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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小妹還在某大學唸書 但想累積一下自己的家教年資跟經驗 所以應徵了一間音樂教室 但主任要我簽一個工作合約 裡面內容有兩個是: 「嚴禁老師以任何方式帶走學生,若經發現,將以詐欺罪提出告訴。」 「若老師有上述事實者,老師需無條件賠償新台幣十萬元整,不得有議。」 請問這樣合理嗎? 這樣具有法律效力嗎? 這樣主任要怎麼證明老師帶走學生? 我該簽嗎?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6.226.83.125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Musicteach/M.1447518349.A.51D.html ※ 編輯: sally0702 (36.226.83.125), 11/15/2015 00:26:25
joan0811: 如果是音樂教室配給的學生本來就不能帶走吧,是自己帶過 11/15 09:57
joan0811: 去的學生那就可以協調 11/15 09:57
joan0811: 教室不是都會抽成嗎?有學生資料登記,他當然會知道你 11/15 09:57
joan0811: 有沒有把學生帶走 11/15 09:57
candyman37: 教室沒有辦法知道你有沒有帶走學生吧,只要家長不說 11/15 19:01
candyman37: 也沒辦法確定。而且會這樣立條約的教室我覺得也不太好 11/15 19:02
candyman37: 可見他們非常不信任老師 11/15 19:02
cccfish: 永和有一間聽過還請徵信社調查,還告上法院過,也是簽約 11/16 12:43
cccfish: 制 11/16 12:43
prissy: 任何行業都一樣,禁止員工私自帶走客戶 11/17 16:25
prissy: 跟客戶打好關係,讓你被舊東家告時,他不出席當證人 11/17 20:21
mika106: 建議不要簽,通常會有這種合約的教室先前都有出過問題, 12/24 13:12
mika106: 且之後他們會繼續刁難老師(之前待過類似教室,很痛苦 12/24 13:13
youthyeh: 雖然不帶走客戶是基本人品,但動用到簽約太誇張 01/11 03:34
youthyeh: 建議再看看,不然要自己小心點 01/11 03:35