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nikesb: 合理 看置物櫃寫不負任何責就覺不合理 場子你的 誰知手腳? 07/30 10:15
推 jaannddyy: 我要是企業我也通通不要負責啊,你在我這邊工作 出事我 07/30 10:25
→ jaannddyy: 也不負責 爽,問題是負不負責是法院說的算,不是你事前 07/30 10:25
→ jaannddyy: 有講不負責就pass 07/30 10:25
→ tigertiger: 負責也是賠你家人錢 時間和生命無法負責 07/30 10:51
推 kimclark: 其實不是說不負責,有沒有效是法院認定,不是你去翻法 07/30 11:32
→ kimclark: 條說書上寫不認定,以法院運作模式來業者不可能全擔責 07/30 11:32
法院依法審判
→ kimclark: 任,死者為大,法院絕對會判賠道義責任,但是比例多少就 07/30 11:33
道義責任不是這樣用的
法院原則上只審酌過失責任
如果真的要提道義責任
法條明文的應該只有
民法187和188規定
不過實務上幾乎沒有用過
→ kimclark: 看律師功力,還有被告的能力,如果免責跟聲明書沒效業 07/30 11:33
→ kimclark: 者不會加好嗎?還是公版咧,再來這案子是 員工不是業 07/30 11:33
阿就貼出來嚇嚇不懂法律的人
法律是保護懂法律人
→ kimclark: 者、就看業者有沒有良心幫員工打官司了 07/30 11:33
起訴後 對方一定會提刑事附帶民事
刑事責任確實是員工自己負責
但是民事責任業者跑不掉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
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
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 nick2428: 樓下網路客服來上課 07/30 11:46
推 adaplant: 網路客服不會淌這趟渾水啦(笑 07/30 11:56
※ 編輯: theken (111.255.11.95 臺灣), 07/30/2019 12:06:40
推 ka0927085443: 我有問題(舉手 07/30 14:30
→ ka0927085443: 所以置物櫃沒上鎖東西被偷業者也有責任? 07/30 14:30
→ ka0927085443: 開放櫃也一樣嗎?? 07/30 14:31
民法606條
旅店或其他供客人住宿為目的之場所主人,對於客人所攜帶物品之毀損、
喪失,應負責任。但因不可抗力或因物之性質或因客人自己或其伴侶、隨
從或來賓之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沒上鎖有可能會被認定是客人自己的過失
所以業者也有主張免責的可能
推 eric5321: 大大有白話文嗎 書念不夠多真的看不太懂 感謝 07/30 15:39
是哪一部分看不懂呢?
→ flatwormgene: 想太多喔~家樂福、養生會館、游泳池、火車站那種置 07/30 15:58
→ flatwormgene: 物櫃東西不見也不會鳥你呀~法官會判賠嗎?說這沒意義 07/30 15:58
會喔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四一四號民事判決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民
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查,被告海洋家公司僱用被告戊○○為北一游泳池之
現場負責人,詎被告戊○○就泳客依其標語提示,將貴重物品擺放至投幣式置物櫃之處所
,竟疏未注意設置監視錄影設備或提供其他保管財物之安全措施,且因施工將投幣式置物
櫃擺放於室內游泳池泳客目視所不及之室外,致原告失竊之財物甚難或已無從尋回,堪認
被告戊○○執行職務有所疏失,且其疏失與原告喪失勞力士鑽錶之所有權有相當因果關係
,原告主張被告戊○○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對原告負過失之侵權行為責任,被告
海洋家公司應依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與被告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洵屬
有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但這樣告下去花的時間、金錢、精神成本 是否真的值得 那就見仁見智了
※ 編輯: theken (218.164.68.247 臺灣), 07/30/2019 16:36:09
推 AKATSKI: 你貼的案例 最後賠多少??? 07/30 16:38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壹萬元及被告海洋家育樂有限公司自民國九十三年三
月三十日起,被告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判決書都是公開的 有興趣可以用司法院網站查詢
推 homotw: 前員工華麗現身,上面的重點是付費型投幣式置物櫃,目前皆 07/30 17:04
→ homotw: 為業者免費提供全會員使用,所以業者基本上都可以主張免責 07/30 17:04
→ homotw: ,且更衣室企業主張無安置監視器也是合乎情理法三責。 07/30 17:04
免費提供不代表免責喔
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保險上字第38號判決
雖被上訴人代客泊車未另外收費,惟就現今停車位一位難求,高級轎車隨時有
失竊之虞而言,消費者會因餐飲業者提供代客泊車之服務而強化其前往消費之
意願,則業者提供包含餐飲及代客泊車等服務,與顧客之消費應有對價關係,
被上訴人經營之酒店既以設代客泊車之服務招徠顧客前往消費,應認其提供之
代客泊車服務,如同被上訴人提供之其餘服務一般,雖未單獨計費,惟服務費
應已隱藏於其他消費價格中,是訴外人陳聰杰與被上訴人間既有消費關係存在
,若因被上訴人提供之服務,有安全上之危險,致訴外人陳聰杰受有損害,訴
外人陳聰杰自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規定請求賠償。雖被上訴人抗辯該泊車
業務係外包給他人經營云云,惟其所辯即令屬實,亦係其公司之內部關係,泊
車人員既係以被上訴人之名義為至被上訴人酒店消費之顧客服務,自無礙消費
者依上開規定請求。本件訴外人陳聰杰將前開車輛連同鑰匙交予被上訴人之代
客泊車人員保管,而該泊車人員竟將該車鑰匙讓他人輕易取走,並將該車開走
,該項服務顯有「安全」上之疏失,致造成訴外人陳聰杰之損失,企業經營者
之被上訴人依上開規定,自應負賠償責任;再經參酌訴外人陳聰杰於上開車輛
遭竊後,被上訴人曾應訴外人陳聰杰之要求,已賠償該車價值三百五十萬元減
去上訴人公司所得理賠金額之差額之情節,益證被上訴人已不否認其負有代客
泊車之服務,始會有上開賠償訴外人陳聰杰部分損害之舉。顯見被上訴人所為
之上開抗辯,殊不足取。
再補充一下
行政院公布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範本 (內文可上網搜尋)
第22條第2項約定
乙方對於客人所攜帶通常物品之毀損或喪失,負其責任。
但其屬不可抗力或因物品性質或
因甲方本身或其伴侶、隨從或來賓等故意或過失所致者,不在此限。
所以不是免費就免責喔
※ 編輯: theken (218.164.68.247 臺灣), 07/30/2019 17:26:58
推 homotw: 我是說主張免責,但是每件案件狀況自開始到結束狀況都不一 07/30 17:52
→ homotw: 樣,況且置物櫃物品遺失與損毀通常情況下是其他來賓故意為 07/30 17:52
→ homotw: 之。 07/30 17:52
我看懂你的誤會了
法條所謂的來賓
是指顧客自己邀請來的來賓
法條指的對象是 甲方 或甲方之伴侶 或甲方之隨從 或甲方之來賓
不是說顧客都算來賓
→ homotw: 況且這些案例都是企業主負面新聞,要中立應該要將企業免責 07/30 17:53
→ homotw: 新聞也一起舉例。 07/30 17:53
奇怪了 貼法條有人說法院不是這樣判
貼判決有人又說不夠中立
快力竭了
※ 編輯: theken (218.164.16.160 臺灣), 07/30/2019 18:40:30
→ filet: 你貼的有監視器嗎?有鎖有監視器被罰的案例嗎?別人問東你 07/30 19:01
→ filet: 貼西 07/30 19:01
https://law.judicial.gov.tw/FJUD/default.aspx
有問題自己查
推 ka0927085443: 感謝回答~有你真好 07/30 19:05
※ 編輯: theken (218.164.16.160 臺灣), 07/30/2019 19:08:47
噓 filet: 慢慢自high 07/30 19:15
^^
推 BardxBaymax: 法盲生氣了 07/30 20:58
推 neverquit: 辛苦大大幫助我們健腦 07/30 21:32
→ ckHuang: 判道義責任? 這是啥?看心情爽去判的喔? 07/30 21:52
目前我沒有看到法院以"道義責任"判決被告給付的案例
推 gilbert1130: 讚讚,感謝破除迷失,法盲別氣了,趕快吸收比較重要 07/30 22:06
→ gilbert1130: *思 07/30 22:06
推 bowyo: 讚讚 07/30 23:08
推 good00609: 看律師功力 07/31 00:45
推 noomlluf72: 那如果健身房明確告知要帶鎖,又不鎖而被偷呢?純屬好 07/31 01:23
→ noomlluf72: 奇 07/31 01:23
如前所述 若被認定客人自己有過失 那業者可以主張免責
只是置物櫃沒鎖被偷 算不算客人自己的過錯
此部分我想見仁見智
還是得靠法官判
推 ryan0157: 長知識 07/31 07:14
推 pig19860714: 認真幫推。 07/31 11:04
推 s155010o: 看到有些硬要戰的只能幫推 07/31 12:52
推 Dolce: 認真幫推 07/31 18:53
推 d78965: 推一個,工具都給了,想知道怎樣的判決就自己查,沒有很難 08/01 10:46
※ 編輯: theken (218.164.13.71 臺灣), 08/01/2019 18:52:08
※ 編輯: theken (218.164.13.71 臺灣), 08/01/2019 18:5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