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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uWeiLin (酥酥)》之銘言: : ※ 引述《danny0826 (敖)》之銘言: : : 我是目前成吉思汗三重館的會員,大家先看看我的想法,再想一想 : : 1. 這次的轉讓依當事人敘述的過程,成吉的處理方式跟WG是一樣的,沒有館長自詡 : : 那麼清流,(當然如果要把解約跟轉約分開談,依商家營利的角度前者當然可以很 : : 因為有違約金,根據成吉的合約解約有權收會費20%的違約金) : 小弟鍵盤法律系, 使用健身房也有1X年的經驗了, 從純真姊姊到雅君姊姊的 : 大型連鎖健身房甚至到現在的萵苣, 皆有觸及. : 就個人淺薄的經驗, 稍微分享並解釋一下合約的議題; 若有誤漏懇請海涵. : 1. 私契自由原則 vs 法律保留原則 : 依我國現行法規, 雙方合意(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契約, 此謂普通法理原則, : 而"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不僅是種例示, 更是一種特別規 定, : 用以保障地位相對弱勢及資訊不對稱的一方, 也避免雙方"法理武器不對等". : 簡言之, 就算口頭諾成, 也算契約, 可是, 萬一消費者在思慮欠缺周延或 : 條約內容對消費者顯失公平呢? 這時候就必須參酌消保法及上開事項. : 2. 優位原則 : 說"參酌"並不完全, 更精確來說是必須完全依照消保法的"全部"規定; : 若有民法上的適用, 則消保法相對係特別法, 自當優先適用. : ex損害賠償 債務不履行 不完全給付 團體訴訟等等. : 應, 即"必須", 是一種強制規定, 沒有討價還價含扣的空間, 例如 : "駕駛機動腳踏車應配戴安全帽" "勞工連續從事勤務時間, 不應逾12小時". : 得, 現解為"可", 例如很多"得"強制執行之規定. : 像是債權人不經訴請即可取得強制執行命令, 不過債權人也可以透過其他管道或方 法. : 3. 例外 : 那麼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可否解釋為不可呢? 有沒有強制力呢? : 依目前通說, "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係專為健全特殊產業或保護產業正常發展, : 在實務上, "不得"多半推定為"不允許", 用意是制約較強勢的一方不可以對相對弱 : 的他方欺罔或隱瞞, 所以"不得"已經趨近於"不可以". : 除非消費者明確可得而知, 並且就"不得"的條約規定已經認諾切結, 否則"不得" : 就意味著健身房不可以這樣在合約裡記載. : (其餘請參消保法一部或全部無效之規定) 題外話 很多人都會聽對方說 你當初約這樣簽 就要遵守 實際上 所謂<定型化契約> 他的安定性沒這麼強 也就是說 定型化契約通常是商家單獨訂訂 消費者其實是半強迫接受 所以定型化契約 其實是有轉圜空間 如果當事人雙方有一方不肯協商 就要上法院透過裁判來決定 很多 定型化契約都被無效過 常看銀行在改信用卡契約 很多時候都是因為判決把定型化 契約的某部分無效 以前商家常有偷東西被抓要賠數倍不等 這種從被判過無效後 就沒有商家訂了 所以真的不服就告到底看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40.198.92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uscleBeach/M.1481894567.A.FF2.html
foxbite: 借問一下剛剛樓下那篇怎消失惹 12/16 21:54
lingray: 不知道為何砍文,我正想看的說QQ 12/16 21:55
ianmoon: 唉 12/16 22:15
CHealth: 寫超好,為何刪 12/16 22:59
Ogrish: 館黑被擺一道了,笑屬 12/16 23:16
iamsosad: 超爽der,鍵盤高手很厲害嘛 XDDDDD 12/16 23:18
wertabcmk: 所以你考上律師沒?考上再說好嗎 12/17 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