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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回了一篇文,裡面提到了違約金部分   七、(契約終止及其效果)   消費者得於契約期限屆滿前,隨時終止契約。   消費者依前項約定終止契約時,業者應就消費者已繳全部費用依下列   方式之一退還其餘額:   □(一)扣除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新臺幣元乘以實際經過月數(其有       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之       費用。   □(二)無法認定簽約時單月使用費者,按契約存續期間比例退還消       費者已繳之費用,作為退費金額。業者並得另外請求依退費       金額百分之(不得逾退費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以賠償所受損失。 因為第一項中並無提到業者可以以第一項方式收取違約金,所以一開始誤解了 剛好又看到有人轉讓問題,轉讓應該都是不想要有違約金吧 之後有人有想要解約的話這邊就提供了完整的違約金計算 之後致電體育局詢問了有關他們網站上常見問答集的計算方式 (因為我實在看不懂依據方式一的計算方法) 這是他們舉的例子: 假設小田當初簽訂契約期限為3年,月繳1000元,已使用3個月,收取違約金方法有下列2 種: 小田的單月使用費的計算:1000*2=2000元(消費者與業者只簽訂一個月期間契約的使用費 ) 小田所訂會員契約月平均價格:1000元 依據方式(一):1000*2*3=6000(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乘以實際經過月數) 6000-3000=3000( 違約金) 依據方式(二):1000*36=36000(依契約應繳之總費用) 1000*3=3000(使用3個月的費用) 36000-3000=33000(退費費用) 33000*0.2=6600 (違約金) 契約未明訂收取違約金方法時,以最有利消費者權益之計算方式為之。 討論許久之後了解 第一項其實不叫做違約金,應該叫做補繳 使用1000元優惠方式簽約,使用2000元的原價 所以終止契約時必須補繳使用過的月份數 小田這邊是使用三個月,所以他已繳3000,再補繳3000,而達到每月2000的原訂價 公式應該改成: 1000*2*3=6000(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乘以實際經過月數) 3000-6000=-3000(補繳) 這樣就會符合應記載事項第七點第一項的說明 第一項與第二項的差別是 第一項計算方式,你用越久,然後提前解約你必須補繳越多錢 第二項計算方式,你用越短,然後提前解約你的違約金就越多 重要提醒 如果契約上的終止契約計算方式並非以上兩種其中之一做約定,或是根本沒有約定 自動廢止原本約定,適用這兩種計算出來有利消費者方式的一種 原契約沒有約定就直接適用兩種中有利消費者方式的一種 另一點,轉讓規定 十一、(消費者會籍、個人教練課程轉讓)  (一)消費者會籍:經通知業者後,得讓與第三人,讓與時:    □1.業者不收取費用。    □2.向消費者酌收費用(含會員證製作及鑰匙提供)新臺幣元整(      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元)。  (二)個人教練課程:經通知業者後,得讓與第三人,讓與時,業者不     收取費用。 我相信沒有業者會約定第一項的吧,不過轉讓費用不得超過三百元喔 轉讓也沒有任何需要原因的限制 這是強制性的規定! 以應記載事項來講 如契約原記載約定較有利於消費者從其約定 較不利消費者 廢止其約定,則應記載事項構成契約內容 祝一切順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4.59.46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uscleBeach/M.1458801549.A.3CB.html ※ 編輯: jaannddyy (220.134.59.46), 03/24/2016 14:43:37
plus203ft: 轉讓的條件限制真的很煩,直接打電話申訴比較快 03/24 14:54
plus203ft: 跟那些櫃台扯一堆根本浪費生命 03/24 14:54
dodiddone: 感覺這篇可以放精華區 03/24 15:43
※ 編輯: jaannddyy (220.134.59.46), 03/24/2016 16:27:04
azopper: 業者不遵守規定,還是要罰則才有實質效力 03/25 09:34
因我想說之前有寫過了就沒有再寫一次了 強制力的法源依據是消保17 違反消保17的罰則: 第 56-1 條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 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 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 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 更何況這種情況下業者跟你簽署的條款是不具法律效力的條款 什麼才是有效力的也都幫你列好了 連這樣都可以被業者吃得死死的 那也只好大喊 法律是保護壞人的! 在這邊感謝法律學者從國外引入研究法案 不辭辛勞的推動 ※ 編輯: jaannddyy (220.134.59.46), 03/25/2016 11:16:49
skhan: 你是加入法律研習中心嗎?這裡是肌 03/25 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