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ceovation: 先把第12條 第29條全文貼上再說 11/13 08:40
→ faechai5566: 應該不行吧 但好像也很難抓就是 11/13 09:50
→ jack10402: 以規定來說是不行 但很難抓 11/13 10:14
推 bxxl: 我覺得沒違反,第12條只有前兩項是針對個人,後面的可先忽略 11/13 12:34
→ bxxl: 前兩項是指針對個人的健康/營養評估,飲食設計. 11/13 12:35
→ bxxl: 並沒有提到監督的部分. 所以由其他人監督應該是不影響 11/13 12:35
→ bxxl: 第三條像是針對集體供餐食譜設計跟監督煮出來的東西 11/13 12:37
→ bxxl: 第四條是臨床治療,應該是醫院供餐的部分吧. 11/13 12:37
→ bxxl: 總之並沒有提到個人化的監督. 11/13 12:38
推 bxxl: 更進一步說,營養師提供個人的營養設計後,其業務並不包含 11/13 12:42
→ bxxl: 監督你每天吃的東西有沒有符合規畫. 11/13 12:42
→ bxxl: 所以原文所謂的"代營養師執行"監督, 並不成立 11/13 12:43
推 Mountain168: 老闆是護理師嗎? 11/14 17:01
推 axis0801: 第一項應該是跟病患有關,會牽涉到與身體疾病相關的飲 11/14 20:37
→ axis0801: 食健康的專業處方,所以與一般健身體態的飲食建議是兩 11/14 20:37
→ axis0801: 件完全不同的事。但又按法理來說,如果所給予的飲食處 11/14 20:37
→ axis0801: 方會導致後來某種程度的危害到對方健康的主因之一,其 11/14 20:37
→ axis0801: 無照又聲稱自己是營養師,使得善意第三人的對方相信其 11/14 20:37
→ axis0801: 所言而受到損害,這樣就有觸法的可能性。 11/14 20:37
→ axis0801: 註:是針對第一項第一款。 11/14 2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