元)。
(二)個人教練課程:經通知業者後,得讓與第三人,讓與時,業者不
收取費用。
我相信沒有業者會約定第一項的吧,不過
轉讓費用不得超過三百元喔
轉讓也沒有任何需要原因的限制
這是
強制性的規定!
以應記載事項來講
如契約原記載約定較有利於消費者從其約定
較不利消費者
廢止其約定,則應記載事項構成契約內容
祝一切順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59.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uscleBeach/M.1458801549.A.3CB.html
※ 編輯: jaannddyy (220.134.59.46), 03/24/2016 14:43:37
→ plus203ft: 轉讓的條件限制真的很煩,直接打電話申訴比較快 03/24 14:54
→ plus203ft: 跟那些櫃台扯一堆根本浪費生命 03/24 14:54
推 dodiddone: 感覺這篇可以放精華區 03/24 15:43
※ 編輯: jaannddyy (220.134.59.46), 03/24/2016 16:27:04
推 azopper: 業者不遵守規定,還是要罰則才有實質效力 03/25 09:34
因我想說之前有寫過了就沒有再寫一次了
強制力的法源依據是消保17
違反消保17的罰則:
第 56-1 條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
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
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
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
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
更何況這種情況下業者跟你簽署的條款是不具法律效力的條款
什麼才是有效力的也都幫你列好了
連這樣都可以被業者吃得死死的
那也只好大喊
法律是保護壞人的!
在這邊感謝法律學者從國外引入研究法案
不辭辛勞的推動
※ 編輯: jaannddyy (220.134.59.46), 03/25/2016 11:16:49
推 skhan: 你是加入法律研習中心嗎?這裡是肌 03/25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