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pttwonba: 原po是聰明人而且有走跳過社會 09/11 12:12
→ pttwonba: 四千塊要不回來真的值得度爛一整年?還想去告? 09/11 12:14
→ pttwonba: 而且有人退得到款有人退不到,我相信其中有一些問題 09/11 12:15
→ pttwonba: 至於水肥有沒有賺錢這個我不評論 09/11 12:15
感謝你的稱讚 我只是一個迷途小書僮
推 cat86: 賺錢不賺錢跟拿了錢沒出貨是兩回事 09/11 12:19
→ cat86: 不是沒賺錢就可以拿了錢之後貨一直拖 09/11 12:20
兩件事確實不可混為一談
→ hitsukix: 退人4444怎麼可能賺錢嘛,佛心來著好嘛,感恩水肥 09/11 12:24
我要接讚嘆水肥嗎
推 k09127855: 請教一下依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2條第1項, 09/11 12:30
→ k09127855: 若被法官辱罵汙辱,可申請調取錄音檔,復依據法官法第30 09/11 12:30
→ k09127855: 條第2項第7款送個案評鑑嗎? 09/11 12:30
法組好像也有相關規定 但我不清楚 抱歉
噓 s84629: 4000塊一個人不多,很多人就很多了啊 09/11 12:33
最下面有回覆
推 Marchosias: 不過 如果他現在開團還有人會去跟 就真的不能怪水肥了 09/11 12:33
真的 我當初買舉重鞋就有這個覺悟了
推 majorleague1: 首先 不要誤導成告誡版友不可以告 水肥民事債務不履 09/11 12:35
→ majorleague1: 行 延遲給付是完全可以告 是刑事背信和詐欺可能難以 09/11 12:35
→ majorleague1: 成立而已 告了也不會有任何被反告的責任 頂多是偵查 09/11 12:35
→ majorleague1: 庭上被檢察官洗臉說你要去告民事 然後不起訴 至於 09/11 12:36
→ majorleague1: 水肥說要告版友說訴訟造成他損失 我只能說你的債務 09/11 12:36
→ majorleague1: 不履行人家沒對你提損害賠償就不錯了 還想告人家... 09/11 12:36
當然可以告 只是要深思
→ addquit: 不懂都酸債主了,跟這種人還有什麼好客氣,啊不就不賺你 09/11 12:47
→ addquit: 錢好正義,賺你利潤叫奸商。還正面能量人性本善勒,廠廠 09/11 12:47
時間成本也是要考慮的
推 WantFxxk4X: 水肥是否就是聰明在反正連法律都拿我沒皮條 才這副嘴 09/11 13:50
→ WantFxxk4X: 臉 09/11 13:50
這部份真的值得討論 因為我也不知道團購有沒有在消保法範圍裏面
推 Dillon0801: 名人開團開賣懂Loop的話 很容易就能搞筆定存滾利息 09/11 13:58
其實... 我看不懂您的推文 哈 拍謝
推 KellyOubre: 很多人一起告就不一樣了吧 09/11 14:43
以下
如果真的要提告
我建議真的跟水肥有交易糾紛的人
可以一起組成一個團體去提告
一來可以讓檢察官知道事情的嚴重性
二來節省大家的時間跟資源
三來也可以確定是不是真的有那麼多人被水肥欠款
拙見僅供參考
※ 編輯: maxim20xx (1.174.68.49), 09/11/2017 15:00:55
推 majorleague1: 跟幾個人無關 而是告刑事必須要有主觀犯意 也就是要 09/11 14:53
→ majorleague1: 舉證他是故意來騙錢的 09/11 14:53
推 majorleague1: 至於民事則是債權關係 只要他有侵權行為 債務不履 09/11 14:56
→ majorleague1: 行就可以告 09/11 14:56
推 k09127855: 請教刑事訴訟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09/11 15:07
→ k09127855: 詐欺故意和不法所有意圖是檢座要舉證? 09/11 15:07
→ k09127855: 還是自訴人負舉證責任? 09/11 15:08
原則上有檢座就不會有自訴人喔
當然還是有例外
如果是公訴 檢座為原告 提起告訴之人或被害人是屬於證人的角色
提出事實攻擊被告 被告進而防禦
所謂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是指法院原則上不調查證據 例外才調查證據
這是台灣特有的系統
以上 請專家糾正
※ 編輯: maxim20xx (1.174.68.49), 09/11/2017 15:28:29
推 maddeath: 我之前跟過按摩球和黑色星期五舉重鞋2團,舉重鞋那次就搞 09/11 15:57
→ maddeath: 錯尺寸和顏色了,所以之後腰帶就不敢再跟團了 09/11 15:57
推 jaannddyy: 法院職權調查證據以有利被告為限 09/11 17:03
推 lpgaga5566: 缺律師私訊唷XD 09/11 18:05
推 hisonguin3: 光是賠錢這點我就覺得不太合理,怎麼會前面退款沒處理 09/11 19:05
→ hisonguin3: 完,前面的團購也一堆都還沒收到貨,卻公告要再開新 09/11 19:05
→ hisonguin3: 團購!?難道是以債養債嗎… 09/11 19:05
→ hisonguin3: 然後一直喊話自己賠錢....這個邏輯說實在我真的不懂… 09/11 19:07
推 hitsukix: 賠錢賠到開蝦皮啊,超佛的 09/11 1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